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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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3〕106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据省食安办通报,日前我省某地一学校发生了一起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系嫌疑人在自己家中为学生加工盒饭时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致16人入院治疗。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一)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校长考核内容。

(二)建立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班主任监督制。

学生在校期间(包括课间、午间、晚间休息时间),班主任负责监督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提供的餐饮食品情况,指导学生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的食品,尽量选择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并定期向学校汇报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的来源和安全情况。

学校将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情况纳入班主任考核内容。

(三)建立校园周边学生小饭桌、托管班餐饮服务备案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校园周边学生小饭桌、托管班实施备案管理,对餐饮服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对负责人(业主)和主要操作人员开展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辽食药监注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辽食药监注发〔2018〕45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局不再受理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

此前已受理的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申请撤回。

对于符合《公告》要求的传统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省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提交备案资料。

省局在收到备案资料3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予以备案,并公开备案号及有关信息。

二、经省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省局不予再注册,可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不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时提出再注册申请。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制剂。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 办法 》 要求全 省食 品安 全监管 部 门 事故处理 材料 、 食 品生产方面 的食 品安全 档案信息 化建设和档案 资源开发利用 等方
和食品企业要提 高认 识 , 加 强对 食品安全 标准等文件材料。 档案管 理工作 的领导 ; 明确 职责 , 妥 善保
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 成 为了省直机关档案工
案局在深入 开展 调查研究 、 多次征求有关 料 ; 二是食 品企业 自身形成 , 即在 生产 、 加
单位 意见 的基础上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工 、 包装 、 贮藏、 经 营等环节 中形成 的文件 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档案法 》 材料 ; 三 是 食 品采 购 、 销售 、 进 出 口 以及 消 和《 辽 宁省档案条例》 等法律法规 , 与省食 费等过程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安全档案 , 对于食 品安 全监 管部 门加强食 全档案 的来 源和主要 内容 。《 办法》 规定 , 品安全监管 源主要有三个方 面 : 一是
流程 、 进行食品安全溯源等 都具 有重要意 食 品监管 部 门对各食 品企业 进行 监督管 义 。为加强全省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 省档 理 、 行 政许可 、 质量检 测等形 成 的文件材
2 0 1 0年 以来 , 省档案局先后到葫芦岛 企业各种 违法 违规行为 的立案 、调查 、 处 认 定会 。
宏 丰豆业有限公司 、朝 阳北票市宏发食品 罚 ,食 品量化 级别 的确定及其评定记 录 ,
赵 焕林 局 长 指 出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是 省政
形成 的各种类工作记录和文 有限公 司、抚顺市新宾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 被列 入“ 黑名单 ” 的食 品企业 公告及 曝光 府的运转中枢 , 它不仅记载着我 省政 理局等单位开展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隋况调 情况 , 食 品安全 事故 处理 、 处 罚等 管理性 件是我省的核心档案 , 经济 、 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历程 , 而且真 研 。在深入 了解当前食 品安全监管和生产 文件材料 ; 食 品企业生 产许 可 、 卫 生许 可 、 治、 是全面反映 经营环节档案管理基本情况及存在 问题 的 食 品企业 商标 注册 、食 品企业登 记注册 、 实地记录了省政府 的决策过程 , 我省经济社 会发展 的珍 贵历 史资料 。多年 基础上 , 起草了《 辽宁省食品安全档案管理 驰名商标认定等行政许可 、 审批材料 。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 0 1 1 年以来 , 又多次 省政府办公厅的历任领导对档案工作十 食 品企业 形成 的文 件材料 主要 有管 来 , 将档案工作作 为办公厅的基础工作 征求了全省档案系统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 理制度 、 证件材料 、 食 品进货查验 记录 、 食 分重视 , 在人力 、 物力 、 财力上给予了大力 办公室 、省农委等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的意 品企业生 产记录 、食 品出厂检验 记录 、 食 常抓不懈 , 见, 经多次修改完善 , 已于近 日印发。 档案规范化管理 、 品企 业 自检记 录 、 食 品进 出 口记 录 、 食 品 支持。档案工作设施配备 、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提升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我省决定加快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有了明显好转。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动员师生和家长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就餐、放心就餐。

同时,通过建设一批示范食堂,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升我省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树立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示范食堂的创建要以“部门推进、学校争创、师生参与”为原则。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指导有关创建工作。

学校要把创建任务落到实处,把责任落到实处,抓好工作进度和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发动师生、家长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

2015辽宁省直政府系统面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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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辽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王鑫磊 徐乐 曹瑞博 郭瀚涛 张艳霜 王佳俏 杨林林 赵梦园 刘庭余 吕志超 黄玄 杨宇卓 王潇男 金琳 刘菲 黄雪 卢世岩 黄婷 蒋越 刘志群 韩悦 张茉 周桅 潘娜 缴维 郭彦 范园园 苏敏 李红 佟博 朱江 张磊 曹俊博 刘桥赢 关博文 赵冠南 刘玉坤 张伟 杨骐恺 张琳琳 岳敬阳 甄若愚 宣继雷 姜鑫文 王鑫铭 徐立宏 刘天源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记机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食品安全办)为省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省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成(一)省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省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省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推动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

(二)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三)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发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过程无缝隙监管。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共享。

(六)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2014年8月1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

2014年8月1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

2014年8月13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2014-08-13T10:27:00本报讯近日,从辽宁省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大连市已经完成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组建成立了新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这是大连市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

据介绍,为加强食品药品统一监督管理,大连市将市食安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环节、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环节以及市服务业委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新组建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

此外,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

此次机构改革对于解决职责交叉、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资源分散配置等问题,特别是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的多头管理、监管盲区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据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立新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后,将全面加强监管机制创新,建立最严格的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努力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立足百姓利益诉求,针对消费量大、安全隐患多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从严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突出日常监管,推进药品GMP、GSP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推行企业“黑名单”制度,着力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及人员调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及人员调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及人员调整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及人员调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人员变动和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为沈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沈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关志鸥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教科工委、市编委办、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农经委、林业局、粮食局、服务业委、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安办)、旅游局、法制办、畜牧兽医局、市政府新闻办、科协、供销社、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相关领导。

沈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食安办专职副主任担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药品监管部门,省药监局各稽查处,省属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下同)、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加强上述药品管理,结合我省上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具体情况,请做好以下工作:一、生产右美沙芬单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等有关规定,向省药监局申请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

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药监局驻地稽查处报送库存品种情况。

二、如2024年7月1日后,拟计划生产右美沙芬单方制剂,或需购买右美沙芬原料药生产复方制剂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等有关规定,向省药监局申请办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备案。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加工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市民现场即食消费。

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司〔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为加强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抓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章第四节之规定,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实施许可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鲜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及变质乳不得用作生鲜乳;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加工方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消费的食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辽政办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初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15年12月3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本细则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业态类别、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分类审查。

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多种主体业态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和其他类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和网络经营三种类别核定,可根据实际同时申请多种经营方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按照国家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全程监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坚持动态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贯穿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二)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照“高险高分、关键否决”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要求进行科学量化、客观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

按照量化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实施动态管理,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量化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实施监管工作。

(三)宣传公示,逐步提高。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开量化级别,开展社会监督,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餐饮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起草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46项,其中制定282项、修订64项,强制性标准1项、推荐性标准345项。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请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同时,要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二、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组织拟定标准草案。

草案要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管理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协商一致。

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15家。

三、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协商一致后的地方标准草案,分别通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有对口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送审材料应经过标委会初核后,报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市场监管局网上提出标准审查申请,审查会议由标委会秘书长或由其指派专家参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辽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11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保障我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有关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或机构的建立及其监督员的聘任,并组织开展工作。

三、请各市于7月10日、11月10日前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

四、各市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反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人:秦东智电话(传真):024-3160703313700029373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联系人:孙宇新电话:************133****8808附件: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认定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认定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认定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认定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303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委员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单位遴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单位遴选实施方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委员会联合组织了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遴选工作。

根据各单位申请和各市初评推荐,经审核验收、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华润置地(沈阳)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万象城等35条街(路、美食广场)为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沈阳市南宁幼儿园(总园)等308家餐饮服务单位(其中62家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附后)。

希望被表彰命名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努力工作,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再上新台阶。

全省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学习示范单位的经验,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着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再创佳绩。

附件:1. 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2. 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2012年12月17日附件1: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1、华润置地(沈阳)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万象城2、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3、沈阳市和平区辽展地铁商城4、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6、沈阳市辽中镇政府路7、沈阳市康平县轻工路8、大连市中山区七七街9、大连金州新区金马路段10、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餐饮一条街11、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海西路12、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红旗东路13、鞍山乐都商业有限公司14、鞍山兴隆大家庭美食街15、抚顺市抚顺县三块石旅游风景区农家乐一条街16、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北道街17、抚顺乐都商业有限公司四楼乐食汇18、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长岭街19、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0、东港市东港路21、凤城市石桥路22、锦州市松山新区云飞南街23、阜新市阜蒙县民主路中段24、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25、阜新市西市场(海州区菜市街、文化街中段)26、辽阳市太子河区光辉鲜族风味一条街27、辽阳市辽阳县下达河乡中心街28、开原市盛丰美食城29、铁岭市西丰县餐饮服务娱乐一条街30、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古塔街31、朝阳市绿色港湾美食广场32、盘锦市大洼县珠江街33、绥中县塔山路34、昌图县昌图镇大庆路、利民街(T字街)35、昌图县昌图镇北环路(山与城烧烤街)附件2:首批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一、沈阳市(79家)1、沈阳市南宁幼儿园(总园)2、沈阳茗华苑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华苑大酒店3、东北育才学校(一食堂)4、沈阳建筑大学(餐饮服务中心一食堂)5、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6、沈阳市南宁幼儿园万科城分园7、新民市胡台学校8、沈阳海之润餐饮有限公司9、辽宁省实验学校10、沈阳铁西筷道餐饮有限公司11、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小嘴煲煲掂连锁加盟店12、沈阳棋盘山国际会议中心13、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14、沈阳民航宾馆15、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6、沈阳市辽中县辽野生态园宴席广场17、沈阳机床第一实业有限公司18、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金桂轩酒楼19、沈阳市碧桂园玛丽蒂姆酒店有限公司20、沈阳市烟草公司服务中心铁西食堂21、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中学22、沈阳市铁西区韩都烧烤店23、沈阳顺峰饮食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24、沈阳市康平县第一中学25、沈阳市东来顺饭庄沈河店26、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27、中共辽宁省委机关幼儿园28、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温泉会所29、沈阳市苏氏牛肉面快餐店兴华店30、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31、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32、沈阳市老顺口盛京菜馆33、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34、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幼儿园35、辽宁交专培训中心一部36、沈阳市天下春花园酒店总店37、沈阳市南宁幼儿园实验分园38、沈阳市韩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39、沈阳市第二十二中学40、沈阳二中北校食堂41、沈阳和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42、沈阳辉庭餐饮有限公司43、沈阳市甘露饺子馆44、沈阳鸿宇山庄45、沈阳市彤德莱火锅店保工街店46、沈阳市苏氏牛肉面快餐店市府路店47、沈阳黎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黎明国际酒店48、沈阳顺峰饮食有限公司49、新民市名岛欢乐海港酒楼50、沈阳市实验学校(中学部)食堂51、沈阳川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皇城老妈)52、沈阳市辽中县祁兴老四川火锅店53、沈阳市苏氏牛肉面快餐店和平店54、沈阳市辽中县六间房九年一贯制学校55、沈阳市皇姑区实验幼儿园56、沈阳市岸英小学57、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58、沈阳市铁西区勋望小学北校区59、沈阳市和平区金氏面对面餐厅60、东北育才双语学校初中食堂61、辽宁欧罗巴食品有限公司北行店62、沈阳凯莱大厦有限公司63、新民市仙圣居酒店64、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海王府酒楼65、沈阳市康平县第二初级中学66、沈阳市东陵区明湖春酒店67、沈阳市苏氏牛肉面快餐店十一纬路店68、新民市幼儿园69、沈阳市第五中学70、沈阳市新一家春酒楼71、沈阳市铁西区鑫皇姑云龙烧烤店72、沈阳市彤得莱火锅方家栏店73、沈阳市和泰京都日本料理店74、沈阳市三盛轩回民饺子馆75、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酒店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76、沈阳市第三十中学食堂77、辽宁省实验中学食堂78、辽宁友谊宾馆79、辽宁大剧院艺府辽宴餐厅二、大连市(52家)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高级中学2、大连市中山高级中学3、大连橡树湾酒店有限公司4、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丰宁海鲜餐饮酒店5、大连市甘井子区实验小学食堂6、大连亿达世纪城幼儿园7、大连市旅顺口区留佰客面馆8、大连银帆宾馆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有限公司10、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硅谷假日幼儿园11、大连银杏餐饮有限公司12、大连亚惠快餐有限公司软件园东沟美食广场13、大连市中山区向阳小学14、佳能大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二食堂15、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宏川东路分公司16、大连市旅顺鲜鲜饺子馆好清香分部17、大连顺屹肥牛餐饮有限公司18、大连红叶餐饮有限公司19、大连旅顺川人百味食府20、大连旅顺满达园家乡餐饮店21、大连金州宾馆22、大连海事大学饮食服务中心(第一餐厅)23、辽宁师范大学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餐饮服务中心北山食府24、大连市西岗区紫航海鲜酒店25、大连渊东科技有限公司香禾食品分公司26、大连爱儿坊金广东海岸幼儿学苑27、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幼儿园28、大连市西岗区川味当家酒店29、名轩餐饮(大连)有限公司30、大连市第三十八中学31、大连聚宝隆美食有限公司32、大连渔客海鲜酒家33、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34、大连佳城四海宴餐饮有限公司35、大连市西岗区风味大王饭店36、大连市中山集品堂酒店37、大连国际金融会议中心38、大连星海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9、大连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40、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41、大连市西岗区蜀乡情四川酒家42、大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43、深圳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服务部(核电食堂)44、大连市西岗区锦宴楼大酒店45、大连食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川旺角店46、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47、大连瓦房店市新利华酒店48、大连新天食食品有限公司松江路分店49、大连澜予实业有限公司盛食餐饮分公司(皇城老妈)50、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有限公司旅顺春花园餐饮分公司51、大连旅顺东方剑桥龙河家园幼儿园52、大连市旅顺口区狮子口粗粮食府三、鞍山市(13家)1、鞍山铭渲阁海鲜餐饮有限公司2、鞍钢集团接待服务公司天座宾馆3、海城市兴海区金鼎海鲜姿造火锅店4、鞍钢集团接待服务公司东山宾馆(主楼)5、鞍山市龙源大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6、海城市凯达园鲍翅府7、鞍钢实业集团有限生活服务分公司第一幼儿园食堂8、鞍山市铁东区府兴楼酒店9、鞍山市岫岩县万润商务酒店10、鞍山市台安县德宝饭店11、鞍山市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12、鞍山市铁东区大白鲨酒店13、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四、抚顺市(51家)1、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御龙阁食府2、抚顺市抚顺县后安镇陶香阁饭店3、沈阳市爱锅者火锅连锁店高湾分店4、抚顺市抚顺县后安仲家大院5、抚顺市抚顺县绿森林度假村6、抚顺市抚顺县钰欣山庄7、抚顺市望花区千禧龙酒店8、抚顺市望花区佰家火锅望花店9、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福满楼韩式烤肉店10、抚顺市抚顺县山河园酒店11、抚顺市抚顺县贵林盛农大院12、抚顺市新抚区苏氏牛肉面快餐店13、抚顺友谊宾馆餐饮部14、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爱锅者火锅店15、抚顺柏特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特美食城16、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德君驴肉锅17、抚顺市顺城区红石榴美食汇18、抚顺市望花区旺旺烧烤城19、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鹅岛饭店20、抚顺市望花区俊波牛肉面大王店21、抚顺市清原宾馆22、中共抚顺市委党校食堂23、抚顺市望花区喜知滋饺子馆24、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好妈骨头王清原店25、东北育才实验学校(初中)食堂26、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三星酒店27、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木槿花韩国烤肉店28、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辽宁分公司食堂29、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京九快餐美食广场30、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银河酒店31、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多福肥牛城32、抚顺市新抚区厚粮牛肉拉面店33、抚顺市新抚区厚粮中式牛肉饭快餐店34、抚顺市韩帝园牛排火锅东洲店35、抚顺市抚顺开发区银杏树烤肉专门店36、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国童牛肉面快餐店37、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韩味阁烤肉店38、抚顺韩城宫餐馆有限公司39、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于老肥酒店40、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唐香村烤鱼坊41、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老七饭庄42、抚顺市东洲区金禹园酒店煎肉馆43、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喜来会大酒店44、抚顺市望花区李先生快餐店45、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46、辽宁辉山控股抚顺乳业有限公司食堂47、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48、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抚顺必胜客裕民店49、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隆祥宴宾楼50、抚顺市抚顺县汤图满族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51、抚顺市新抚区李先生牛肉面餐馆商贸店五、本溪市(9家)1、本溪市桓仁县第一高级中学食堂2、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中心学校食堂3、本溪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4、辽宁科技学院餐饮中心5、本溪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彩屯大食堂6、本溪供电公司食堂7、本溪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8、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本溪必胜客永丰店9、本溪新富祥餐饮有限公司六、丹东市(11家)1、丹东鸭绿江大厦有限公司2、辽东学院五龙园3、东港市职业教育中心食堂4、凤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5、凤城市江都渔港有限公司6、丹东市花园酒店7、丹东银杏园酒店8、丹东市元宝区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快餐店9、东港市沈达江海大酒店10、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11、丹东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宾馆七、锦州市(23家)1、锦州市笔架山财政培训中心2、锦州市松山新区秦三驴宴府3、辽宁省铁道技术职业学院4、凌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5、锦州市黑山县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6、锦州市黑山县海阔天香巨无霸餐饮有限公司7、锦州市松山新区新首席家宴餐厅8、锦州新兰花餐饮有限公司桥南分公司9、锦州汇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锦州喜来登酒店10、锦州市松山新区香满楼烤鸭店11、中国石油化工锦州石化公司石油宾馆12、锦州大厦宾馆富华中餐厅13、辽宁金实集团有限公司闾山大朝阳山城酒店14、锦州市太和区金域海港科技路酒店15、锦州市黑山县康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16、锦州市实验学校17、锦州富裕祥和餐饮有限公司18、锦州云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轩酒店19、锦州市新极品餐饮有限公司贵宾楼饭店20、锦州市元都大酒店有限公司21、锦州南海渔港22、锦州市渤海湾渔港酒店23、锦州市松山新区老白楼茶人会馆八、营口市(7家)1、营口京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贵宾楼)2、营口市站前区美食王冠大酒店3、营口市老边区实验中学师生食堂4、营口金刚山餐饮有限公司5、营口财富大酒店有限公司6、营口中天万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7、营口红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红运大饭店九、阜新市(7家)1、阜新市海州区德克士餐厅2、阜新迎宾馆3、阜新市阜蒙县富鸿酒店4、阜新市海州区食博汇酒店5、阜新市清河门区凯临得意楼6、阜新市海州区国宏银龙酒店7、阜新市新邱区鑫通商务酒店十、辽阳市(18家)1、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一食堂2、辽阳市辽阳县第一高级中学食堂3、辽阳大府高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4、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澳门豆捞坊5、灯塔市高速公路井泉服务区西餐厅6、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辽阳荣华吉野家店7、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高级中学食堂8、辽阳市国家税务局食堂9、灯塔市阔海食府10、辽阳市文圣区顺福祥大酒店11、李先生加州牛肉面灯塔光明店12、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辽阳必胜客京都店13、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一食堂14、辽阳市财政局职工食堂15、宝鸡钢管辽阳钢管厂食堂16、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金鸿元小河鱼饭店17、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18、辽阳市宏伟区新鑫美食汇酒店十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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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4〕70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因重要事宜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的规模不断扩大,频次逐步增加。

由于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加工操作条件欠佳、场所不固定、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存在很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为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本着“分类管理、加强引导、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对农村自办宴席实施报告、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达到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大幅改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标,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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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辽食安办发[2015]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全
省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辽食安办发〔2015〕6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4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5〕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辽食安委发〔2011〕9号)的有关要求,定于今年6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三届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5年食品安全宣传月的主题为“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二、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的会议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注意突出宣传周主题,紧扣法治与诚信两大宣传主线。

(二)加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

(三)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学普及,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省级层面。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内主流媒体共同开展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具体形式和内容见《辽宁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宣传月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附件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安排活动。

(二)市县层面。

各市、县(市、区)政府食安办按照省政府食安办的统一要求,启动本地区宣传月活动,活动内容在突出本地区工作重点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好食品安全“四进”系列活动,活动要求留存工作痕迹。

1.食品安全进社区。

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结合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在3个街道内各建设成1个规范化食品安全社区科普
站。

通过展板、咨询台、食品安全课堂、科普书籍阅览台建设,多种方式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现场接受咨询投诉,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推进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建设,夯实一线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2.食品安全进企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在宣传月活动中集中进行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并组织监管人员选择1个重点企业邀请媒体参加开放式学习教育。

3.食品安全进学校。

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联合选择一所学校,邀请媒体参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课宣讲示范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带动本地区食品安全进学校活动有效开展。

4.食品安全进农户(渔村)。

由各级农业监管部门选择1个村屯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新《食品安全法》,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规范种养殖行为,活动邀请媒体参加。

(三)社会层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专业机构和舆论媒体,积极踊跃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激发活动的感染力和表现力,形成浓厚的全社会宣传氛围。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各级政府食安办积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策划,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

要加大对宣传月筹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要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严密部署事故及灾害预防、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突出宣传主题,注重活动实效。

要突出宣传主题,积极联系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做好新闻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全媒体覆盖格局。

要注意提高宣传活动的群众性和实效性,把握广大公众的兴趣习惯,采用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突
出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

(三)创新活动形式,形成互动传播。

要树立敢于创新的宣传月活动风格,积极实践社会化的宣传策划和推广手法,要切实提高宣传文案设计能力,积极应用制图制像等可视化技术,增强内容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严守八项规定,维护良好形象。

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格按照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着力提高活动实效,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主义和各种形式主义。

(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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