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行政法保护
20 09. 2(中)
·法制园地·
“ 公 共 利 益”的 行 政 法 保 护
张本玉 吴 怡
摘 要 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要概念,不能因为其不好把握就放弃对它的
界定 。具 体到土 地 行政 征收 上,以 公共 利益 为本 的行 政法 不仅 是“公共利 益”保护 的最 佳路 径选 择同 时也 是对 宪法 原则 性规
(四)公共利 益的行政法保护 公共利益是公法研究的核心和起点,是行政权力产生的缘由。“实
际上,行政法的许多 概念、规则、原则,都是从‘公共利益’这一总的要 求出发从私法中 借鉴出来的” 叶必丰教授将行政法定义为:“行政法 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 以公共利益为本 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不仅是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且是现代行政的目的,同时也是行政法成为部门 法的基础。而行 政法所涵盖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公共利益”主 要的实施者而且是宪法精 神的具体化。所以行政法的公共利益保护 是最佳的路径选 择。
等弹性条款的概 念不宜在物权法中明细。在我们看来,在《物权法》制 定中,既要考虑富人的“金马桶”又要保护穷人的“盛水瓮”对民事立法 来说已经是很大 的考验,所以就根本没精力、也没必要在原本属于行 政法等公法研究 领域的“公共利益”上浪费宝贵的立法资源。
(三)选择“公共利 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也存在不足 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 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在刑法对罪与刑的严密的 思辨过程中,公共利益被 侵害的事实已经成立。刑事法律再进行惩 罚,亡羊补牢,为 时已晚。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制约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制约引言: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其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公共利益并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基石,而公共权力则是行政法的对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制约关系,以期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特点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利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共性: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共同关心的利益,而非个别人或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
2. 社会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
3. 公正性:公共利益是公正的,应当平等地对待社会的各个群体和个体。
4. 长远性:公共利益是长期的、可持续的,应当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保障公共利益的保障是行政法的首要任务,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法律规范:行政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内容,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行政程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3. 行政裁量权的制约: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制约,限制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4. 行政救济与司法保护:行政法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行政救济和司法保护的途径,保障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三、公共权力的制约公共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授权性:公共权力是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2. 限制性: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随意滥用或超越法定权限。
3. 公正性: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4. 追究性: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不当的行政机关应当受到追究和制裁。
四、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平衡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实现平衡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1. 法治化: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权力得到合理制约。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公共利益是指指公众共同的、互相关联的、无法个别实现的、有建设性的、通常是长期的、普遍的、具有广泛意义和效果的利益。
这些利益是指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根本性的需求,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经济地位等社会属性,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公共利益是基于整体社会福祉和社会公正的考量,是对全民利益的综合体现。
行政法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是对政府行为进行衡量和评估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和法律规制的核心。
首先,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福祉的追求。
公共利益通常意味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成员在整体福利和公平原则下的共同权益。
行政法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并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达到社会公正和社会福祉的目标。
其次,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基础。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滥用和侵犯,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再次,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关注。
公共利益涉及到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的需求,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重要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此外,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还包括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促进。
公共利益包括促进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提高就业率、保障社会保障等。
行政法通过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在公共服务、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总之,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追求。
行政法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公众权益,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公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益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者:曹潇尹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0期【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提出“公共利益”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并对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提出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为受益主体的多数性和不特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均衡、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并列举出了部分外延。
【关键词】公共利益定义私权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内涵《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
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大众、公众,用我们法学术语来说就是指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就是指的的好处,也就是一件事物或者一件事情对一个人的价值。
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通过集团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
”①在法学界,权威的民法专家和宪法、行政法专家都曾提出过明确方案想要去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姜明安教授则提出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这些方案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是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承认和认同公共利益的学者也会认为要想提出一个包罗万象,为广大人民所接受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给出“公共利益”一个基本的概念,并且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的将其完善,使之尽可能的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简单的定义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
“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的构成四、“公共利益”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公共利益”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
或用数学的语言来表达,公共利益应该是个体利益的某个“函数”:U=f(u1,u2,,un)(1)其中公共利益(U)通常被称为社会效益或社会效用(Utility)函数,个体利益(ui;i=1,2,,n)则通常被称为个人效用函数,其中n是公共利益的计算过程中所包括的个体总数。
更具体地说,这个效用函数(f)究竟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为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简单途径。
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相一致,公共利益在此被定义为社会各成员的个体利益之和,也就是效用函数形式被定义为简单的线形叠加:U=u1u2un(2)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和穆勒的《功利主义》相继问世后,社会功利主义构成了西方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基础。
社会功利主义者将国家政策的目标定义为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
换言之,如果有两种立法选择,L1和L2,它们相应地将产生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U1和U2,那么社会功利主义就主张应采纳社会效益最大的政策。
更普遍地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效益(U)作为法律(L)的函数(因为每一项个人效用函数,ui(L),也都取决于所采纳的政策),那么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发现“最佳”政策,L*,使得社会效用函数达到最大:Uma=U(L*)(3)显然,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应着“效率优先”原则。
对行政法而言,“效率”当然不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事速度;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速度越快,其对社会效益的损害就越大。
因此,“效率”是指立法政策的实现将给社会各成员带来的利益去除成本之和。
由于立法目标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而行政程序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本,因而法律还必须设计可行的行政程序,使行政成本(包括行政机构超越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 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行政法特点简述
行政法特点简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点;一是形式上的特点”.. 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术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1、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2、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3、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更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4、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体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1、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行政法对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a、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b、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着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c、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4、内容的极为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5、较为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6、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实体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体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上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行政法概述II.行政法的作用III.行政法的意义正文(篇1)行政法是一个规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法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侵犯公民的权益。
3.促进政府透明度:行政法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4.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5.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
目录(篇2)I.行政法概述II.行政法的作用III.行政法的意义正文(篇2)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障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作用1.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职权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防止了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2.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安全、隐私权等。
3.促进政府机关的法治化: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程序,提高了政府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4.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方式,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5.促进经济发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行政法的意义1.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促进政府机关的法治化: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了政府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指调整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基础法学学科,它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行政法通过法律规范,确保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对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
一、政府权力的法律规范政府权力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如果不受法律规范限制,可能会导致滥用和腐败。
因此,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
首先,宪法是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基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等,规范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制。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政府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责任。
其次,行政法通过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决策等具体法律规范,对政府权力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行政法律强调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法规则是在法律上的二级规范,用以具体规定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施要求;行政决策是政府根据特定情境,采取的具体行动,例如政策、计划等。
这些法律规范限制了政府权力的行使,并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如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以制约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并为公众提供了维权渠道。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集体的利益,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的利益需求。
公共利益的保障是政府权力行使的目标之一,也是行政法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首先,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政府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福祉制定法律规范,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内容。
例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法在行政行为中强调公共利益的原则。
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行政法通过法律规范,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经亚龙(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内容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确立相应的理论标准,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相对统一的做法,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上处于一种制度边缘化的存在,不能发挥核心作用。
理论上,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包括明确价值和受众的导向,需具有“行政性”特征,具有可诉性,并且要考虑地域和层级间对“公益”判断的差异。
理论标准导入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分性。
国家利益以国家意志和发展需要为导向,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重大政策性文件加以确定;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处于开放状态,除部分列举外,考虑到地方公益的差异,宜将判断的权限下放至行政公益诉讼各参与主体,最终由法院在各方意见基础上加以判断裁决。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0)06-0038-1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土化的探索在争论中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其中既包括理论上的共识,也有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共识。
但共识取得的背后,仅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基本范式的认同。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新的发展区间,行政公益诉讼表现出案件数量克制,制度精细化建设的特征①。
在此背景下,重新检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结合已有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而“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基础之一,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对其认定标准的模糊。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诉讼成立的判断以及受案范围的确定。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课件( 34页)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予了对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那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 关键的,现实中的以公共利益为名谋取商业利益,政府利益, 一定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造成。
有学者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三个标准:
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纽曼的观点。纽曼在确定纯粹以受 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 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 的认定。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是每 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正因为他是每个人的 利益,所以才是所有人的利益。边沁认为, 公共利益是共同体的若干个体的利益综合。 离开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 益,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过来的。这个转化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探究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探究行政法是指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内涵公共利益是指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繁荣为基础,具有普遍性、长远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的内涵是广泛而深刻的,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包括公民利益、群体利益等。
二、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1. 公益至上原则公益至上原则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和宗旨,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公众利益服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还要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3.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某一方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4. 效益最大化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追求最佳的利益结果,取决于行政行为所能带来的最大效益。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通过行政行为的选择和方式来保护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应用1.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方面,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许可、监管和执法制度,对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进行严格监督和执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利益。
2. 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行政机关通过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共安全应急响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式,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与公共利益保护
行政法与公共利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公众利益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公众的权益。
公共利益是一种广泛的概念,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劳动权益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以及行政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作为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能够保护公共利益。
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其行为对公众有着直接的影响。
行政法通过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政府的行为公正合法。
例如,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通过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治理和修复原则,监督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其次,行政法还能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行政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社会事务。
例如,交通管理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行政法通过制定交通管理法规,规范交通秩序,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此外,行政法还制定了诸如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公众的权益。
另外,行政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中起到了调整和协调的作用。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能够调整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方面的权益。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法规定了具体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还可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有序。
通过行政法的调整和协调,可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的整体利益。
此外,行政法还能通过监督和追究政府责任,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在行使职权时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行政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公众通过诉讼机制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行为的违法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进行追究,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行政法的作用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以及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接受行政法制的监督。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其重点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外,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权力,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
行政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
行政权是建立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益的基础,行政法则是调整行政权授予和运行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要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对口单位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
一旦非法行使,就很可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非法行政对当事人的损害。
扩展数据:
行政法的基本含义:
它包括两个含义:第一,行政法是第一类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规范了行政关系的对象和行政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普通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基本原则,原则和政策,国家机
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国家机关的任免,考核,奖惩的法律法规。
人员,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金融,海关,人员,土地,交通等各个专门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姓名:聂璐学号:SQ0910******* 专业:行政管理摘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两者的平衡是双方共处的最佳状态。
文章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含义进行阐述,并分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一致性和冲突性,进而对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和行政法上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标准和平衡的实现机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利益平衡;在当前的政治实践中,如何建设好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是研究的重点。
作为公共利益集中代表的政府如何真正成为公益代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这些都有赖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一、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定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内容复杂且变化多端,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自古以来学者们从不同的思想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纷繁复杂的解说。
“公共利益”发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这种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整体国家观”与公共利益直接相联系。
在这种观念中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社会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德国学者阿尔弗雷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人利益的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
这些是从不同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的解说,虽然各不相同,但是都从宏观上揭示了公共利益的特征。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可以界定为:一定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并为群体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的资源和条件。
它的内涵有以下特征。
第一,分享性。
公共利益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群体有关的,因此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分享公共利益。
第二,广泛性。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The Public Interest on Administrative Law 作者: 彭云业[1];瓮洪洪[1]
作者机构: [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版物刊名: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4-117页
主题词: 公共利益;行政法;私人利益
摘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宪政的本质.行政机关只有追求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因而公共利益不仅限定了公民的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界定了边界.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行政机关掌握着巨大裁量空间.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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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作者:————————————————————————————————日期:2浅谈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彭云业瓮洪洪摘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宪政的本质。
行政机关只有追求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
因而公共利益不仅限定了公民的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界定了边界。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行政机关掌握着巨大裁量空间。
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本质核心,也是国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之一。
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漫无边界,行使时也并非毫无限制,既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障,反而要受到法律惩罚。
行政法上依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正是基于此。
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部分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目的随意解释,甚至将商业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来明晰其内涵,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共利益概念及其历史背景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我们可以举出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很多公共利益的例子,也可以举出商业这样的非公共利益,但我们还是很难说清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
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判断,即将公共利益一词分解为“公共”和“利益”。
“利益”是指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限于物质上的利益,还包容文化、风俗、宗教、理念上的利益,因而利益的有无尤其是文化风俗上的利益与主体的感觉关系密切,有时甚至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判断。
而价值判断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也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答解,因而在公共利益内容上见解不一,从而导致法律规定上公共利益内容上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公共”蕴含有“开放”的意义。
这一点经济学上的研究最多也最深刻。
在经济学上,公共利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或无效率。
供给的连带性是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无论其使用者是增加或减少,都不影响该公共物品的供给。
而排他性则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除特定人的消费或者排除特定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成本会很高。
“供给的连带性是胡萝卜,它使合作性的集体决策有利于所有的人;而排他性原则的缺失却是苹果,它把个人诱入独立的不合作行为。
”[1](P16—17)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在实体上不可分,在享有上不能独占。
“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像私人利益那样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
”[2](P64)在享有上也不能为某些人独占而排除他人的享有。
如国防,我们既不能分割给某些人享有,也不能排除某些人的享有。
法律规定的概念通常要明确,因为法律规范以权利为中心,如果概念模糊,边界不明确,就可能造成权利边界的模糊,导致公民在行为时无所适从,法律规范也就失去了指引公民行为的作用。
而公共利益在利益内容及受益对象上均不确定,而且随着时代变化导致的国家任务及作用的变化而形成新的公益内容。
如环境保护在19世纪并未列入公共利益范围,而现在则显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那么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公共利益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呢?笔者以为主要原因在于时代的变化及国家职能的转换。
封建时代,民众深受政府压迫之苦,对政府和权力深自警醒,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为此设计了弱政府、强社会的政府模式,以公民权利及三权分立制衡来限制政府权力,政府的权力只限于“守夜”,提供社会治安、国防安全等服务,国家职能甚为消极。
这一时期,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等近代宪法中的“三大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形态,其中又以经济自由尤其是财产权为整个权利的中心,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其行使也不受限制。
政府权力受到严格控制,不能借助模糊规定扩大行政权力。
当时社会事务也相对简单,立法机关可能通过立法活动从容应对。
但随着市场向纵深发展,社会分工趋于复杂,社会关系也随之复杂化,市场弊端日渐突出,两极分化、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加剧。
在此背景下社会权利开始兴起,以议会为中心的立法国家逐渐淡出,行政权扩大,司法国家化,传统自由国家向福利国家演进。
二战之后,现代宪法的价值原理进一步确立和推广[3](P24)。
1966年12月9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受国家遵照本盟约规定所赋予之权利时,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抵触为准,且加以限制之惟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
”最终确认了公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整体上世界各国由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转变。
在这一大的背景下,由于立法机关对社会反应不够灵敏,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形势主动提供服务,而不能等待立法机关立法以致错失良机,甚至行政机关有时必须做出选择,而立法机关又无法为行政机关的选择预设备选项。
这样,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设定公共利益这样的不确定性概念就可以赋予行政机关判断权余地,从而舒缓了立法与实践的紧张。
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做法,比如通过委任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则权力。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及其立法体现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优先是隐含的前提,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的代表面目出现,其对私人利益的干预行为也因此而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
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及政府的关系,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解。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看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一致性。
这一点,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曾在观察中敏锐地发现:“任何人向人提出任何形式的交易建议时都是这样想:给我所需要的,我就给你所需要的——这是每一项交易建议的含义;而我们从这种互利的行动中所获得的会比我们所需要的还多。
我们之所以有丰盛的晚餐并不是得自屠夫、酿酒商人或面包师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利益特别关注,我们认为他们给人们的供应并非行善而是为了他们的自己的利益。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个人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就可以最大化。
这一现象后来被经济学家奥尔森归纳为“经济学第一定律”,即“有时,当每一个体只谋求他或她自身的利益时,群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4](P353),当私人平等交易的时候,并未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交易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对第三人也没有损害。
如果私人利益都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增加,整个社会福利当然也大大增加了。
另一方面,个体并不完全如同经济学上假设的“经济人”一样完全自利,也有利他的一面,也会参与公共活动,直接增进公共利益。
如有许多公民、企业、非营利组织都热心参与公益活动。
政府并不是惟一的公共利益提供者。
凯尔森在谈及私法与公法时也曾说:“维护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
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5](P232)另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并不总是和谐一致,二者也可能存在紧张甚至冲突关系。
一方面,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可能危害公共利益。
奥尔森提出的经济学第二定律表明:“有时,第一条定律站不住脚:无论每位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
”[4](P353)个体是社会中的个体,其利益的取得还取决于他人,因此私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也会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在零和博弈及负和博弈的情况下。
比如二人为了琐事斗殴甚至伤人,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利益结盟侵害他人利益,也会侵害公共利益。
在此情形下,国家应当建立规则引导个体行为,并对个体间的冲突进行裁决。
这也是各国的刑法、民商事法律及传统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另一方面,限于财力、精力等因素,私人并不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和利益,也不对提供公共利益负有直接责任。
政府则是提供公共利益的义务人。
政府在理念和形式上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行为直接代表公共利益。
但政府的行为施于社会,必然会有相当的私人利益受影响,既有因此获益者,也有受损者,而受损者的利益必然与公共利益处于冲突中。
另外,公共利益与政府并非自然一致,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未必与公共利益一致。
换言之,政府部门利益与工作人员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也存在冲突可能。
这一点也已为公共选择理论所证实。
因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受到严格限制。
与前述冲突着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两种形式相适应,我国行政法规中相关公益条款规定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当个人权利违法行使直接妨碍了他人权利的行使和公共利益时,则国家对其权利的干预就成为行政机关的职责。
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种规定的实质在于以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划定边界。
第二种是个人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也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但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干预。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规定实质上是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定边界,行政机关可以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损害私人利益。
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立法者通常推定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行政机关有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否定私人利益。
即便进行补偿,往往量也很少,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尤其是从近年来的拆迁案屡发不止可见一斑。
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法案的实施必将推动行政补偿法律的实施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