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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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四川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四川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1 范围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氯碱生产企业(本意见所指氯碱生产企业包括两部分:一是采用隔膜法或离子交换膜法电解氯化钠或氯化钾水溶液工艺技术生产氯气、氢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等产品的企业;二是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T 4830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5761 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GB 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树脂GB 11655.1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GB 14544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80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T 301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安监总管三〔2013〕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 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 ➢ 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综合能耗应按公式(2)计算:

…………………..(2)
➢ 式中: ➢ edsc——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生产系统(包括氯、氢处理)投入的各种 ➢ 能耗实物量; ➢ edfz——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投入的各 ➢ 种能耗实物量; ➢ k—— 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 n—— 能源种类数; ➢ PDJ——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电解碱折100%烧碱的产量,单位为(t)。
➢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 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在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烧增碱单减位1产0品0能A源/消m耗2 限,额》烧国碱家标电准简解介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 44kWh/t。
➢ 5.2 新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 新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 5.3 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 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企业应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能耗限额先进值达到表3的要求。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章, 5 共 0条 , 分别 从发 展 目标 、 业 布局 、 产 产业 准入 、
入 条件 》 准入 条件 依 然 注重 规模 发展 和 清洁 , , , 上产 极 力 防止低 水 平 重建设 , 人条 件 中的几 大硬 指标 准 则成 为 引导 的核 心关 键词 。
l2公 里一 城 市 规 划 边 界 外 2公 里 以 内 , 、 禁
文件 ,对 推进 煤炭 工业 全 面 贯彻 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
育 培 训 和煤 矿 职 工权 益保 护 , 支持 煤 炭 业 分离 办 礼 会职能 , 支持 煤炭 介业 发展 接续 产 、和替代产 、 I
发 挥 中介 组织 的作 用等保 障措 施
严格产 业 准人 、 快结 构 调整 、 高生 产 力水 平 、 加 提 保 障 安全 生 产 、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 强 环 境保 护将 发 提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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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7年第 3 8卷第 l 2期
《浙 江 化 工 》
一3 3一
我国 第一部《 煤炭产业政策》 正式
对 外 发布
经 报 请国务 院 批准 , 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于 国
《 煤炭产业政策》 还提出 J 完善煤炭工业税费政 策 , 成煤 炭 资源 勘 查 投 人 良性 循 环 机 制 , 形 支持 煤
方 面 , 定新 建 、 扩 建 煤 矿 最 低 建 设 规 模 和技 术 设 改
巾在 两 部 地 区 . 两 部 大 开 发 的 契 机 , 在 两 部城 借 现
市规划视野一般都较为广 阔, 但建设速度却并 令
人满 意 , 因此 , 城市 规 划 区边 界外 2公 坐 的限制 , 注 定导 致 新建 项 目 现有 中心 城市 市 距 不近 , R 氯碱 人

化碱工操作安全技术要求

化碱工操作安全技术要求

化工、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工作许可证、岗位合格证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到岗后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现场时除穿工作服外,必须戴好安全帽,扎好袖口。

4、操作或检查旋转设备时,禁止戴手套和围巾,女同志的长发不得露于安全帽外。

5、直接接触固、液NaOH时,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防酸雨鞋。

6、生产装置的安全附件及安全罩、防护栏杆、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如沟槽盖)必须完整、安全、可靠。

7、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

8、在装置区行走或巡逻时,要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

9、巡查时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其安全可靠。

10、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操作工有权先停车后汇报。

11、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认真处理生产中发现的隐患或事故,及时汇报,认真记录,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12、岗位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3、剥固碱外包装铁皮时,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使用工具和仪器伤害自己和他人。

14、用生活水冲洗剥了铁皮的固碱时,人员应与待清洗的固体碱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飞溅烧伤人现象的发生。

15、必须确保每次制备的碱液浓度在40~45﹪,温度60~70℃。

16、添加的固体碱的数量根据外部液体碱的浓度确定。

17、制备的碱液浓度在冬季应保持在下限,夏季控制在高限。

18、每次泵送碱液循环,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确保泵内无明显的不溶物,确保配制质量。

19、不得使用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固体碱,以免造成阴床与混床树脂的污染。

20、当给用户送碱时,必须按照碱输送的操作程序进行。

21、在开泵之前、停泵之后必须用装置空气吹扫管线,避免管内存碱结晶而堵塞管线。

吹扫后,装置的空气阀应保持在适当的开度,防止水或碱液窜入。

22、泵的密封供水必须正常,以防机封烧损。

23、正常情况下以脱盐水供应为主,切入生活用水,不加脱盐水。

24、随时检查生活用水和软化水之间的切断阀的状态和密封,严防碱液窜入生活水系统。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二级要素
5.9.1 事故报告
5.9.2 抢险与救护
5.9 事故与应急
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10.1 安全检查
5.10 检查与自评
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3 整改
5.10.4 自评
10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 AQ3013-2008中,5.1.1规定: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 和基层工作。 • 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 作出明确、公开、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必要的 资源支持。 •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24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3013-2008中,5.2.1.4规定 •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2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氯碱行业政策、行政法规的符合性准则
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引用了25个规范性文件
因此: AQ3013-2008中引用的标准适用于本标准。
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四、实施指南的具体管理要素
实施指南中管理要素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 二级要素组成。
➢ AQ3013-2008中,5.1.5规定: • 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一、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聚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

三、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项目。

五、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

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我省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六、严禁建设采用异地淘汰的化工工艺技术项目。

七、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钠、氯酸钾等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八、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

九、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十、化工项目立项前应由立项行政部门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立项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08(028)001
【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首次以行业准入管理的形式规范行业发展。

公告从产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的先进性等方面,提出了准入的硬指标。

准入制度自12月1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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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2.9月1日起云南省对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3.复杂经济环境下氯碱行业经济运行分析——2012上半年中国氯碱行业运行状况回顾及下半年预期
4.广东塑料交易所2007年12月行情综述(2007年11月21日-2007年12月20日)
5.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

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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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以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标题,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是指以氯气和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氯碱产品的产业,主要包括氯气、液氯、氢氧化钠和氯化氢等。

由于氯碱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严格控制准入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氯碱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需要拥有完备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有效控制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质量管理条件。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企业需要进行严格的原料采购和产品检验,确保原料和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有效处理。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安全环保责任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履行安全环保责任的能力和意识,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推动绿色发展。

企业需要建立与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环保要求,积极应对各种安全环保挑战。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还包括资质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保持合法经营,遵守诚信原则,对社会和员工负责。

氯碱行业的准入条件是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该行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

同时,也能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准入条件,推动氯碱行业朝着更加安全、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工信部正在组织修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正在组织修订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准 、安全 评价 标准 、配套 设施 要 消 除系 统误差 ,在 高速 高精度 情 总 体 设 计 技 术 等 方 面 的领 先 优 求和 环境 评价 等全 方位 的要求 。 况 下 实 现 了 供 袋 、 插 袋 的 自动 势 ,该 技术 对我 国水泥 包装 行业 同时将补 充 甲烷氯 化物行 业和 聚 化 , 目前 已进 入系 统整 体试运 行 的技术创 新起 到重要 推进 作用 。 氯 乙烯糊 树脂 行业准 入条 件 。


7 8 I 中 国 包 装2 0 1 3 . 8
将全 面开 展 “ 版权 保护进 高 校 ”
面积6 . 2 万平 方米 ,2 0 1 2 年6 月开 3 D 打 印机 。
红 岛经 济 区 出台了一 系列优
系 列 活 动 , 在 全 国 重 点相 关 大 工建 设 , 目前主 体建筑 己完 工 ,
惠政 策 ,并成立 了扶 植基金 。吸 月份投 入使用 。 学建设一批 “ 数 字 版 权 保 护 中 计 划今 年8 目前 ,红 岛经济 区 已与西安 引项 目落户 ,帮助 企业 成长 。
D 打 印与社 3 D 打 印产业 自动化 研 究所合作 的3 普及 版权 保护 的法 律知 识 。这 也 将 建成 国内领 先 的 “ 会 化制 造项 目,重 点 生产面 向高 是 北京 国际版 权交 易 中心首 次在 园 ”。 高校 专 门设立 的数 字版 权保 护机 被 确定 为3 D 打 印产 业载 体 的 端用 户群体 的 “ 天工 ”系列 和面 6 亩 ,总建筑 向普通 用户 群体 的 “ 开 物 ”系列 构 ,据 悉 ,北京 国际版权 中心还权 保 护 中 心"落户 印刷学院
3 D 打印产 业园落户 红岛 造天 工 、开 物 系列打 印机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2010年5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 第99号为贯彻落实《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引导和规范我国纯碱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纯碱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纯碱行业准入条件二○一○年五月一日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依法设立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产地、没有能保证原盐全部自给的自备盐场、不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不便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四)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原料、水源,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二、规模与技术装备(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12月起实行准入制

家 发展 改 革委和 商 务部 日前 联合 颁 布 了 外 商 投
资产 业指 导 目录 (0 7年修 订) 下称 目录 , 20 ( 新 ) 自20 0 7年 1 2月 1日起 施行 。2 0 0 4年 1 月 3 1 0日
节 约资 源 、保 护 环境 。鼓 励外 商 投资 发展 循 环 经济 、清 洁 生产、可再 生能源 和 生态 环境保 护 , 维普资讯 来自、有机硅氟 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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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新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从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获 悉 ,经 国务 院批 准 , 国 技 术 、具备 较 强 生产 能力 的传 统 制造 业不 再鼓励 外 商投 资 ,明确 产 业结 构调 整指 导 目录 限制 类 条 目适 用于 外商投 资项 目。
方面提 出了要求 。 近 年 来 ,国内氯 碱产 能 扩张 过快 问题突 出 。
该公 告规 定 :新建 氯碱 生产 企业 应靠近 资源 、 能 源 产地 ,东 部地 区和 主 要河 流 两岸 、公 路 、铁
路 、水路 干线 两侧 1千 米 以 内,原 则 上不再 新建
电石法 聚氯 乙烯 项 目和 与其 配套 的烧碱 项 目 ;除
维护 国 家经济 安 全 。对 部分 涉及 国家经济 安 全 的战 略性 和敏 感性 行 业 ,持谨 慎开 放 的态 度 , 适 当调整相 关条 目,统 筹 国内发展 和对外开 放 。
氯碱行业 1 2月起 实 行准 入 制
国家发 改委 1 月 7日正 式公布 了氯碱 行业 准 1
入条 件公 告 ,首 次 以行 业准 入管 理 的形 式规 范行 采 用 乙烯氧 氯 化法 聚 氯 乙烯 生产技 术 替代 电石 法 聚 氯 乙烯 生 产技 术 ,鼓 励 干法 制 乙炔 、大 型转化 器 、变 压 吸 附、无 汞 触媒 等 电石法 聚 氯 乙烯工 艺 技术 的开 发和 改造 ;新 建 、改 扩建 烧碱 装 置 的 电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1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9)
附件2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6)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证书和标志……………………………………………………………………………(15)
6.1证书……………………………………………………………………………………(15)
6.2标志……………………………………………………………………………………(1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设在化学工业氯碱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组织宣贯《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5.2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3企业生产氯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附件1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提升我国烧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烧碱行业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要求(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建设。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烧碱生产企业的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当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安全设施要求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需达到以下要求:(四)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国家发改委74号文(2007)

国家发改委74号文(2007)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

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1. 评估主题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纯碱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尤其在玻璃制造、造纸、化肥等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针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对于相关行业和供应链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仅是从政策本身的角度出发,更加关注其背后的产业动态和可能的影响。

2. 简要介绍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旨在优化化工原料的供应结构,提高生产质量和环保标准。

在之前的政策下,纯碱产能过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导致供需失衡和产业发展不平衡。

通过调整政策,有望实现产能去杠杠,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整体行业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3. 深入探讨在深入探讨这一政策调整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

我们可以从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新政策对于纯碱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变化。

我们需要关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和战略调整,以及纯碱价格、市场需求、行业集中度等方面的可能变化。

从区域经济和产业升级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分析新政策对于新疆地区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长期影响。

4. 文章内容在撰写文章时,我会分别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深入的论述。

我会对新政策的出台背景、内容和宣布带来的预期效果进行阐述。

我会结合市场分析、行业调研和政策评估,探讨政策调整对于纯碱企业生产、市场和发展的具体影响。

我会对政策调整对于新疆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长期意义进行综合解读和展望,从而使文章更加全面、深刻和有价值。

5.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是一项符合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标准,有望减少低端产能和落后产能,促进优质企业的发展和集中度提升。

政策的调整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

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

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X市场竞争秩序,控制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硫化碱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技术进步、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硫化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芒硝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硫化碱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与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线与重要地下管网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硫化碱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硫化碱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装备新建硫化碱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与自备电厂的硫化碱新建项目〕,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与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与还原焙烧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与回收处理装置;〔二〕采用收尘技术,同步建设含硫化碱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硫化碱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现有硫化碱生产装置,单台装置在4000吨以下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碱泥处理、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碱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硫化碱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二〕硫化碱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硫化碱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三〕硫化碱尾气不得直接排放,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硫化碱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鼓励硫化碱生产企业利用硫化碱尾气作为热源生产原料芒硝.〔四〕含硫化碱废水必须实行零排放.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碱渣回收装置,碱渣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五〕硫化碱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硫化碱装置芒硝利用率必须达到95%.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硫化碱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硫化碱炉渣制水泥、渣微细粉、硅肥等.〔六〕新建硫化碱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硫化碱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七〕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硫化碱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一〕硫化碱属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二〕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三〕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五、经济指标新建、在建和现有硫化碱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建、改扩建硫化碱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一〕硫化碱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新建、改扩建与整改的硫化碱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准入要求.〔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硫化碱生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硫化碱生产企业执行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监督检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工业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硫化碱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七、附则〔一〕其它新上焙烧硫酸盐工艺付产硫化碱项目视同新建硫化碱装置.单台装置在4000吨以下的现有硫化碱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产境内所有类型硫化碱生产企业和有硫化碱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三〕本准入条件自X年X月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硫化碱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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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国烧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烧碱行业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建设。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烧碱生产企业的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当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安全设施要求
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需达到以下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六)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七)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储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
(八)新建烧碱生产企业的液氯储罐区的总储存量应当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液氯生产量的总和;液氯储罐和液氯气瓶的储存安全应当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和《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3014-2008)中的有关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管控条件。

(九)有关企业和运输单位要依法办理液氯的准购证、运输准运证,严格液氯安全使用管理,严控液氯运输距离,原则上液氯运输半径不超过500公里。

运输液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与国家或各省市的安全监管应急平台联网。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十)新建烧碱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管三〔2011〕191号)要求,到2015年底,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五、监督与管理
(十一)烧碱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烧碱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烧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前,应当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有关专家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审查。

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十三)要建立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做好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能耗高、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烧碱生产企业转产、搬迁或关闭工作。

(十四)烧碱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烧碱生产企业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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