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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奖惩制度是公司用以激励员工积极向上的一种手段,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奖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员工、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及公司利润状况,定期评估和奖励员工。

第六条员工的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绩效奖金: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发放绩效奖金。

2. 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奖品或礼品:公司将不定期发放奖品或礼品给员工作为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质量:员工的工作质量应达到公司要求,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 创新能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创意,并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团队合作: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作。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错误行为、违纪行为及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轻微错误或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错误。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轻重而定。

3. 降职:对于严重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4. 开除:对于特别严重的错误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开除处理。

第十条处罚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司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2. 严重错误:员工的错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使得公司利益受损或客户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3. 违反法律法规:员工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条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带薪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职务职称晋升、扩大职权范围等。

3、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业务标兵、优秀管理、劳动模范等称号。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更高荣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关心公司、工作业绩位居前列,为其他员工楷模者;2、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效明显,且能够合理计算成果;3、在生产经营、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环境改善、效益提升等方面,有发明、有改进或者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4、在改进公司内部管理、争取外部政策、资金支持,为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发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敢于制止违规违纪和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益免受损失的;7、举报反映他人营私舞弊,分配不公,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8、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做出显著贡献的;9、领导有方,使分管工作、业务拓展取得显著成效的。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向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企业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奖惩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奖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企业将定期审查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是对员工在工作中做出优秀贡献或者取得卓越成绩的肯定和鼓励。

第六条奖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金钱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表彰信或者其他实物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的对象应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并符合企业价值观的员工。

第八条奖励的评定应当公平、公正,评选出的人员资料应当记录并公示。

第九条对于获得奖励的员工,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记录在员工个人档案中。

第十条奖励的相关资金应当由企业负责,确保奖励的真实有效。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惩罚是对员工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犯错误或者失职失责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惩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扣除工资、绩效考核下降、岗位调整、停职或辞退等。

第十三条惩罚的对象应为工作中存在过错,并且已经经过相关程序查证属实的员工。

第十四条惩罚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程序合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对于被惩罚的员工,应当及时给予惩罚,并在员工个人档案中记录。

第十六条惩罚的具体措施应由企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来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章奖惩制度的执行第十七条奖惩制度的执行应当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奖励和惩罚的程序要规范和规定明确,员工要了解奖惩制度并知晓个人权益。

第二十条奖励和惩罚的记录应当完整保存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并依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储和保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奖惩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奖惩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查和批准。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激励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或处分。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设置多种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优秀员工奖:对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2.先进集体奖:对部门或团队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3.创新奖:对具有创造性工作成果的员工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4.工龄奖:对公司员工服务满一定年限的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其他特殊奖励: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定,员工表现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及公司利益。

第七条员工奖励评定程序:1.考核期的设定:公司将规定考核期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对员工在该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2.考核评定组成:公司将设立考核评定小组,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考核评定标准:公司将制定清晰明确的评定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对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4.考核结果公示:公司将公示考核结果,并接受员工的申诉和意见。

第八条员工奖励的发放:公司将在公示考核结果确定后,将奖励金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处分制度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书面警告:对较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警告。

2.记过处分:对重大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3.降职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或履职不力的员工进行职务降级。

4.解雇:对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员工进行解雇。

判定。

员工违纪行为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员工处分的程序:1.调查核实: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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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奖励内容与标准1.1 奖励内容:国有企业员工在以下方面表现优异者,应予以奖励:(1)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2)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3)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团队凝聚力;(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表现优秀。

1.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根据员工绩效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一般分为:(1)优秀:在各项工作中均表现出色,取得突出成绩;(2)良好:在大部分工作中表现良好,取得较好成绩;(3)一般:工作表现正常,无明显失误。

第二章奖励方式与原则2.1 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应多样化,可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等。

2.2 奖励原则:(1)公平原则:奖励应基于员工的实际绩效,避免主观偏见;(2)及时原则:奖励应及时进行,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3)公开原则:奖励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并认同。

第三章惩罚方式与原则3.1 惩罚方式:惩罚方式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3.2 惩罚原则:(1)公正原则:惩罚应基于违规事实,确保处罚公正合理;(2)适度原则:惩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3)教育原则:惩罚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员工改正错误,遵守规章制度。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激励4.1 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4.2 激励措施: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如提供培训机会、调整工作岗位、提高薪酬待遇等,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奖励申请与审批5.1 奖励申请:员工可根据自身绩效情况,向上级领导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5.2 审批流程:奖励申请应经过逐级审批,最终由企业领导审批决定。

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章奖励实施与监督6.1 奖励实施:一旦奖励决定作出,企业应及时实施奖励措施,确保奖励及时到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_员工奖奖励及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_员工奖奖励及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_员工奖奖励及惩管理制度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确保员工行为规范和道德操守,特制定本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一、员工奖励1.优秀员工奖: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并给予奖励,包括奖金、奖状或奖品等。

优秀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高涨;工作效率高,能够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工作质量优秀,能够达到或超过工作标准;团队合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特殊贡献奖:对于在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员工,将给予额外奖励和公开表彰。

特殊贡献包括但不限于:推动企业发展的创新思维;为企业节约成本的有效方案;解决紧急问题或危机的高效应对等。

3.学习进步奖:对于积极学习及不断提升自己的员工,每季度评选出一批学习进步的员工,并给予奖励,包括学习经费补贴、培训机会等。

4.工龄奖励: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设立不同层次的工龄奖励,以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工龄奖励可以是金钱奖励、旅游机会、假期加倍等。

二、员工惩罚1.违纪惩罚: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私自离职,竞争公司业务等。

违纪惩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停职务甚至解雇等。

2.工作质量惩罚:对于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者经常出现失误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低工资、降级、减少或取消奖励等。

3.不良行为惩罚:对于有不良行为,如言语暴力,干扰他人工作等,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扣除工资、停职、降级或解雇等。

4.泄露公司机密惩罚:对于泄露公司机密的员工,将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包括解雇并向相关部门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与惩罚的执行程序1.奖励与惩罚由公司内设的奖励与惩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行为记录进行评定和决策。

2.在评选奖励或进行惩罚时,应当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避免任何人身攻击或歧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奖励政策
1.1 公司将设立奖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

1.2 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定,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个人成长等方面。

1.3 公司将定期举办员工表彰大会,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以激励
全体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二条惩罚政策
2.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惩罚。

2.2 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奖金、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惩罚
方式由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并经过审批确定。

2.3 公司将严格执行惩罚政策,确保员工的言行符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奖惩程序
3.1 员工的奖惩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流程: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3.2 在确定奖惩措施时,公司应当进行合理论证,确保奖惩结果公正合理。

3.3 公司对于员工奖惩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政策
和程序。

结语
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照此条例执行奖惩政策,希望员工能够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创造公司发展的美好未来。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企业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旨在激励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措施是对员工表现出色的一种肯定和激励手段。

优秀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实际绩效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奖金。

2. 荣誉称号:授予员工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以表彰其突出的表现。

3. 物质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度和业绩,发放相应的物质奖励,如礼品、礼券等。

第五条员工获得奖励的评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并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评选过程应当透明,确保员工的获奖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六条惩罚措施是对员工违反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间的公平竞争关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工作纪律: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

2. 违反安全规定: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

3. 违反行为规范:包括语言不当、态度恶劣、盗窃公司财物等。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照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扣减工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员工的工资。

3. 奖金惩罚:对于个人或团队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削减或取消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奖励。

第八条惩罚措施实施前,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并通知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以确保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条例执行及监督第九条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奖惩事宜的执行工作,包括奖励的评选、发放和记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记录。

第十条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领导层提出申诉,企业领导层将组织调查,并及时做出决策。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2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2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2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四条集体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秀团队奖、卓越项目奖等,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五条个人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最佳员工、创新先进个人等,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评选。

第六条奖励标准由公司领导小组和部门经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年限进行评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具体奖励形式由公司领导小组和部门经理决定。

第八条奖励结果应当公示于公司内部,并及时通知受奖励员工。

第三章惩罚第九条惩罚分为轻度惩罚、中度惩罚和重度惩罚。

第十条轻度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部分绩效工资等,由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中度惩罚包括但不限于降职、停职等,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重度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开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员工严重违纪违法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惩罚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并应当听取被惩罚员工的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惩罚记录应当及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五条重度惩罚结果应当公示于公司内部,并及时通知被惩罚员工。

第十六条对于意见不同或对惩罚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奖惩评定第十七条奖惩评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员工工作表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九条员工业绩评定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进行评定,以完成度和质量为主要指标。

第二十条奖惩评定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奖励评定应当由公司领导小组和部门经理共同参与,惩罚评定应当由公司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章奖惩结果记录第二十二条公司领导小组和部门经理应当将奖惩结果记录在员工档案中,做到真实、准确、全面。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实施奖惩措施,具体奖惩标准和办法如下。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以下奖励:1.工作表现优异奖: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2.创新奖:对能提出创新工作方式、发表技术论文或专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

3.团队贡献奖:对团队合作精神好,多次协助他人解决问题的员工,给予团队奖金或奖品。

4.升职加薪奖:对工作能力突出,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员工,给予晋升和加薪。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评选和提名员工奖励的候选人,最终由公司领导层决定。

第三章惩罚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良行为和工作失误,给予以下惩罚:1.口头警告:对轻微失误和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

2.书面警告:对发生多次不良行为或失误的员工进行书面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

3.停薪留职:对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较严重的员工进行停薪留职,并进行调查处理。

4.降职处分: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并调整薪资待遇。

5.开除处分: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建议,最终由公司领导层决定。

第四章实施第九条奖惩措施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员工的权益和人格尊严。

第十条奖惩决定应及时进行,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对奖惩决定提出申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有修改和补充,由公司领导层决定,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领导层所有。

以上为员工奖惩条例的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机制,保障公司运营正常、员工能够合理发展,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第二条员工奖励1.员工奖励是公司对员工积极表现和突出贡献的肯定和鼓励,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奖金:公司将根据员工完成的业绩目标,给予相应的合同奖金作为奖励;(2)奖品:公司将设立奖品库,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员工可以从奖品库中自主选择奖品;(3)赞誉与嘉奖: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赞誉和嘉奖,例如员工表彰会、颁发荣誉证书等;(4)员工活动: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活动,例如团建、旅游等,作为员工的奖励。

2.员工奖励的评选标准:(1)工作业绩:根据员工的工作成果、完成任务质量和效率,以及对公司的贡献,评选奖励对象;(2)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在工作中提出创新、建立新的制度和流程等,以提升公司的效益和创新能力;(3)职业素养:评选优秀员工时,会综合考虑员工的专业技能、诚信守法、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

第三条员工惩罚1.员工惩罚是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口头警告:对于较轻的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书面警告;(3)薪资扣除: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规程度,对员工薪资进行相应扣除;(4)停止晋升:对于严重违规的员工,公司将停止其晋升机会;(5)停职、解雇:对于恶意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公司将停职或予以解雇。

2.员工惩罚的原则:(1)公正公平:员工惩罚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行为,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公正公平;(2)论据明确:员工惩罚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并告知员工;(3)轻重适宜: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其轻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惩罚与违规行为相匹配;(4)教育为主:员工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员工,引导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行为,而不仅仅是处罚。

薪酬调整之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薪酬调整之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8. 全年出满勤的;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1)记大功;(2)记小功;(3)嘉奖(奖状、奖品);(4)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1)一次性奖金;(2)加薪;(3)晋级;(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6)拾金(物)不昧者。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 员工的工作出色、突出表现或取得显著成就,公司有权给予奖励;2. 员工提出可行的改进工作流程、节约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公司有权给予奖励;3. 员工培训成绩优秀,公司有权给予奖励;4. 公司内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取得好成绩的员工,公司有权给予奖励;5. 其他符合公司奖励条件的情况。

第三条奖励方式1. 经济奖励:员工可获得奖金、津贴、提成或其他经济激励;2. 物质奖励:员工可获得礼品、奖品或公司特定产品等;3. 荣誉奖励:员工可获得荣誉称号、证书或荣誉墙展示等;4. 晋升机会:优秀员工有机会获得晋升或调整薪酬待遇。

第四条惩罚范围1. 员工怠工、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行为,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2. 员工工作中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3.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疏忽大意,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4. 员工违背公司规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5. 其他符合公司惩罚条件的情况。

第五条惩罚方式1. 警告:对违纪行为轻微,不构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对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给予罚款;3. 降职或降薪:对于履职不力或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员工,公司可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4. 开除:对于涉嫌严重违法、损害公司利益或多次重复违纪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审批程序1. 奖励决定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批;2. 惩罚决定须遵循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

第七条公平公正1. 奖励和惩罚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奖励与激励1. 奖励制度应当与员工绩效考核紧密结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 奖励应视情况给予适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向优秀员工树立榜样。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是指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给予奖励或者处罚的一系列制度。

第二章员工奖励制度第四条企业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工作成果、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员工予以表彰和激励。

第五条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月度优秀员工: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并给予奖金及荣誉证书。

2. 季度之星:每季度评选出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并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3. 年度优秀员工:每年评选出为企业作出卓越贡献的员工,并授予奖金、旅游奖励等。

4. 项目奖励:对在重要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奖金、晋升机会等。

第六条奖励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奖励的评选要公平、公正,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2. 突出贡献:奖励对象应是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3. 及时有效:奖励应及时发放,给予员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

第三章员工惩罚制度第七条当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时,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惩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轻微不良行为,给予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

2. 绩效扣减:对工作不达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等行为,暂时扣减员工的绩效工资。

3. 岗位调整:对工作能力不符、在原岗位无法胜任的员工,将进行岗位调整。

4. 辞退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辞退处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惩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惩罚的措施应公平、公正,不能滥用权力。

2. 依法依规:惩罚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合理限度。

3. 教育引导:在惩罚的同时,要给予员工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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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
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

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第十七条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

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

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处分的范围第十九条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

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

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
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

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
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处分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

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

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

对无故拖延、扣留
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

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留用察看的期限。

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

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

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

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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