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傣族的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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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傣族的土司制度

摘要: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统治制度,傣族的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只是初具规模,明朝时得到完善,对土司的控制大大加强了,清代时衰微,清政府实行“改土归流”,但很多土司保留到了建国时期。探讨傣族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研究整个土司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透视当时傣族的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傣族土司xx

傣族是我国的一个古老民族,各个时期的称谓有所不同,汉晋时期称为“滇越”、“掸”或“擅”、“僚”或“鸠僚”,唐宋时期称为“金齿”、“黑齿”、“茫齿”、“白衣”等,元明时,“白衣”又写作“百夷”、“白夷”、“伯夷”等,清以后称为“摆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傣族人民的意愿,把民族名称正式定名为傣族。在历史上也主要分布在云南地区。在傣族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占有制形态,而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封建领主制度,尤以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制度最为完善。明清时期,西双版纳地区的最高封建领主是中央王朝加封的宣慰使,傣语将其称为“召片领”,意思为“广大土地之主”。在西双版纳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农村公社形态,构成了这种封建领主统治的经济基础。尽管存在着家奴,但其身份是地位低下的农奴,而不是生产奴隶。农村公社形态非常牢固,抑制了家长奴隶制的发展,这也是傣族地区没有奴隶社会形态的原因所在。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原王朝对西南、西北的一些少数民族实行的特殊的统治制度。主要是通过任命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的长官,并规定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及所享有的职权,让他们来管理当地的民族,借此来实现这些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土司制度所实行的地区多为与内地相比经济文化很落后的边远地区,其社会形态各异,有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的,如凉山的彝族地区;也有封建领主制的,如西双版纳的傣族;甚至在原始公社制浓厚残余的少数民族中也曾设过土司。但总的看来,土司制度是与封建领主制的经济结构相适应,那些存在时间久,土司统治比较牢固的地

区,其经济基础都是封建领主制。傣族的封建领主制最为完善,因此傣族的土司统治是比较牢固的,西双版纳的傣族土司—车里宣慰使司,直到1956年民主改革时才彻底废除。因此探讨傣族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研究整个土司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透视当时傣族的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情况。尽管中原王朝在傣族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但是由于土司制度与经济结构相适应,土司制度在傣族地区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及形成

我国地域广阔,边远地区多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内地的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差异巨大,被历代统治者视为为“化外”地区。如何统治这些“化外”地区,成为历代封建政府的一个难题。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主旨是将“化外”地区纳入国家的封建体制中,维护大一统的局面。羁縻政策对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起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

但羁縻政策中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是比较薄弱的,这不适合中央集权制。随着边远地区的人民与内地人民经济文化的长期交往,以及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需要,中原王朝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外”地区的控制,土司制度便应运而生。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元朝政府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长官等世袭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分设土官。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最初形式。明朝继承了元朝的统治政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1]但是明朝对土司的控制大大加强了,完善了土司制度,指定了一整套土司贡赋、承袭的制度。清朝时,大规模的实行“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日渐衰微,尽管废除了一些土官,但很多土司却保留到了民国年间。二、傣族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军入云南时,傣族各部正处于部落联盟时期。元军在各地东征西讨,各地的傣族部落纷纷归顺。初期,元政府在西部傣族地区设立金齿安抚司,管辖得德宏等地傣族,但应在未服属地区,采取武力征讨,造成民族关系紧张,已归顺的傣族部落复而反叛的很多。

元朝遂改变统治政策,重用当地民族首领,给他们授予一定的官职,让他们来管辖这些地区,从而实现对这些地区的间接统治。元政府在傣族地区设立

了车里总管府,(管辖西双版纳)、八百宣慰司、木来军民府等一系列政权机构。这些机构都属羁縻土司制性质,它是明代完备的土司制度的前身,对以后的历史发展有重要影响。由于元朝统治云南的时间短,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在明朝时才大为完善。

明初继承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并且“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2]明代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官与土司两类土职。以其地划为正规的府、州、县的,其职官系统和内地相同,而其中的各级职官均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当,均冠以“土”字,有土知府(正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等,这类土职一般称为土官;还有一种是不建为府、州、县,不同于内地的职官制度的,有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等等,其长官都为当地的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从三品)、安抚使(从五品)、招讨使(从五品)等。此外还有所谓“御夷府”、“御夷州”等。明代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中央兵部。其实土官也有士兵,土司也管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而土官土司以后又统称为土司。土官土司都是有品级的(前面括号列举的即是)。

明代设置的百夷土官土司有:

土府三(景东、元江、镇江),土州一(邓川),土县一(元谋),土县丞一(定边),御夷府二(孟定、孟民),御夷州三(威远、湾甸、镇康),宣慰司七(车里、八百、木邦、麓川、孟养、靖安),宣抚司四(南甸、干崖、陇川、孟密),副宣抚司二(遮放、盏达),安抚司四(潞江、蛮英、耿马、猛卯),御夷长官司一(芒市),长官司六(孟涟、大侯、者乐甸、里麻、促瓦、散金)[3]。

明朝时中央政府对土司的控制大大加强了。所有土司都由中央政府任命,颁发给印信、号纸,承袭也得由中央批准,规定土司“袭替必奉朝命,岁在万里外,皆赴阕受职”。

[4]土司必须受地方官约束,承担驻防守土之责,随时听从中央征调,还要按时交纳定额的赋役。傣族土司对明中央朝廷应承担的经济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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