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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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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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沪府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鼓励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七)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八)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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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良好秩 序 得 到保 障 。
交环 评 证 明 ;( )根 据 调 研 座 谈 ,餐 5
参 照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发 布 的 上 海市 客 运船 舶 餐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核 要 求 ( 行 ) ,( 法》进一 步 完 善 试 》 《 办 和 规 范船 舶供 餐 的许 可 条件 。
【 读 】根 据 国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解 管 理 局 的 《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查规 餐 范》 ,结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了餐 饮 单位 分 类 ,并 制 订 了餐
这 样 的 乱 象 是 否 有相 应 的规 定 ? 立 丛 生 ,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着 不 可 的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环 境 油 烟
污 染 , 民 向 发 证 机 关联 名 上 访 ,最 居
忽 视 的影 响 。 想 要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的 申请 人 应 该 具备 什 么条 件 ?
细化 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 完善相关许可文 书
【 象 】 餐 饮单 位 种 类 众 多 , 现 现
场 核 查 标 准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所 有 的 餐
【 款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性 法规 条
《 海 市 住 宅 物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上 二 条 ,业 主 、 用 人 应 当按 照规 划 行 使 政 管 理 部 门批 准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物业使用性质。 《 法 》第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 办 八 项 规 定 , 申请 人 申请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时应 提 交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属 于 非 居 住 性 用 房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租 赁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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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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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提供简餐、快餐等小型餐饮服务的个体户、小型合伙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组织。
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程序:(1)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评估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符合条件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3)备案决定书应当包括备案证书的颁发时间、有效期、备案编号等内容。
2.备案要求:(1)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营业以及从业场所的相关许可证明;(3)备案主体应当具备卫生、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符合要求的检查合格证明;(4)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证明;(5)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并对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做到达标。
三、备案后的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备案主体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来确保备案主体的合规运营。
2.投诉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信息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备案情况进行公示,以供社会公众监督。
4.处罚和奖惩:对于备案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在备案证书上注明相应的处罚信息;对于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良好的经营和服务表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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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模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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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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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四)基本许可条件(No.9)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 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 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的设备或者设施
和有效期限不变
2019-11-1
感谢你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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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七)变更、延续和注销 延续(No.19,No.21)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 请
重点审查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 否有变化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 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 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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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实施的同一天,《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渤也正式实施。
新办法将沪上4万多家餐饮店划分为饭店、快餐店、食堂、中央厨房等八大业态,“准人证”也将逐步升级换代。
上海市食药监管部门表示,新办法施行后,沪上所有的饭店、
【总页数】1页(PF0003-F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3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r行)》(征求意见稿) [J],
2.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J], 吴孟坤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上海市卫生部门出台《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J],
5.积极推进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法治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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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最完全版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分为经营许可和食品从业人员许可两部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类型、业态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1.在餐饮服务场所合法取得使用权;2.持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资格;3.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餐饮服务经营者能够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结果公示;4.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超范围营业、逾期经营。
第十条经营者在许可期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三章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第十一条进行任何餐饮服务岗位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食品从业人员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2.具备卫生安全知识和技能;3.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参加培训并进行考试;3.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在许可期间内,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情况;2.食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3.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上)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上)](https://img.taocdn.com/s3/m/a13105f5700abb68a982fb38.png)
牌 更 名 , 实 际 经 营地 址 不 变 ) 。
《 办法 》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定 :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学 生 盒 饭
受 理 环 节 申请 材 料 的 处理 方 式 ,符
合 高 效 便 民、和 谐行 政 的理 念 。
将此类业态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 可 类 别 为 “ 吃店 ” 备 注 栏 填 写 小 ,
为 “ 中式 点 心 ( 堂吃 ) 。 无 ”
本 办 法)将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的 有 效 期 设 定 为 3 ;临 时从 事 餐 饮 年 服 务 活 动 的, 餐 饮服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设 定 为不 超 过 6个 月 。
作 和 供 应 活 动 符合 传 统餐 饮 的特 征 ,
也 纳 入 了监 管 范 畴 。 对 于 临 时 从 事 餐 饮服 务活 动 的 , 需 办理 《 饮服 也 餐 务 许 可 证 》才 可 进 行 餐 饮 服 务 ,以 保 证 消 费者 的 饮 食 安 全 。
品站 纳 入 餐 饮服 务 环 节 ,制 定 了 上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等 餐 饮 服 务 业 态 。 同
时 ,将 中 央厨 房 、甜 品站 、船 舶 供餐
一
同 纳 入 发 证 范 围 。 外 ,对 于 无 就 此
餐 场 所 的现 场 制 售 中 式 点 心 , 如 包
子 、 头 、 条 、 种 煎 炸 烘 烤饼 类 、 馒 油 各 生 煎 锅 贴 、 中式 糕 点 等 , 本 办 法》
这 样 的 管 辖 分 工 ,体 现 了 强 化 风 险
发证范 围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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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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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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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
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5.11
•【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施行日期】2017.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
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
(二)所销售的食品需要改变原核准的经营条件的;
(三)设立专用食品销售场所的。
二、除本指导意见第一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以不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以不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单位食堂销售食品供应内部职工的许可管理参照以上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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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https://img.taocdn.com/s3/m/2b4e6a45b84ae45c3b358c81.png)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
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 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a1292b8bd63186bdebbc57.png)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bc013f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9.png)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办法的背景、管理要点和法规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上海市拥有众多的餐饮场所,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饮食需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点1.许可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
2.许可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场所环境、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等。
4.日常监督:一旦获得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经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处罚措施:一旦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1.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这将迫使餐饮服务行业提升质量、规范经营。
2.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消除了广大市民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疑虑。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办法将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4.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餐饮服务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fbd43f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69.png)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00180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
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沪市监标技〔2020〕180号
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已经我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 1222—2020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
以上标准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0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010年5月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010年5月1](https://img.taocdn.com/s3/m/d6189f1afad6195f312ba6f0.png)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5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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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_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
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
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中央厨房;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
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
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
(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信息档案和公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分局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当定期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本单位餐饮服务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
(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的有关条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
该规定要求。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兼职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九)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食品检验制度;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中央厨房配送食品要求)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