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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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部门负责的所有租赁物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职责
物业部经理负责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统一文本的制定和合同档案管理。工程物业中心总经理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物业部与承租户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2、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承租户同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合同的形式
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要求采用政府相关部门、公司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以书面合同书、协议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的内容规定
1、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2、租赁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详细约定房屋地址、面积、房屋状况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1-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上级领导决定,必要时还须报公司总部批准。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可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户如有意续租,也可于合同期满前60天向物业部提出申请,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4、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避免经营风险。
第六条合同的审核、管理及履行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
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与承租人洽谈相关事宜取得基本一致后,由对方先盖章,物业部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报批,经工程物业中心总经理签字批示后到总经办盖章。总经办加盖合同章前必须审查是否按程序办理,是否手续齐全,否则不予盖章。
3、租赁合同必须不少于三份,总经办、物业部各存档一份,承租户一份。如后续双方经协商又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程序与《租赁合同》相同。
4、物业部建立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时效和后期房租交纳时间管理。严格《租赁合同》的管理,不得遗失合同,不得随意泄漏合同的有关条款,《租赁合同》必须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传阅、借阅。合同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5、应定期对照《租赁合同》,检查双方合作是否严格遵守,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是否续签。
6、规范租赁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