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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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讲义(重
点版)含真题
本法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另外《治安处罚法》的内容附于相关内容,便于联系掌握。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
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重点法条】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警罚没停扣留他。想像:因为架车违章,警察要罚款,那人没停,就扣留他了。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热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
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6、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B D )。
A限制人身自由B警告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D罚款
(2007年国考真题)
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D没收非法财产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C )
A 罚金
B 拘役
C 责令停业停产
D 管制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重要考点,只要考行政处罚法基本都会涉及到,务请大家注意。
1、注意第16
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
3、受委托组织的三个条件。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0、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C )。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
D 国家安全机关
(2008年安徽真题)
9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采取的措施是(D)。
A 罚款
B 警告
C 吊销营业执照
D 行政拘留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
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