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内容提示]本章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对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讲解。
在保险实务中,相关的内容还需要灵活运用,因此,结合保险基本原则,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实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湖南某私营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时,该企业主要是生产电子元器件。
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该企业转而生产烟花礼炮。
后来厂区电线遇雷击引发火灾,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因其未及时告知生产转向的具体情况,部分标的的变更未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实例二]华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12月13日为其妻刘某向一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为150000元,当日预交了首期保费。
缴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声明:“保险人的责任自正式签发保单、正式出具保费收据后开始,在这之前,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例三] 保险公司于12月23日签发了保险单。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经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003年6月14日,被保险人突发严重脑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未满180天,保险人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并退回所收的保险费(不计息)。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特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课后习题答案
综合训练习题答案第1章1.1 填空题1)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2)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3)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1.2 选择题1)A2)C3)D1.3 问答题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与赌博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2)存在的条件不同;(3)造成的后果不同。
2)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足够多的相似的风险载体单位;(2)损失的发生是偶然的;(3)不会发生巨灾;(4)损失是确定的;(5)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6)损失程度较高,但发生概率不高。
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如下:(1)实施方式不同;(2)经营主体不同;(3)保费来源不同;(4)保障程度不同。
1.4 分析题(1)大楼本身及其内部的家具、设备及有价值的文件等;(2)银行在大楼不能正常使用时支付的额外费用及遭受的收入损失。
第2章2.1 填空题1)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2)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公估人公司3)互助会银行政府2.2 选择题1)D2)C3)B2.3 问答题1)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如下:(1)经营性质不同;(2)企业主体不同;(3)权力机关不同;(4)经营资金来来源不同;(5)保费形式不同;(6)保险契约性质不同;(7)利益处理方式不同。
2)保险代理人公司的业务流程如下:(1)接受委托;(2)风险评估;(3)保险安排;(4)客户服务。
3)保险公估人公司进行理赔公估操作的业务流程如下:(1)登记立案;(2)指派公估师;(3)公估前的准备;(4)现场查勘;(5)检验、鉴定;(6)形成初步公估报告;(7)审查;(8)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2.4 分析题保险公司常常根据一般情况对所提供的格式保单中风险的定义和条款进行解释,这很难满足特殊情况的需要。
【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合同(也称契约 )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 )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保险合同
• 为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减少纠纷,在多数情况
下,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仍是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的方式签订的书面合同。
–(2)要式保险合同
•因保险标的特殊性不能采用标准的保险单, 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依法以书面协议的方 式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受益人。 • 受益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受益人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 同中指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自己利益而订 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 是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他 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保险责任何时开始?
–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合 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 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 无效合同的确认
– 主体
• 行为能力(法人、自然人)
• 保险利益
– 内容
保险合同
•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 同。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较为特殊,一般包括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 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还要借助保 险合同的辅助人。
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所产生的风险和回报的概率。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的方式,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减轻损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的时候,考虑到理赔可能性和潜在风险,以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该合同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合理的风险与回报的概率。
保险合同的射险性是通过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来界定的。
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以及理赔条件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考虑到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并通过对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进行预测,以确定保险合同的射险性。
保险合同的射险性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中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保险产品,如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公司的射险性较高,保险费率也相应较高。
这是因为火灾和意外伤害等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来补偿这一潜在的损失。
而对于一些低风险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公司的射险性较低,保险费率也相应较低。
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较高,但损失较为可控。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来覆盖这些潜在的损失。
保险合同的射险性不仅取决于风险事件的概率,还取决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事件的性质和可能的损失大小来设定保险合同的条款,以确保在损失发生时能够提供合理的赔付。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一般包括对保险责任和责任限额的定义、理赔程序和条件、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设定也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射险性,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射险性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风险与回报的概率。
保险合同的射险性由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来界定,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理赔条件等。
第四章 保险合同
•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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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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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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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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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合同3.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①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区别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二、保险合同有些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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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合同(也称契约 )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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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 )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
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
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
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
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
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