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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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就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

二、工程承包容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围和甲方确认的标志标线工程施工及产品质检、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合同承包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括乙方各种税、费在的一切费用(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或甲方代扣代缴)。

四、工程地点

市区片区。

五、合同价格

1、本工程以综合包干单价方式计价,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全部工作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配件及辅料费、材料损耗费、方案设计费、施工放线费、室外施工操作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费、运输费、机械费、装卸费、材料二次转运费、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清洁费、管理费、利润及税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2、合同单价:本工程综合包干单价详见《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说明: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全部工作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配件及辅料费、材料损耗费、方案设计费、施工放线费、室外施工操作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费、运输费、机械费、装卸费、材料二次转运费、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清洁费、管理费、利润及税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也不论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该单价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3、合同总价

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结算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

六、合同工期

1、乙方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工期要求: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时间为准,总工期为20日历天,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其它相关单位施工,达到总体施工进度要求。

3、因甲方、其它相关单位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地震、洪灾等)造成工期延误,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由甲方予以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七、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派驻工地总代表:,甲方的指令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后生效。

八、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指派为项目负责人,乙方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负责施工并与甲方随时取得联系,以便协调施工中的有关事宜。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将上述人员的复印件(本人须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名并附上联系)和乙方对上述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章)交与甲方备案。

九、材质、施工质量、技术要求

1、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以及制作,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

2、交通标志的反光材料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2002】的规定并满足二级反光膜标准。

3、本工程地面标线采用热熔标线,必须符合耐久、耐磨耗、耐腐蚀、与地面粘结强、具有较好

的辨认性、具有防滑性和一定的粗度、无毒害性要求,满足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规定。

4、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及《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明确的规格、型号、品牌等,向甲方提供并安装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路政设施,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均符合相关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

十、工程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效果达到甲方满意。

2、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资料一式伍套(至少一套原件),甲方收到乙方齐备的竣工资料及验收申请报告后,7日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备案制验收的合格标准,甲方应与验收合格后书面确认。

3、标志标线材料、构件、配件等必须以甲方封存的样品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时以此为依据。

十一、工程结算

1、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现场按实收方结算。

2、本合同单价均为综合包干单价,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也不论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该单价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3、工程结算总价款=∑各分项工程数量×各分项工程综合包干单价。

十二、付款方式

1、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造价的50%,审计单位审计完毕后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2、扣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进行质保金结算,结算完毕且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保修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款、质保金均不计利息。

3、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的40%采用银行承兑方式(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剩余60%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每次支付乙方款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足额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1.2为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必要的工作面及水电源的接头,由乙方负责搭接,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1.3施工期间甲方协调为乙方提供放置材料的堆置场所,由乙方自行管理。

1.4组织竣工验收,并协调乙方与其它单位的关系。

1.5负责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后,必须在2日将材料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经甲方予以确认后

立即进行施工,必须满足总体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2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作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3负责交工前的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

2.4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确保乙方施工的工程达到验收合格。

2.5乙方保证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及所送样品要求,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检

验报告、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检测报审资料,并于交工前向甲方提交备案资料。

2.6乙方在交付甲方使用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2.7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经济责任)。

十四、工程维修及保修

1、工程保修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在保修期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12小时必须到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并在2天完成,否则乙方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乙方未能按时到场进行维保义务,甲方有权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保,所产生的费用将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质保金余额不足的,由乙方补足并支付,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工程维修

乙方根据国家两书一证的精神,工程产品质量遵循“终生维护原则”,承诺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对该工程进行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工料成本费。

3、乙方负责保修的质量,每个保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甲方验收签定方可;所保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项目整体质保期相应延长一年,乙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相应的质保金支付时间顺延。

4、因质量问题乙方保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合同进行保修外,还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基础上再增加一年保修期,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5、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保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乙方需及时补足。

6、保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保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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