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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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
房地产估价实务中,经常存在同一宗房地产,运用不同估价方法出现估价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对此许多估价人员感到困惑不解,有人认为这是选用不同估价方法估价的结果。事实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不仅要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运用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方法做好估价业务,更重要的是,必须不断研究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运用房地产估价理论指导估价实践,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房地产估价理论。因为,房地产估价的过程,实质上是估价人员进行房地产经济研究的过程。只有充分掌握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理论,把握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才能在充分熟悉和把握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特点的前提下,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公开市场标准,在一定估价技术路线指导下,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同时,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分析解决估价实践中碰到的一系列问题。
一、房地产基本理论及其与估价方法的关系
(一)价格形成理论与估价方法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真正掌握其价格的形成,有必要全面了解其价格形成理论,并作具体分析。关于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有四种理论,即供求决定论、劳动价值论、效用决定论、收益决定论。
简要地说,供求决定论认为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不是事先规定的,而是根据市场上供求情况的变化,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决定价格基础
—价值的是劳动,价值的惟一源泉是劳动,商品的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劳动价值论还指出商品价格只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供求关系不能决定价值,只能影响价格(虽然有时这种影响很强烈),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效用决定论认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用途;收益决定论认为商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能在较长时间内给商品所有者带来一定收益,这些收益通过一定方法折算为现值就是商品的价值。
在上述关于商品价值及其价格的形成理论中,劳动价值理论无疑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其他任何理论追根溯源都是发端于此,都离不开价值的争论。价值理论更是房地产估价的基石。没有价值尺度,任何估价都会陷于空泛,丧失公允性,失去可信度以至失去估价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估价是以价值理论为依据,并将其在技术层面上概括为估价的手段和方法,估价实践操作则必须在一定的价值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遵循一定的价值准则。价值观念源于比较,而比较的目的在于交换。因此,价值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估价也不能脱离商品交换这种制度性背景而存在。
但是,房地产估价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和核心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他三种理论,而应以它们为劳动价值论的补充,这是因为单靠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一切。马克思曾说:“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
对劳动价值论不能回答的问题,收益理论、供求理论和效用理论有时往往能给予有效的解释,从而显示其生命力和存在的合理性。如很多房地产的价格差别主要在于其使用中的收益差异,如许多商业、办公用房地产,与周围其他
房地产的成本基本相同,但由于其收益差别很大,价格也就大不相同;当房地产供不应求时,价格会高于其价值,而供大于求时,价格会低于其价值;在其他理论不能很好解释的场合,效用往往地能较合理地提供一种理论的解释。市场上使用价值和效用相同的商品,其价格会大致相等等。
因此,收益、供求、效用理论是房地产价格形成不可忽视的重要理论依据,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分析与适当评价,应该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占据不少的分量,甚至有时是估价的主要依据。正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地产”这一商品买卖时指出的那样:“首先要计算的是整个房屋或房屋一部分的建造和维修费用;其次是以房屋位置好坏程度而定的地价;最后决定问题的是当时的供求状况。
由上述房地产价格的形成理论可知,收益、供求、效用和劳动价值理论都对房地产价值和价格发挥着作用,房地产的估价方法就是对一定房地产价格形成理论的具体反映和体现。因此,房地产估价的三大基本方法与房地产价格形成的理论有如下对应关系: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成本法;效用理论产生了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的依据是同效用同价值);收益价值论产生了收益法。其他房地产估价方法是由上述三种方法派生出来的。供求状况则是最终确定任何价格都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属性与估价方法
房地产,从实物形态来看是房与地的结合体。从其经济属性来看,首先它具有产品属性。这是因为房地产不是自然存在的,必须经过人类的开发活动才能形成。产品属性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来说是显而易见、没有争议的,但即便对于单纯以土地形态存在的地产来说,其产品属性也应不容置疑。人类
社会发展到今天,在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已经没有哪块土地是纯粹的“生地”,土地的开发、改造都或多或少地倾注了人类的心血,凝结了人类劳动,有的甚至是几千年劳动的积累。因而房地产首先是产品,是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的有机结合。
利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实际上就是发掘了房地产的产品属性,从房地产作为人类劳动产品形成过程中所投人的费用角度出发,由成本费用(投人)而至价值,假定成本(包括合理利润)等于价值,这就是成本法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房地产的成本(重新购建成本)被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所认同,不必担心完不成从“使用价值到价值的惊险的跳跃”。由于从房地产的产品属性层次来反映其价值,所以成本法是一种最原始、最朴素也是最基础的估价方法,无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如何,其估价结果都不失为一种基础性的参考依据而被人们广为使用,尤其是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不多,市场比较法无从下手,又对房地产未来收益能力的预测没有把握,无法使用收益法时,就只能由成本法担当重任了。
市场比较法发掘的是房地产的商品属性。在存在社会分工和交换的经济社会里,房地产是一种商品。商品的特点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经济主体之间的分离—等价交换。房地产商品的市场交换虽然存在一些特殊性,但总体来看,其与一般商品的交换特点和规律相同。
根据“经济人”理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普遍遵循理性原则,追求效用最大化。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购买行为,通常只是为了满足其一定的效用需求,当同一市场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效用相同或效用可相互替代而价格不等的商品时,消费者将力求选择价格较低的商品;而当价格相同效用不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