银行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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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冒用、伪造、欺诈等案件要及时上报,并责成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包括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法律诉讼等一切相关工作。
2、掌握银行卡的挂失、止付状况,对支付的卡户要记录在案。
3、经持卡人同意,对大额交易采取电话等渠道向持卡人确认或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条积极配合其他发卡机构做好询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其他发卡机构的办案工作。
第五章事故和风险、损失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以书面材料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空白卡或代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4、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重要岗位(如空白卡的保管)的检查,时间周期不应过长,特殊需要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与银行卡相关的数据库、数据文件、系统日志、相关资料、相关文件或数据的复制等。
第九条数据管理要坚持保密和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调阅相关资料、复制相关文件或数据等,都应建立登记、签字制度;复制的文件或数据一般不应带出工作场所,如确需带出的,必须详细登记带出文件或数据名称、数量、带出原因、文件与数据的最终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银行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的产生与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和持卡人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银行卡业务风险,是指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在发卡、受理及使用等环节上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案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银行卡实物管理
1、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建立银行卡档案管理制度
(3)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回收作废卡等,均要入库保管,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回收的作废卡,应剪角作废后入库保管。统一销毁时,应有个人金融部、党群保卫部、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现场监督销毁,严防作废卡散失。
(4)如发生空白卡遗失被窃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各营业机构对前来申领银行卡的客户,符合申领手续,即进行柜面办理,当场领取银行卡。在客户领卡时,发卡机构要做到:
(A)领卡人开立活期储蓄结算账户;
(B)核实本人有效证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C)向其说明银行卡的使用、挂失等注意事项。
(5)旧卡换领新卡时,持卡人应同时上缴旧卡,由营业机构剪角作废,并予以收回。各营业机构将收回的旧卡定期上交总行个人金融部,做作废卡的核销处理。
(3)领卡营业机构收到银行卡后,应立即核对种类数量。经复核无误后,及时在核心系统进行入库操作。
4、银行卡即申即办制度
(1)我行采取银行卡即申即办,柜面领取制度。
(2)在银行卡申领时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对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3)各营业机构均可接受客户申请,直接办理银行卡柜面申请业务。
银行卡档案是指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使用生效的有关开户申请表等文件资料。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银行卡档案,注意防止虫蛀、鼠咬、霉烂等事故的发生,保证银行卡档案完整无缺。
2、银行卡库存盘点制定
(1)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要由专人入库保管并定期盘点。
(2)各营业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库存登记簿,记载账面及实物库存情况。定期查库,核对账簿与库存,做到账实相符,每次查库完毕,应将库存情况详细登记,以备查考。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即报上级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三条涉及银行卡人员职责的要求及管理
1、必须熟悉银行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有关法律与条例,具备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银行卡风险事故的能力。
2、个人金融部应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公检法机关等部门建立经常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格防范,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四条风险控制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金融部应与我行的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稽核审计部等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银行卡业务工作。
第七条内部风险防范制度
1、岗位业务操作实施分离制度,所谓分离是指关键岗位之间业务操作人员要相互分开,不得互相串岗兼办。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处罚条例。视责任人违章违纪情节轻重量给予处罚。
3、加强对取现营业机构的管理。应对各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银行卡的操作规程。
3、银行卡领用制度
(1)各营业机构须派专人向个人金融部领取空白卡,领卡人须持《凭证调拨申请》,《凭证调拨申请》须写明卡领用种类和数量。
(2)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审核上述手续无误后,并开具一式二联《出库单》,并由领卡人在领用人签字栏签收。其中,第二联由领卡人带回领卡行,第一联由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作出库凭证。
2、掌握银行卡的挂失、止付状况,对支付的卡户要记录在案。
3、经持卡人同意,对大额交易采取电话等渠道向持卡人确认或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条积极配合其他发卡机构做好询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其他发卡机构的办案工作。
第五章事故和风险、损失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以书面材料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空白卡或代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4、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重要岗位(如空白卡的保管)的检查,时间周期不应过长,特殊需要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与银行卡相关的数据库、数据文件、系统日志、相关资料、相关文件或数据的复制等。
第九条数据管理要坚持保密和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调阅相关资料、复制相关文件或数据等,都应建立登记、签字制度;复制的文件或数据一般不应带出工作场所,如确需带出的,必须详细登记带出文件或数据名称、数量、带出原因、文件与数据的最终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银行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的产生与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和持卡人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银行卡业务风险,是指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在发卡、受理及使用等环节上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案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银行卡实物管理
1、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建立银行卡档案管理制度
(3)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回收作废卡等,均要入库保管,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回收的作废卡,应剪角作废后入库保管。统一销毁时,应有个人金融部、党群保卫部、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现场监督销毁,严防作废卡散失。
(4)如发生空白卡遗失被窃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各营业机构对前来申领银行卡的客户,符合申领手续,即进行柜面办理,当场领取银行卡。在客户领卡时,发卡机构要做到:
(A)领卡人开立活期储蓄结算账户;
(B)核实本人有效证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C)向其说明银行卡的使用、挂失等注意事项。
(5)旧卡换领新卡时,持卡人应同时上缴旧卡,由营业机构剪角作废,并予以收回。各营业机构将收回的旧卡定期上交总行个人金融部,做作废卡的核销处理。
(3)领卡营业机构收到银行卡后,应立即核对种类数量。经复核无误后,及时在核心系统进行入库操作。
4、银行卡即申即办制度
(1)我行采取银行卡即申即办,柜面领取制度。
(2)在银行卡申领时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对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3)各营业机构均可接受客户申请,直接办理银行卡柜面申请业务。
银行卡档案是指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使用生效的有关开户申请表等文件资料。个人金融部及各营业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银行卡档案,注意防止虫蛀、鼠咬、霉烂等事故的发生,保证银行卡档案完整无缺。
2、银行卡库存盘点制定
(1)个人金融部对空白卡要由专人入库保管并定期盘点。
(2)各营业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库存登记簿,记载账面及实物库存情况。定期查库,核对账簿与库存,做到账实相符,每次查库完毕,应将库存情况详细登记,以备查考。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即报上级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三条涉及银行卡人员职责的要求及管理
1、必须熟悉银行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有关法律与条例,具备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银行卡风险事故的能力。
2、个人金融部应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公检法机关等部门建立经常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格防范,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四条风险控制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金融部应与我行的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稽核审计部等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银行卡业务工作。
第七条内部风险防范制度
1、岗位业务操作实施分离制度,所谓分离是指关键岗位之间业务操作人员要相互分开,不得互相串岗兼办。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处罚条例。视责任人违章违纪情节轻重量给予处罚。
3、加强对取现营业机构的管理。应对各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银行卡的操作规程。
3、银行卡领用制度
(1)各营业机构须派专人向个人金融部领取空白卡,领卡人须持《凭证调拨申请》,《凭证调拨申请》须写明卡领用种类和数量。
(2)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审核上述手续无误后,并开具一式二联《出库单》,并由领卡人在领用人签字栏签收。其中,第二联由领卡人带回领卡行,第一联由个人金融部凭证保管员作出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