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采购“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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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践 中 因违 反 《 标 投 标 招
法 》导 致 施 工 合 同无 效 的一
个 突破性 的新 规定 。
容 ;对 案件 审理 中发 现 的带 有 普 遍性 的违反 招 标投 标 法 等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 司法解
释规 定 的 问题 ,要 及 时与 建
(1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的建 设 工 程项 目的标
另行制订 。
律 问题 ,值 得 引 起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部 门和 当事人 等各
方面的共同重视。 致

( )国家计委3 2 号令的
规定是上述法条的具体化。 根据 《 招标投标法 》的
上 述规 定 , 国家计 委 以三 号令 的方 式 ,对 以上 法
2 因违 法招投 标 造成 中标 无 效 而致 建设 工程 、
施 工合 同无效 。
黑 白合 同,而是合 同的变更 ,其关键是出现了变 更合 同的法定事由。 此外 ,根据 《 同法 》第5 条规定的三种情 合 4
形 下 ,即使 双 方 的合 同 因行 使 撤 销 权 或变 更 权 而 使 合 同 发 生 了 实 质 性 的 变 更 ,也 不 属 于 黑 自合
准和范 围 。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 协 商 ,共 同研究 提 出从 源 头上
开 发建 设 项 目一 般 可 以
由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 方签订施工合 同 ,但有些建 设项 目,涉及 国家利益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国 家理 应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的 监督 管理 方 式 邓
释第一部分 “ 关于施工合 同
的效 力 ”第 1 “ 同无效 的 条 合 情 形 ” 第 (三 )款 规 定 : “ 建设 工程 必 须 进 行 招标 而 未 招标 或者 中标 无 效 的 ,” 施 工合 同无 效 。 这是 把 上 述 三部 法 律 的相 关 规定 融 为 一 体 的新 规 定 ,也 是处 理 司法

151、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

151、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

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导读:最高院再审认为:从内容上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并无相应条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公开开标后订立合同的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据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虽然违反该规定,但不必然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有效,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乾荣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条文及四川规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以及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招标采购合同在何时开始成立生效的问题。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我国《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照本法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必须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对订立合同书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已经包含中标后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的合同,往往具有隐蔽性、私密度和违法性。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

(2)监管不力: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审查不严,导致不合格的企业中标。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存在漏洞,如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使得中标结果失去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流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优秀企业难以中标,劣质企业充斥市场,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增加工程风险:黑白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降低中标价、缩短工期等,导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增加工程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黑白合同中往往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5. 损害施工企业信誉:施工企业参与黑白合同,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非必招标工程签署黑白合同

非必招标工程签署黑白合同

非必招标工程签署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即明示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那些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来确定承包商的工程项目。

其特点是简洁明了,便于双方理解和执行。

以下是一份非必招标工程签署黑白合同的范本:h2非必招标工程黑白合同/h2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与标准1. 工程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2.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甲方要求。

二、合同价款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2. 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附件《付款协议》。

三、工期与进度1. 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2. 工程进度计划详见附件《工程进度表》。

四、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五、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2. 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在实际应用中,上述合同范本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对于一些特殊要求的工程,可能需要增加特定的技术标准或环保要求等条款。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

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

“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

“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

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

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不必须经过招投标黑白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不必须经过招投标黑白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不必须经过招投标⿊⽩合同的效⼒怎样认定在我国很多⼯程在施⼯的时候⼀般要经过招标与投标的程序,但⼀些⾮政府性的私⼈项⽬是不需要进⾏招标与投标的,私⼈⼯程项⽬由发包⽅⾃⾏选择承包⽅,那么,不必须经过招投标⿊⽩合同的效⼒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必须经过招投标⿊⽩合同的效⼒怎样认定在实践中,“⿊⽩合同”的产⽣具有不同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合同”的效⼒认定与处理⾄关重要。

“⽩合同”并⾮当然有效,“⿊合同”并⾮当然⽆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具体认定合同效⼒,⼀般来说,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合同”的处理规则⾮强制招标的项⽬通常是⼤型基础设施和公⽤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国家对于此类项⽬的⼲预和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招标的项⽬,因此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在市场秩序和意思⾃治价值判断时,应优先考虑当事⼈真实意愿,故当事⼈真实意思且实际履⾏的“⿊合同”效⼒优先。

另外,施⼯后补办招投标⼿续⽽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并⾮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因此,应以当事⼈真实意思体现且实际履⾏的合同为依据。

在项⽬⼯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强制性招标范围的⼯程⽆论招标与否,都不影响合同效⼒,不存在⿊⽩合同的问题。

当事⼈双⽅可以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对“⿊⽩合同”的效⼒加以判断。

2、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合同”的处理规则强制招标项⽬即必须进⾏招投标的项⽬,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国家对强制招标进⾏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强制招标⼯程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则⽆论“⿊⽩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若强制招标⼯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签订了“⿊⽩合同”,则⽆论“⿊合同”签署在“⽩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效。

《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

“黑白合同”引纷争

“黑白合同”引纷争
中所 签 订 的 工 程 总价 款 20 .3亿
元 下 调 至 19 .8亿 元 — — 这 也 是
公 开招标 采 购方 式获得 采 购项 目 的 ,且双 方对 所签合 同进行 了备
合 同” 已涉嫌 “ 串标 ”且 当事 人均 , 为 明 知故 犯 ,尽 管履 行 了备 案手
案 。故 该合 同是 合 法有 效 的 。而
都是 原 告 事 先 寻找 的 陪标 公 司 。
因此 , 、 告 自愿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原 被
行着各 自的义务 , 公开招标只是

某 省 发 改委 招 投 标 处 进 行 了备
种表 面形 式 , 由此而 引起 的 “ 白
案 。其 实 ,早在 原告 进 场施 工之 议 ( 黑合 同) 双方 才具 有 法律 约 对 前, 双方 就 曾经 有过 口头协议 , 在
事 人 为 了获 取 市 场 交 易机 会 , 所
订的 , 应作 为 结算 的惟一根 据 。 除
被告 已支付 的款 项外 ,还应 支付
已付 款 与 中标 合 同 价 款 之 间 的 差
签 订 的“ 白合 同 ” 管是完 全 自愿 尽 的, 但其 属 于共 同串通 行 为 , 应属
价款 。 而被告 则辩 称 , 备案合 同并
是 原告 还 是被 告 ,均 违 反了禁 止
性 法律 规定 。 上述 案件 中表 明 , 采
序 ,与采 购人 签订 了某 市高速公
路 采 购 项 目总 价 款 为 2O . 3亿 元 的合 同 , 合 同( 白合 同” 在 该 即“ )
序,并且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 购 合 同签订 之前 ,双方 已经在 履
某 市 中级 法 院 对 某 省 交 通

工程施工黑白合同

工程施工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的焦点之一。

所谓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合同。

一份是双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俗称“白合同”或“阳合同”。

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黑白合同中,施工单位往往被要求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而建设单位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自己的利益。

此外,黑白合同还常常用于逃避税务缴纳,从而给建设单位带来更多的利益。

然而,黑白合同的存在,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尽管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黑白合同仍然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黑白合同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且法律监管存在漏洞。

此外,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施工单位签订黑白合同,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屈从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为了解决黑白合同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黑白合同的违法性质和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黑白合同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最后,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监管的漏洞,从而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总之,黑白合同问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为了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代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监管等方面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如前所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少缴相关规费,另一方面可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

(2)监管不力: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不规范,为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罚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有机可乘。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了合同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5. 加重当事人负担:黑白合同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加重了其负担。

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

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设工程;招投标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备案后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1]黑白合同的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是具有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招标方式的规定,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向不特定对象发出招标公告,择优率更高。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特定对象发出,在专业性较强等特殊项目上能发挥独特优势。

由此可见,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符合形式要求的招标形式。

只要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形式要求,就不能适用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那么也就无法认定为黑白合同。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关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即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认定为黑合同。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对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白合同的危害进行了阐述,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黑白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的初衷,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意义不复存在。

所以,认定黑白合同,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涉及以下几方面:项目性质、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同时应考虑到该变化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力以及以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5为依据。

[2]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黑白合同出现的原因概述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为了逃避税费等费用的缴纳,一些建设单位在签订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时,要求承包人以低于“黑合同”的价格再签订一份“白合同”进行备案,以减少应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建筑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以及承包单位的资质等做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

违法肢解分包会造成整个工程建设难以统筹协调,损害工程质量,无法及时确定责任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且业务范围符合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单位才可承揽工程。

如何认定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效力

如何认定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效力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所谓强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强制招标工程若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工程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2、非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1)自主备案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实践中存在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

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我们认为,非属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151、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

151、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

最高院对《招投标法》第46条黑白合同的理解(附相关法条和案例)导读:最高院再审认为:从内容上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并无相应条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公开开标后订立合同的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据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虽然违反该规定,但不必然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有效,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乾荣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条文及四川规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以及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招标采购合同在何时开始成立生效的问题。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我国《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照本法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必须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对订立合同书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已经包含中标后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

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着各方的一个难题。

黑白合同,即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两份合同,一份是公开的、经过招标投标等程序形成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另一份是私下签订的、与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

这种现象往往导致工程款的结算问题,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纠纷。

那么,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黑白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应依据双方实际履行且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来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合同的,应以必须招投标或已经招投标手续并且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黑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允许随意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黑白合同的无效性。

同时,《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但书部分,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总之,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当以正式的、经过招标投标等程序形成的合同(白合同)为准。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结算依据。

建筑工程招标黑白合同

建筑工程招标黑白合同

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黑白合同。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合同双方1.招标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2.投标人: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四、合同内容1.招标项目(1)项目名称:XX建筑工程项目(2)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街道(3)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4)项目总投资:人民币XX万元2.招标范围(1)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2)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等3.招标方式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将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4.投标文件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2)投标人须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资格证书;(3)投标人须提供工程业绩证明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投标文件。

5.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2)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文件;(3)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5)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合同签订(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履行(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2)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等;(3)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合同变更(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合同中黑白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中黑白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中黑白合同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合同和白合同。

所谓的“白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正式合同,它具备法律效力,并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而“黑合同”则指双方私下达成的、未写入正式合同文本的约定,这类合同往往缺乏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采纳。

我们来看一个黑白合同的范本。

为简化说明,以下内容仅为示例:【白合同】甲方(发包方):XX建筑公司乙方(承包方):YY装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XX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项目名称:XX大厦室内装修工程2.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饰、电气安装、给排水工程等4.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5. 工程工期:自YYYY年MM月DD日起至YYYY年MM月DD日止6. 工程总价款:人民币NNN万元整7.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8.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 解决争议的方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黑合同】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私下达成的补充协议:1. 关于工程款支付,若乙方能在规定工期前10天完成,甲方将额外奖励乙方人民币10万元。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工期。

3. 对于部分材料采购,乙方可以从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以获得折扣优惠。

从上述示例可以看出,黑合同中的内容可能与白合同有所冲突或不一致,且往往不会对外公开,这就容易在实施过程中产生误解和争议。

为了防范黑白合同的风险,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将所有协议内容明确写入正式合同中,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同时,任何变更或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合同的透明度,还能有效减少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

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又被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订立的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被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合同则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仅由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被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一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了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他们通过白合同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少缴相关规费,而实际上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则按照黑合同的约定进行。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各参与方的利益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在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而是另行按照招标前的约定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这种情况下,白合同往往是用来应付政府部门监管和少缴规费的工具,而黑合同则是实际上的履行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建设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

总之,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各方利益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确保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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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以上的合同,一份用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属于不对外公开的私下约定,因此双方就容易在工程款项结算时产生纠纷,以下是围绕“黑白合同”问题,梳理的相关观点。

对“备案的中标合同”的理解
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
不一致的“黑白合同”或者多份“黑合同”的情形,目的在于规避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回答了在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涉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多份“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

“备案的中标合同”是指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承发包双方按《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在法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并备案的施工合同。

此份合同为法定结算依据,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哪些工程项目应当招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公权力对建筑市场的规制。

二是履行了招投标法定程序,依《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正式的施工合同。

三是《中标通知书》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性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为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标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备案合同一般为中标后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即备案的合同就是中标合同;如备案合同内容;
《中标通知书》、正式施工合同(中标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

出现“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呢?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另行”一词,表述的是时间概念,包括签订“白合同”之前、同时和之后。

订立“白合同”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未经备案的变更“白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情形,属于“黑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备案”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没有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之所以以备案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主要考虑到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目前正在修订的《建筑法》中进一步强化了备案措施;此外,以备案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合同价款,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工期、质量标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适用的前提之一是黑合同必须是对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

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白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期限较长、变化较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变更十分正常,也是必需的。

这些补充和变化是否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精神,认定实质性背离,应把握好三点:第一,内容一般只涉及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不宜认定为是黑合同。

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宜认定为黑合同。

第二,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尽管不是对白合同的直接变更,但属于新的变更方式,一般应当认定。

第三,变更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如果是幅度很小的变更,一般不应认定为黑合同。

但具体多少幅度才算构成黑合同,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各地的情况、司法实践和个案加以认定。

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背离,属于合同变更,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黑合同,而应该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其效力应当为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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