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规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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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规制初探【摘要】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媒体监督的一种,在举报官员贪污行为、揭发官员滥用公权现象、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与侵害公民权益、干扰司法公正审判联系在一起。
本文从法律角度剖析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误区,并就如何引导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舆论监督行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侵权;法律;规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舆论的传播途径也日趋多样化,从传统的依靠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发展到通过网络传播。
网民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介入公共事务、表达个人观点,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现象。
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新时期监督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一个新亮点,同时这也可以视为舆论监督数字化背景下划时代的里程碑。
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现状2009年1月初,人民网开展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
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
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1]从人民网的调查结果不难发现,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纵观近几年的网上热点事件,从“躲猫猫事件”到“郭美美事件”,从“华南虎照”当事人周正龙被判刑到“天价烟局长”事件的处理,网络舆论监督正以前
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舆论监督形式多样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的传播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传播,视频、图像、声音等为事件的真实性和影响力也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贴吧发帖、论坛留言、网上签名等途径介入社会事务;另一方面,随着手机上网、微博的发展,博客和微信逐渐成为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二)舆论监督范围扩大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追求越来越丰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网络舆论监督在我国的兴起极大地催生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与扩张,民主已不再是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口号。
从政治事件到公共事件,从政界到司法界,从道德到法律,从网络到现实,可以说网络舆论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无处不在无孔不入。
(三)网民数量增长快速化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
[2]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我国网民规模和数量在不断壮大。
(四)网络新生词语流行化
随着网络舆论的普及,一些新生网络语言疾风扑面。
从时事政
治到百姓生活,从电影文学到娱乐八卦,一个个鲜活的热词充分的显示出民众对事实真相的坚持不懈的追求和对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忱。
同时,网络热词简练、传神、易于识记的特点,不仅能达到轻易抓住公众的效果,而且有利于网络热点事件的快速传播。
在此之后,很多热点事件均被一些新生词语贴上一张张流行性标签,新生词语俨然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个标志性特点。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法律缺失
网络舆论监督的勃兴在推进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
如何在保障网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将成为摆在法律面前的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网络舆论监督存在法律负环境
公民享有应有的法定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是我们这个逐步走向民主宪政和法治国家应当珍视的价值,而“民主宪政离不开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自我实现”。
[3]然而,当前许多网民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在网络上任意发表意见,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个人信息,传播不正当的言论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舆论监督有可能变相构成违法,违背了舆论监督的初衷。
我国虽然注意到了网络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并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大多数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质量不高、法律规定滞后等缺点,法律的监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法律缺位
现象
1.网络舆论监督侵权现象泛滥
由于某些人传播信息的违法和失德行为导致高度开放的虚拟网络世界里侵权现象一直居高不下。
首先,侵犯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4]在网络利用日趋便捷,网络资料储存交换日渐普及的今天,数字技术与即时通讯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
一旦网络民主转化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他人生活的刺探和骚扰,网络舆论监督便显示出非同寻常的杀伤力。
它好比有人在网上发出一张“通缉令”,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被数以千计的“网络猎人”放到显微镜下去观察,以至于被搜索者的家庭住地、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被暴露和传播。
当个人隐私信息被公布,当事人往往会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面临巨大的精神和心理的双重压力。
同时,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潜在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威胁,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其次,侵犯个人名誉权。
名誉权体现了一种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5]在网络时代信息分散化的结构下,信息就是权力,伤害他人的权力就
分散掌握在每个网民手中。
一般人的网络舆论不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但是在一些恶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网民往往会不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网络审判,把负面信息加以整合供人评论,歪曲事实,甚至会利用一些极度偏激的词语对被搜索人进行谩骂侮辱,造成被搜索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被搜索人的工作与生活,侵害被搜索人的名誉权。
2.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法定权利冲突。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主要是指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意公开的情况。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了解权”。
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
[6]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民主的基础。
一个强调隐藏自己的隐私,一个重视对他人情况的了解。
从法律的层面上而言,知情权与隐私权经常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发生冲突。
具体而言,知情权要求政府做到行政公开、官员财产状况透明。
然而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当个人信息涉及到公共领域时,尤其是政府官员信息,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知悉其所想知道的一切信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了解诸多相关信息的自由权利越来越膨胀,隐私权对知情权的抗辩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同时由于这两种权利边界存在的模糊性在法律上并未厘清界定,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更加不可避免。
(2)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一个社会中把言论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也就在同样程度上限制了民主”。
[7]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们渴望社会公平、渴望政治民主。
网络不仅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言论空间,还创造了官方政策和公众舆论间直接对话的有效途径。
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来源的多元化以及网络舆论控制的弱化使得言论自由进一步扩大化,一方面网民们采用人肉搜索、语言暴力、道德声讨等手段对事件当事人进行猛烈的批评,另一方面由于网民参与主体众多,鱼龙混杂,部分网民或为了充当正义卫士,或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对政府官员肆意攻击,对政府机关过度贬损等现象十分严重。
当然,从民主社会的进程来看,公众基于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对政府进行监督这可以视为政治表达的进步。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如果言论自由权被公众过度使用,不该公布的公布了,不该评价的评价了,那么就可能造成对他人或政府名誉权的侵犯。
此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就和名誉权发生冲突。
3.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表达方式倍受公众推崇。
然而,近几年的网络侵权现象泛滥已经折射出我们的法律体系在网络舆论监督规范方面存在很大的空白。
因此要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必须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加以规制与引导。
(三)加强网络侵权相关立法
网络舆论监督往往表现为对他人过失或错误行为的道德审判,而这种道德审判一旦脱离了虚拟网络,回归现实,便触及人们的现实权利,可能构成侵权。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监督行为进行规范。
从现行法律来看,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已相对完善,而民事法律规范还较欠缺。
考虑到网络舆论可能涉及到许多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细化网络舆论侵权罪行的种类,对哪些应付民事责任、哪些应付刑事责任加以明确说明。
同时立法部门应当视网络舆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利用法律进行约束,做到有法可依。
(四)大力开展网络法制教育
加强网民的普法教育对净化网络环境具有关键性作用。
虽然由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使道德压力降低了,但是真实世界与虚拟空间的逐渐融合趋势证明,加强网民的网络法制教育培养公众的网络守法意识能积极影响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行为表现。
培养公民的网络守法意识,就是要求公众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尽可能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实的原貌,迅速、准确、完整地传播所监督的事件,为形成正确的舆论判断奠定基础。
只有公民自觉守法,网络舆论监督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和公众的耳目喉舌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只有公民自觉守法,法律规范的实施才具有基础,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
和实现法治成本的最低化。
(五)实现网络舆论监督法治化“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8]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引导,发挥法治的力量,运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健康运行,正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全面落实。
由于网络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有关传统媒体传播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舆论的法制规范中。
目前应抓紧修改现有的网络法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制,制定新的相应网络法规,如网上举报机制、网上信息发布与处理规范、网上信息审查和监管等,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为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法治环境。
三、结语
善用者尽其利,不善用者尽其弊。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新兴的网络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发挥舆论监督、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强化社会道德压力等正面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影响政府公信力等负面功能。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失范现象,我们有必要采取理性的法律规制,做到及时反应,才能对其进行有序化控制,才能保证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促进网络舆论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的运行。
参考文献:
[1]程少华,傅丁根.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02-03.
[2]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2012.
[3]胡正昌.宪法文本与实现——宪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24.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5]李霞.网络暴力的传播学解读[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03.
[6]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8.
[7][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41.
[8]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