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成立律所的程序和条件
成立律所的程序和条件律所的成立程序和条件如下:律所是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成立律所之前,需要完成一系列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
成立律所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学历要求:律师必须具备法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 实习经验: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进行一定年限的实习,以积累实践经验。
3. 合资或独资律所: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律所可以选择合伙人制(合资律所)或个人所有制(独资律所)。
4. 注册律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注册。
5. 资金和办公地点:成立律所需要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开支,包括设立办公室、聘请职员等,并选择一个适合的办公地点。
成立律所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1. 执业律师资格:律所的创始人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并且身份在法律界具有良好的声誉。
2. 法律服务能力:律所创始人和员工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律所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循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
4. 良好的商业信誉:律所创始人和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以便与客户、合作伙伴和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成立律所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实习经验,按照当地法律进行注册,并满足执业资格和各项条件。
此外,律所还需要具备基本的资金和办公条件,并且创始人和员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以上程序和条件的合理履行可以确保律所正常运营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摘要:1.概述: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2.申请表的作用和重要性3.申请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4.提交申请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5.结语:申请表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过程中的作用正文:一、概述: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在山东省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这份申请表是律师事务所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核名和后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二、申请表的作用和重要性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山东省内具有唯一性。
此外,申请表还能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为相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提供依据。
因此,正确填写这份申请表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至关重要。
三、申请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地名、字号、行业名称和组织形式组成。
3.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地点、主要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
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以下要求:1.信息真实、准确:申请人应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独特: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避免与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复。
3.符合规定:申请表中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提交申请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1.提交申请表的流程:首先,申请人需将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附上相关材料,提交至山东省司法行政部门。
然后,司法行政部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
最后,申请人领取核准通知书,开始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手续。
2.注意事项:在提交申请表时,申请人应确保材料齐全、填写规范,以免影响审核进度。
此外,在领取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免丧失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资格。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鲁司公告[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鲁司公告[2009]33号)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已经准予设立,现予以公告: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刘红设立人:刘红、李乐信、李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济南市建设路90号4号楼2单元802室邮编:250002电话:158****1633传真:51633100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崔洪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9号邮编:266600电话:137****7389传真:88466136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熙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2203室邮编:266000电话:137****6818传真:85018802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玉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滨州市渤海九路516号三楼邮编:256600电话:139****5611传真:2291002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德新设立人:王德新、郑学武、刘爱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章丘市汇泉路3号邮编:250200电话:131****6296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黄公存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四方区乐安二路4号3单元302户邮编:266045电话:137****4581传真:*************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刘金才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397号山水名园二期29号1-102室邮编:266000电话:135****8268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席如师设立人:席如师、汤中华、孙一兵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7号六楼邮编:264200电话:138****9566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博设立人:王博、王涛、李新民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D10-12房间邮编:250001电话:139****6666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孙桂林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曹县诸城路西段路北邮编:274400电话:138****8380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肖兴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12A户邮编:266071电话:136****1258传真:*************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薛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505邮编:266300电话:133****0700传真:*************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赵洁真设立人:赵洁真、丁文斌、仝金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40号邮编:272000电话:************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李红雷设立人:李红雷、田素景、兑义、杨作鹏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鱼台县湖凌一路中段路西邮编:272300电话:133****0055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组织形式: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王玉增设立人:王玉增、张玉刚、刘路、李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邮编:250014电话:*************传真:*************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霍建平设立人:霍建平、高建军、周小平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4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7号华能大厦第8719房间邮编:250011电话:*************传真:*************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赵明霞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贵宾首府1021室邮编:261500电话:139****1847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下列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更,现予以公告: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个人设立人:张立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莒县文心苑小区4号楼一层邮编:276500电话:************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个人设立人:柏昆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公园路22号邮编:264200电话:************山东环球天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仲维敏设立人:仲维敏、邹广海、包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公证律师楼邮编:264000电话:************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陈林山设立人:陈林山、常雅丽、孙洪涛、万正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寒亭区司法局一楼邮编:261100电话:************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已经准予执业,现予以公告:舜翔律师事务所:宋蕊、张宏亮、刘海峰、王晓震、孙亚男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彭秋霞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孟宪宝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李春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张大伟、薛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魏晶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贾国香、黄学国、卜晓林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杨凯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刘彦玲、刘嘉琳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岳勃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郑宏雁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李乐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许则力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齐永久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董伟、XXX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延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妙妙、徐红亮、刘锡富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明昭、姚娅利清泰律师事务所:金文涛、刘晓莹、王国柱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孙中江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法国昌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刘英海、付钰靖、卢伟红、薛磊、王淑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王艳玲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马进松、杜健、王洪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孙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于晓枫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逄荣光、何京爱、刘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吕仁平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沈永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纪德鹏、杜求功、张兆信、傅禹、李瑞庆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姚滨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马晓梅、于冬、凌宗田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唐艳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叶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刘雁飞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姜立勇、高燕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姜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王春艳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姚光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崔海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临淄分所:路志飞、刘亮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邹宝峰、孙萍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倪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张金、孙博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王维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张磊、许健霞、徐彩霞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曹传杰、秦庆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张望发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赵萍萍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成世波、李洁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郭振伟、XXX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崔建青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袁磊、张丽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赵昊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张子清、刘敬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陈士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徐志峰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张玲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战丽娟、唐晓鸣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张忠贵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曲斌奎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刘飞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尹梦天、蒋玉军、杨建军、田卫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陈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林军、侯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李强、李欣展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张丙海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蔡守明、张路军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王丽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王久民、祝玉芳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李殿栋、董恭雨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祝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郭景峰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房爱军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宋朋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马文光、时延爽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永申、高文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孙绪章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李涛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王明富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罗鹏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XXX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宋丽平、刘国庆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张慧、徐润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张鹏、邵明慧、戚桂花、罗亚海、孙其运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徐明巧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张勇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董先蕾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高相利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刘梅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刘效国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事务所:亓桂凤、张永、房艾真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徐涛、谭刚德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刘书静、刘洪涛、刘彩霞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王玲玲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白化勇、闫云云、李晶晶、李永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XXX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方秀红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赵业福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高荣路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毕京福、王剑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李涛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张晓燕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石秀健、张培春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蒋鹏山东班律师事务所:张海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邢西欣、陈冰、周雪、鲁莹、王季兰、王亮、苏进步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刘金鹏、骆欣红、王亚东、朱孔东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西峰、周国华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刘海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李敬道、李桂清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王洛兰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许海、乔子瑞、李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魏丽、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赵骞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神祥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朱俊杰、李颖、徐廷峰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崔广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红彬山东鼎坚律师事务所:杨永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徐衍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王洪磊、李芙蓉、李志伟、常保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刘希锋、汪允忠、袁旭杰、张中华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唐建国、翟效军、宫瑞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孟庆化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王彬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汪少军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XXX、南方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袁清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赵长现、钟福明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薛继宗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万航)事务所:邱立勋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已经准予注销,现予以公告: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张风琴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魏文光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郑蜀峰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李秋贵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李珊、王爱梅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徐滨、宋华锋、牟磊、张晓明、冯飞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薛成金。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含义与作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我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法定凭证。
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分所具备执业资格,合法开展律师业务;2.确保分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保障分所与总所的业务协同,提高服务质量。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总所必须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分所负责人应具备律师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应对业务开展所需;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分所负责人简历、办公场所证明等;2.将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3.初审通过后,将材料报送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4.审核通过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5.分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1.分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2.分所业务应与总所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开展违法业务;3.分所应定期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情况;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分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业务合规;5.分所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总所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五、注意事项与建议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证前,请确保总所具备执业资格;2.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3.在分所设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触及红线;4.分所业务开展过程中,注重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5.加强与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合规经营。
总之,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分所合法经营的必备条件。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证的过程中,需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号)、《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号)等文件的规定,需要全面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的业务平台,与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各市政务服务网相结合,提供下列服务:(一)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地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信息及有关政策等政府公开信息;(二)网上办事。
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预约、网上申报、材料预审、受理告知、过程查询和结果公示等服务;(三)互动服务。
受理、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咨询、意见、建议,查处、反馈有关投诉问题等。
第三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接口规范,与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对接,实行数据交换。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按照要求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业务对接。
第四条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在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受理、办理和发布,具体包括:(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初审;(三)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以及台湾居民在鲁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山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八)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审批;(九)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1. 律师资格: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由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来组成,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律师担任负责人。
2. 注册登记: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正式的注册登记程序来成立。
在进行注册登记前,通常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确保所选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未被占用。
3. 经济实力: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足够的启动资金和日常运营资金。
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运作需要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员工工资、法律研究材料费用等。
4. 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满足律师团队工作的需求。
办公场所应该符合相关法规,例如具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5. 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
人员配备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6. 法律规范遵循: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等。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程序1. 确定组建意向:首先,有意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要明确自己的组建意向,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有足够的合作意愿和共识。
2. 名称核准:在确定组建意向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需要进行核准。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冲突。
3. 准备必要材料:在进行注册登记前,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律师执业证书等。
4. 提交注册申请:准备好必要材料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将注册申请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具体的提交方式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
5. 审核和登记:注册申请提交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将获得注册登记证书,正式成立。
6. 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成立后,需要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和配置工作。
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部分修改条款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和我省实际,报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在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设立分所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设区的市主城区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到本市由原来的县(市)改为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设立分所(具体名单附后),具体设立条件和申报程序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通知》中确定的重点扶持的200个乡镇、3000个村涉及的县、市、区设立分所的(具体名单附后),派驻律师可以降至二名,设立资产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报送的材料根据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吸引》附件5);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4、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吸引》附件6);(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派驻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6、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7、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8、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省司法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指引等,凡与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为准。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26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
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
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所在市律协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费。
第五条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其总所所在
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设立的分所,用于开展法律业务活动的
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包括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
2. 分所设立依据:包括律师事务所总所的执业许可证号码,以及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分所设立条件和程序。
3. 分所负责人信息:包括分所负责人的姓名、执业律师证
号码、联系方式等。
4. 分所的业务范围:明确分所可以开展的法律服务范围,
例如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商业纠纷解决等。
5. 分所的执业律师信息:列出在该分所执业的律师姓名、
执业律师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6. 分所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包括分所的组织架构、律
师人数、行政人员人数等。
7. 分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分所的办公地址、办公面积、办公设备等。
8. 分所的执业期限和有效期限:明确分所的执业期限和有效期限,通常与律师事务所总所的执业期限和有效期限一致。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具体的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因此,具体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内容和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行业要求。
具体的条件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执业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人通常需要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即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了合法的律师执照。
法律法规遵守: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法律法规,包括律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等。
注册和许可证: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专业保险:一些地区要求律师事务所购买专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合规政策: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合规政策,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避免潜在的纠纷。
资金和设施: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法律图书和资料、办公设备等。
合作伙伴或律师团队:律师事务所通常需要有一支合格的律师团队或合作伙伴,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广告和宣传:设立律师事务所后,可能需要进行广告和宣传活动,以吸引客户并扩大业务范围。
税务和财务规划: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税务和财务规划,确保合理管理财务和税务事务。
行业监管:在一些地区,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受到律师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请注意,以上条件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设立律师事务所之前,建议您详细了解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附件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附件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分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摘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述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述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投资设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能够满足部分律师在业务领域的个性化需求。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设立人应具有律师资格,且在律师行业享有良好声誉。
2.投资设立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各项费用。
3.投资设立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需要满足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向当地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律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3.如果审核通过,律师管理部门会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进行相关工商注册手续。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事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自己具备律师资格,且在律师行业享有良好声誉。
2.确保自己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各项费用。
3.确保自己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4.确保自己满足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条件。
5.在设立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各项手续齐全。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8月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一)业务指导1.研究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省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5.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6.指导省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组织与境外政府间的律师工作交流与协作。
(二)资质管理1.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负责对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2.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批准、备案工作,负责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资格和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3.办理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工作。
4.负责对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核准的初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摘要: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2.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和监管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重要性正文: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的法定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设立后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律师事务所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1.条件:根据《律师法》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4)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5)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2.程序: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设立申请;(2)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和监管1.管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律师事务所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
在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是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在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其中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选择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山东省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也不例外,需要提前进行名称预核准申请。
本文将围绕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并对相关流程进行逐步解析,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该程序。
1. 申请表的填写步骤在填写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时,首先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包括律所名称、律所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
其次是填写律所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尊称、性别、唯一识别信息件号码等。
接下来,则是填写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依托单位等内容。
需要律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的材料。
2. 注意事项在申请表的填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事项:2.1 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2 注意选择律所名称,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冒用他人名义。
2.3 注意仔细核对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确保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申请表填写过程中,我认为需要特别注意律所名称的选择。
律所名称是律所的门面,也是律所形象的体现,因此选择一个恰当、规范的名称非常重要。
填写申请表的过程中,需勤勉、认真、负责地核对每一个细节,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对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从申请表的填写步骤到注意事项,都进行了逐一解析,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程序。
在个人观点和理解部分,我也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对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有一个全面、深入、灵活的认识,为今后的申请工作提供参考。
山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是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律所名称的选择不仅关乎律所形象,更关乎法律规定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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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三、名称检索与核准程序(一)申请:由设立人、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拟设立国资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或者分所名称核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与初审: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检。
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就审查情况出具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提供、补正以及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省司法厅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应当及时报送司法部检索。
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检索与审核结果,由省司法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拟订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可以重新拟订名称提出申请。
四、设立许可程序(一)申请:由设立人或者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2),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县级司法局出具的意见、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分别随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名称检索与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1)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7、《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参照“设立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
(三)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5);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应当详细说明所具备的各项条件);4、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7、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他(一)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
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二)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国资所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的派驻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按照变更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变更备案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时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新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新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六)申请设立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八)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