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第8章正文(报批稿)

8 锅炉设备及系统8.1 锅炉设备8.1.1 锅炉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以及有关锅炉标准的规定。
8.1.2 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系统压降及温降宜符合下列要求:1 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不宜大于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5%;2 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3o C;对于超(超)临界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5o C;3 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按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0%取值,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 1.5%~2.0%、5%、3.5%~3.0%;对于超(超)临界参数机组,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宜在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7%~9%范围内确定,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3%~1.7%、3.5%~4.5%、2.2%~2.8%;4 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宜比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高2 o C。
8.1.3锅炉安全阀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出口、再热器系统以及直流锅炉外置式启动分离器(带有隔离阀的)都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安全阀(本条第2款规定除外),其要求应符合《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DL/T 959的规定。
2采用100%带安全阀功能的三用阀高压旁路,且高压旁路具有独立的安全保护功能控制回路,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时,锅炉过热器系统的安全阀可由高压旁路阀代替。
为满足机组变压运行的要求,经技术论证认为合理时,对再热器安全阀可设置跟踪与部分溢流功能。
8.1.4 锅炉炉膛设计瞬态承受压力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粉锅炉炉膛设计瞬态承受压力的标准值宜取为±8.7 kPa。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一要点是建筑材料的选择。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筑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耐高温和防火性能。
墙体、屋顶和门窗的材料应采用防火材料,如耐火砖、钢板和防火玻璃等,以阻止火势蔓延。
其次,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空间布局也需要考虑防火因素。
设备间和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以隔离火势的传播。
设备间的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需求,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和灭火器。
同时,设备间和机房内应设有可独立运行的排烟系统,以排除烟雾和热气。
此外,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还应配备完善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信号,以便人员及时疏散。
自动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启动,并通过喷雾、气体或泡沫等形式进行灭火,以尽快将火势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对于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电气设备,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火灾的发生。
电气设备室内应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保持干燥清洁。
电缆电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正确接地。
电气设备室内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和自动断电保护装置,一旦发生火灾或电气故障,及时切断电源,以避免火灾蔓延。
此外,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并熟悉火灾应急预案。
预案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保全。
综上所述,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计防火规范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空间布局、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配置、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这些规范的执行对于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是电力行业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设计和建设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过程中,防火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防火规范。
设计中的防火要求设计中的防火要求是指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在设计中,首先应考虑设备的防火性能。
一般来说,电气设备需要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高温,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设备的密封性和防护性,以预防灰尘和其他杂物进入设备内部,引发火灾。
此外,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中,还应考虑电缆绝缘材料、隔热材料、保护措施等方面的防火要求。
电缆绝缘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高温性能,以防止因电缆绝缘老化等原因引发火灾。
隔热材料需要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过热、烟雾等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在建设中应同时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疏散等方面的设施布置和标准确立,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尽快地控制火势和疏散人员。
建设中的防火措施建设中的防火措施是指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的一些措施。
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明火作业,严格控制火源,以避免引发火灾。
同时,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及时清除易燃、易爆和易燃物品,保持清洁卫生。
在建设中,应提前规划消防通道和疏散路线,并设置灭火器、消防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预防火灾的发生和控制火势的扩大。
此外,在建设中应严格执行防火规范,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和检查。
运行中的防火管理运行中的防火管理是指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建设竣工后,在日常运行中应采取的一些管理措施。
首先,应当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防火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防火知识和技能,提升维护操作水平。
其次,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防火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使用燃煤、燃气或其他可燃物质进行发电的装置。
它具有占地面积小、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势,适用于在偏远地区或无电网地区提供电力供应。
本文将介绍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规划1. 建筑选址:选址应考虑到附近燃料供应、电力传输等因素。
避免选择地势低洼、易受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2.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安排,保证发电机组、锅炉房、燃料储存区等设施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交通便利。
同时,考虑到日常维护和维修的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区域。
3. 环境保护: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燃烧控制技术、脱硫装置等,减少环境污染。
4. 火灾防护:发电厂应配备完善的火灾防护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二、发电设备选型1. 发电机组:根据需求进行合理选型,考虑到负载需求、可靠性要求、燃料类型等因素。
2. 锅炉:选择合适的锅炉类型,考虑到高效燃烧、低排放和安全性能。
3. 辅助设备:如给水泵、燃气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型和配置。
4. 发电控制系统:应选用高可靠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发电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措施1. 岗位安全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设备保护措施:对发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设立完善的设备保护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消防安全:发电厂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扑灭火灾。
4. 环境安全: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遵守国家的环保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 人员安全:设立合适的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结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设备寿命。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关于颁发《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经基[1983]72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水利电力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发电厂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八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热机、电气、辅助设施、给水排水、建筑和结构及采暖和通风等。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武汉市中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发电厂的特点,应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热能,讲求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节约用水,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为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6.5~35t/h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设计。
第1.0.3条发电厂设计应考虑全厂的整体一致性。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
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 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 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
求。
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5 热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
量 6 个月的灰渣量和脱硫副产品量建设事
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故备用贮灰场。热电厂应按综合利用可能
4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 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 5 年的灰 渣量。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
中断的最长持续时间内所排出的灰渣量选 定或事故用备用灰渣堆场,其存量不宜超 过 6 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
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 水文地质条件。
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
4 贮灰场的总容积不宜超过按贮存电
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 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 3 年灰
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渣和脱硫副产品量。当灰渣和脱硫副产品
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可按贮存本期机组容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
2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
近的山谷、洼地、荒地、劣地、塌陷区、 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气环境、地表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园林和林地,不占用
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宜避免迁移 居民,避免置于居民区上游。
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
20km。
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篇一: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gb_5004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mall-sizepowerplantgb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总则1.0.1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 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利用燃烧燃料产生热能,并将其转化为电能的设备。
本文档旨在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提供规范。
在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设计准则、技术要求、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
2. 设计准则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准则:2.1 节能减排设计应优先考虑节能减排的原则。
应选用高效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 安全可靠设计应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各个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设计,并保证设备具备自动保护功能。
2.3 经济合理设计应在保证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
应选择合适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对设备进行合理的布局和配置。
2.4 灵活可调节设计应具备灵活调节的能力,以适应电网负荷的变化。
应选择具备调节性能的设备,并设计合理的控制系统。
3. 技术要求3.1 发电设备小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设备应包括发电机组、锅炉和辅助设备。
发电机组应具备高效、稳定的发电能力,选择适当的容量和型号。
锅炉应具备高效的燃烧能力,选择适宜的燃料和燃烧方式。
辅助设备应设计合理,包括给水系统、燃料供应系统、排烟系统等。
3.2 排放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控制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特别是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要求。
3.3 燃料选择燃料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性进行考虑。
可选用燃煤、燃油、天然气等作为燃料,具体选择应符合环境和经济的要求。
3.4 电网接入小型火力发电厂应能与电网进行可靠的连接。
在设计中应考虑电网的需求和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并设计合适的接入装置。
4. 设备选型在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
设备选型应考虑以下因素:•发电设备的类型和参数•锅炉的类型和燃料适应性•辅助设备的配置和性能•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5. 安全措施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考虑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篇一: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5)3.1 厂址选择 (5)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6)4 工程勘测 (11)5 燃料系统 (12)5.1 煤和秸秆 (12)5.2 天然气 (13)6 锅炉设备及系统 (15)6.1 锅炉设备 (15)6.2 制粉系统 (15)6.3 燃油系统 (16)6.4 脱硫系统 (16)7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7)7.1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 (17)7.2汽水系统 (18)7.3油、气系统 (19)8 化学系统及设备 (21)8.1水处理系统 (21)8.2制氢及贮氢系统 (21)8.3氨气系统 (23)8.4杀菌系统 (24)8.5加药系统 (25)9 仪表与控制系统 (26)9.1 检测与报警 (26)9.2 机组保护 (26)10 电气设备及系统 (28)10.1 配电装置 (28)10.2 厂内电源设置 (28)10.3 防火、防爆及阻燃 (29)10.4 照明 (30)10.5 防雷、接地 (30)10.6 继电保护 (31)11 水工设施及系统 (32)11.1 水源和取水建(构)筑物 (32)11.2 冷却塔 (33)11.3 贮灰场 (34)11.4 消防给水 (34)12 建筑与结构 (37)12.1 设计 (37)12.2 施工 (40)12.3 拆除 (44)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6)1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 (4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Basic Requirements (2)3 Plant area choosing and general arrangement (5)3.1 Plant area choosing (5)3.2 General arrangement (6)4 Engineering surveying (11)5 Fuel system (12)5.1 Coal and straw (12)5.2 Natural gas (13)6 Boiler equipment and system (15)6.1 Boiler equipment (15)6.2 Coal pulverizing system (15)6.3 Fuel oil system (16)6.4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system (16)7 Steam turbine equipment and system (17)7.1 Steam turbine and auxiliary system (17)7.2Steam-water system (18)7.3 Oil and gas system (19)8 Chemical system and equipment (21)8.1 Water treatment system (21)8.2 Hydrogen generation and hydrogen storage (21)8.3 Ammonia system (23)8.4 Desinfectant system (24)8.5 Dosing system (25)9 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ol system (26)9.1 Measurement and alarming (26)9.2 Protection system (26)10 Electrical equipment and system (28)10.1 Switchgear arrangement (28)10.2 In-plant power setting (28)10.3 Fire proofing、explosion proofing and inflaming retarding (29)10.4 Lighting (30)10.5 grounding for lightening (30)10.6 Protective relaying (31)11 Hydraulic facilities and system (32)11.1 Water source and water intake building (structure) (32)11.2 Cooling tower (33)11.3 Ash storageyard (34)11.4 Fire water supply (35)12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37)12.1 Designing (37)12.2 Constructing (40)12.3 Dismantling (44)13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46)14 Start trial commissioning (48)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火力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21.1一般规定 21.2主厂房 21.3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21.4运煤建筑 21.5化学建筑 21.6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7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
22.1一般规定 22.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3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22.4环境管理和监测 22.5水土保持
23.1一般规定 23.2劳动安全 23.3职业卫生
18.1水源和水务管理 18.2供水系统 18.3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18.4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18.5冷却设施 18.6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18.7给水排水 18.8水工建(构)筑物
20.1一般规定 20.2抗震设计 20.3主厂房结构 20.4地基与基础 20.5采光和自然通风 20.6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 20.7防排水 20.8室内外装修 20.9门和窗
读书笔记
这是《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 范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化石
控制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燃料
新建
仪表
系统
主
火力发 电厂
方式
固体
设施
建筑
设计规范
水 设备
管理
辅助
电气
运煤
内容摘要
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 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小型的火力发电厂设计地要求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前言本规程是根据SDGJ4—87《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修订而成的。
本规程由范围、引用标准、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燃料和除灰建筑、化学建筑、辅助建筑、附属建筑、厂区生活建筑共11章5个附录组成。
根据火力发电厂内不同工艺系统,分别制订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原则及标准。
本规程章、节内容修订情况如下:第4章基本规定:4.1节建筑模数协调,取消主厂房模数的规定;4.5节节名改为建筑热工与节能;4.6节节名改为建筑构造,取消装修内容;增加4.7节建筑与抗震。
第5章主厂房建筑:5.2节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
第7章燃料和除灰建筑:将原5.7节运煤控制室和原5.10节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合并为7.6节运煤综合楼;取消原5.4节水运卸煤辅助建筑和原5.9节机车库,本章原12节现减为9节。
第8章化学建筑:将原6.1节化学水处理室分解为8.1节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和8.2节循环水处理车间;增加8.3节卸酸碱站。
第9章辅助建筑:取消原7.3节乙炔站,增加9.3节环保试验室。
第10章附属建筑:10.1节增加培训用房、仿真机房。
第11章厂区生活建筑:将厂区生活建筑划分为9节,以便与《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配套使用。
附录:取消原附录二、附录四,增加附录A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本规程修订总结了90年代以来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的新鲜经验,特别反映了大机组设计的特点;新增和补充了防火设计、建筑抗震、建筑节能条款,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和适应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补充了近年来国内已成熟,并已被设计广泛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内容;根据电厂容量增大的特点,新增加几个厂区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取消已少做或已外委的建筑物设计;细划分了厂区生活建筑的设计要求;修编条文重视与新颁发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并考虑修改后的技术要求能满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修订后的总条数为318条,比原规定增加49条,新增条数占36%,修改条数占39%,两者共占75%。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G GB-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mall-size power plantGB 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一、选址与环境1.火力发电厂应选址在附近有充足燃料供应的地区,同时远离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2.发电厂周边环境应平整、稳定,并具备充足的用地空间以容纳设备和基础设施。
3.设计应充分考虑降低噪音、震动和大气污染,采取有效的降噪、减震和防尘措施。
二、机组选型与布置1.根据燃料类型和发电需求,选择适当的燃料燃烧技术和发电机组类型,以实现高效、稳定的发电。
2.发电机组应按照可靠性、运维便捷性和局部泄漏控制等要求进行布置和排列,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和生产效率。
三、燃料供应系统1.设计燃料供应系统时应考虑到燃料存储、卸料、输送、燃烧等环节的安全和可靠性。
2.建议采用多套燃料供应系统,以备份和平衡供应。
3.对于固体燃料,应设置防尘、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四、烟气处理与排放1.设计应充分考虑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使用高效的烟气处理装置,如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等。
2.烟囱的高度、直径等参数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抗风、防腐蚀等设计措施。
五、供排水系统1.设计应充分考虑供水、循环水、消防水等供水系统和废水、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2.应选用先进的水处理装置,以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并循环再利用。
六、电气系统1.设计应考虑电气设备的规模、可靠性、安全性。
2.电气系统应具有适当的保护和自动化装置,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电气系统的稳定性和容量扩展。
七、辅助设施与专业化管理1.设计应充分考虑发电厂的辅助设施,如车间、办公楼、仓库等。
2.应根据发电厂的规模和特点,建立适当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施科学、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选址与环境、机组选型与布置、燃料供应系统、烟气处理与排放、供排水系统、电气系统、辅助设施与专业化管理等方面的考虑。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可靠性、高效节能,同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才能确保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安全和经济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1.0.7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8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辅助设施、附属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由企业统筹规划建设时,发电厂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补水量较大时,原水预处理系统宜由发电厂进行规划设计。
1.0.9 发电厂的机炉配置、主要辅机选型、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主厂房布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满足发电厂安全、经济、可靠的运行条件下,系统和(或)布置可作适当简化。
企业自备发电厂装置水平,结合发电厂设备特点,宜与该企业工艺要求相协调。
1.0.10 发电厂的煤尘、废水、污水、烟气、灰渣及噪声等各类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方面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污染物的防治工程设施及劳动卫生、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水域。
1.0.11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2 发电厂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2热、电负荷与厂址选择2.1 热负荷和热介质2.1.1 区域性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2.1.2 供热式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确定。
2.1.3 供热式发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密度、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4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km。
2.1.4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1.4.1 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内逐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量。
对主要热用户尚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的热负荷曲线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2.1.4.2 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标。
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各室外温度相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期的平均热负荷,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及平均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
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所需的热负荷。
采暖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采暖起始温度,一般为室外日平均温度+5℃。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
2.1.4.3 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2.1.5 供热式发电厂在非采暖期,当供热参数合适时,可供热力制冷负荷。
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定。
2.1.6 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在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折算成发电厂端的供汽参数、供热蒸汽流量或供热量。
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当按热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2.1.7 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2.1.7.1 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2 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2.1.7.3 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4 同时率数值宜取0.7~0.9。
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1.8 供热式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2.1.9 发电厂的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2.1.9.1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2.1.9.2 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2.1.9.3 单纯对民用建筑物供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2.1.9.4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同时又供大量的民用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蒸汽和热水两种供热介质。
当仅供少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一种介质供热。
2.1.10 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2.1.10.1 根据热用户端生产工艺需要的蒸汽参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的汽轮机排汽参数或抽汽参数。
2.1.10.2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综合热电厂、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水温度、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1)通过热力站与用户间接连接供热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110~150℃。
采用基本加热器的取较小值;采用基本加热器串联尖峰加热器(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取较大值。
回水温度可取60~70℃。
(2)直接向用户供热水负荷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95℃左右,回水温度可取65~70℃。
2.1.10.3 用于制冷的供热介质参数,应根据制冷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2.1.11 蒸汽热力网的用户端,当采用间接加热时,其凝结水回收率应达80%以上。
用户端的凝结水回收方式与回收率,应根据水质、水量、输送距离和凝结水管道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2 电力负荷2.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建厂地区近期及远期的逐年电力负荷资料。
2.2.1.1 电力负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2)地区工业生产发展逐年用电负荷;(3)地区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逐年用电负荷;(4)地区市政生活发展逐年用电负荷。
2.2.1.2 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
2.2.2 对电力负荷资料应进行复查,对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应分析核实。
2.2.3 根据建厂地区内的电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负荷资料,做出近期及远期的地区电力平衡。
必要时做出电量平衡。
2.3 厂址选择2.3.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结合热力和电力系统规划及地区建设规划进行。
并综合热力和电力负荷、燃煤供应、水源、交通运输、除灰、出线、供热管线、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并应与企业的各分厂厂址同时选定。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2.3.2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规划与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或凝汽式发电厂,应与周围其它企业及所在城镇的规划相协调。
2.3.3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2.3.3.1 以厂区为中心,使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
2.3.3.2 交通运输方便。
2.3.3.3 妥善处理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的关系。
2.3.3.4 方便施工,利于扩建。
2.3.3.5 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2.3.3.6 节约用地。
2.3.4 选择厂址时,确定供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2.3.4.1 供水水源必须可靠。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规划和气候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2.3.4.2 采用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
2.3.4.3 当采用地下水水源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勘探资料;在现有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并按水文地质勘探有关规范的要求,提供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2.3.5 选择厂址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2.3.5.1 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尽可能利用荒地或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