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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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摘要]:诉讼时效,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存在差异,中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研究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别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方面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地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保护公司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权利的保护有时间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这种规定,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从诉讼时效的概念可以看出,诉讼是时效包含的含义有:第一,权利人存在不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第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期间届满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回发生什么法律后果,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目前世

界上关于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实体权消灭主义

这种立法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就因此消灭。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

这种立法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不得就其权利主张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因此,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人的诉权因此得到剥夺。

3、抗辩权发生主义

这种立法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发生了可由义务人主张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而要求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

4、胜诉权消灭主义

此种观点认为,时效完成后,只是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效果。胜诉权的消灭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我国《民法通则》采纳了这种观点。

二、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是2年。同时我国还有短期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一些特别法还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这些规定,前文案例中的银行,显然只能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2年的有关规定。如果其在此之前没有主张过权利,其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相较于国外的立法例,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国外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较长。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规定,债权,因10

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

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0年,第196条规定的短期时效也未2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5条也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其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短期时效也分别有5年和2年。相比之下,我国的普通时效只是国外的短期时效,甚至还不如国外的短期时效。一般说来,时效越长,对于保护债权人越有力。固然考虑到证据保存和权利及时行使的种种理由,过短的时效仍然可能构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大不利。在我国,银行是主要的债权人,如此短的诉讼时效,其对银行的负面作用恐怕值得思量。对此,各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均不同程度地延长了诉讼时效。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版本草案的第245条定为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版本草案的第198条也规定了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时还规定了10年的长期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是民事制度的一种,起源于罗马法之裁判官法中的时效诉讼。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影响诉讼时效适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但是世界各国民法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的财产权。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任何明确规定,仅《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理论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在德国法中,消灭时效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请求权,所以消灭时效又称为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对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并不明确。从理论上讲,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限于请求权。至于请求权之外的诸如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之类的权利类型则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二)请求权的详述

1、债权请求权

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无效合同关涉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只要相应的法律或公序良俗未改变,必然要对此类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而且其违法状态将持续下去,不应时效的经过而改变。尤其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仅仅是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并非要求对方当事人做出给付,并不存在强制权利实现的问题,所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互返还财产和陪产损失的请求权由于在性质上仍

然是债权请求权,因此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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