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汽车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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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101

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买受人:**************厂签订地点:

第二条质量标准:国标III级GB/T7723-2008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保质期一年,天灾人祸除外. (电压、雷电和人为所导致该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在保修范围内,电瓶不在保修范围内)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仪表XK3190-A9 传感器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安装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出卖人负责装车时的起重设备及运输费用。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买受人负责卸车及安装时的起重设备。

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由当地计量部门检验,买受人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50%,安装完毕全部付清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本商品在款未付清前不得做担保。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收到预付款起生效。

监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工商局印刷厂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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