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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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许道平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2007年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2008年,陕西省宝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被市政府法制办确定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单位。
执法局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抓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在市容执法和专业执法领域初步建立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许道平
【作者单位】宝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 [J], ;
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J], ;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J],
4.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J], 无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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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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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月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新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1日总局17号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8、《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9、《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1、《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9月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2、《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5、《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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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 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价值低于人民币1000元;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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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合质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质发〔2018〕73号一、《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四、《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符合要求,处1万元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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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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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黑市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黑市监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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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00-6000元
并处7-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6000-8000元
并处8-9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8000- 10000元
并处9・10万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
变更营业性演 出经营项目未 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 的。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0
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演出 举办单位发 现营业性演 出有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情形未 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的。
第四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 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 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 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8000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8000-10000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5万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8
伪造、变 造、出租、 出借、买卖 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 或者以非 法手段取 得营业性 演出许可 证、批准文 件的。
违法所 得1万 元以上。
违法所得1-2万元
令止,收法得 责停演出没违阿
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违法所得2- 5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8.5倍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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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3 二十三、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4 二十四、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4 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15 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5 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16 二十八、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 16 二十九、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16 三十、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 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17 三十一、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17 三十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18 三十三、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9 三十四、单位接收违反任职规定的辞职或者退休公务员....................................... 19 三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0 三十六、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20 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21 三十八、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 构登记或者备案........................................................................................................... 22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2 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23 四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23 四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 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 公告其设立及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24 四十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5 四十四、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字样............................................................................................................................... 2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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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原则)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及裁量因素)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风险性、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事实和因素。
第六条(裁量等级)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ed77e9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1a.p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3cec2a3c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4.png)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是,有公安部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https://img.taocdn.com/s3/m/ae95752f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7e.png)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划分为若干裁量阶次,并规定每个阶次的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应当包括从轻、一般、从重等不同的处罚阶次,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等阶次。
在每个阶次中,都应当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还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请注意,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次可能会因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同的行政机关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确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675f77b8762caaedc33d4fe.p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f8a1b34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e.png)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合理裁量的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方式等,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的通知》: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
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以上标准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常见新标准,不同行政机关和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b31f36b4daa58da0114aac.png)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工作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第五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的,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修改、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细化、量化规定:(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五)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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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
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85053933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f.png)
附件3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
(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2.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3.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d7421bfd227916888586d785.png)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行为,保证行政处分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湖南省行政顺序规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方法»、«湖南省旧事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及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结合本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任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则,由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必需以理想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理想、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遵照公正、地下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未形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六条违法行为触及国度平安、公共平安、生态环境维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安康、生命财富平安,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章«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处分依据:«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明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一〕展开与公共文明体育设备功用、用途不相顺应的效劳活动的;〔二〕违犯本条例规则出租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的。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233cae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8.png)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3.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方法5.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6.结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篇1正文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根据需要灵活地作出执法决定,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供参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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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大,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设施面积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设施面积较大,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轻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的条件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轻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的条件规模较大、社会危害较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9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0名(含10名)以上未成年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首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2次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1次向3名以上(含3名)9名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向10名(含10名)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10%(含1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10%--30%的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30%(含30%)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