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与限制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与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公益诉讼领域的热议问题,并且实务界和理论界达成的共识均是需要对其原告资格的范围进行扩张,但结合我国实际,则要做到附加限制条件的扩张。
对此,本文通过研究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得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又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原告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以达到真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我国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做到扩张与限制,二者并驾齐驱。
标签: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共信托0 引言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了更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引起普遍争议的就是,在我国仅有环保联合会有资格以其他组织的身份提起诉讼,其他的环境保护组织则被完全排斥在外。
此外,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个人同样是被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外的。
与世界各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适格范围相对比,我国显然对此是做了限制性规定,当然这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与我国的法律普及与适用状况相适应。
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环境保护法》在《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与界定。
此外,最高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使得法律的条文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从目前实践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着原告范围过窄、法律用语模糊以及缺少限制性条件等问题。
笔者将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2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2.1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次里程碑的事件,我国的法律也由此对公益诉讼打开了大门,使得提起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十分重视 的 , 给予公 民极大 的 自主权 利 , 这种把公 益作为 但 私益来保护的做法 , 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 了公益和私益的界
限。
人, 这种代表人既不一定是全体公民或人 民, 更不是一定范
围内的具有确定 身份 的人 。主体 的不特定性 、 利益的大面积 性是公众利益说确定公益诉讼 范畴 的两 大特性 。 J
环境诉讼主要分为 三类 , 即环境 民事诉 讼 、 环境 刑事诉
讼 和环境行 政诉 讼。其 中 , 环境 行 政公 益 诉讼 是 指检 察机
关 、 民、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行为 侵害或
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 利益 , 向法院提起行 依法 政诉讼 ,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 性予 以审查 并作 出裁判 的一种活 动… 。环境行 政公 益诉讼 的根 本 目的 是为 了社会公益 , 针对 的是行 政行 为 , 对于 环境 民事诉 所 相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陈 婵
( 重庆邮电大学 , 重庆 4 0 6 ) 0 07
摘
要: 原告资格确 立问题是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的主要 内 。对公益 范畴界 定主要 有国家利 益说 、 会利 容 社
益说、 公众利益说 以及群体利益说 。不 同的界 定会 导致原告 资格确 立制度 的差异 。美国的公 民诉讼制度 、 国的检 英
压力。
正当行为不行使其职权, 公民就可以向其请求由自己去提起
诉讼 , 如果检察总长允许 , 可 以由公 民个人 提起诉讼 。但 就 由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 不能是为了公 民本身 , 而必须 以公众
利益为基 础。
( 群体利益说 四)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利 益 因为 涉 及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 因此 常 常 处 于无 人 管 理状 态 .同时 每 个个 体 都 会 出于 利 己的本 性 而 榨 取 公共 资 源 .所 以 怠 于管 理 的 公共 利 益 最易 受 到 侵 害
代 表 性 的美 国为 例 ,9 0年 美 国 的《 洁空 气 法 》 17 清 中最
早 规 定 了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问题 .其 中著 名 的 公 民诉讼 条 款 中规 定 了任 何人 都 可 以提 起 诉 讼 ,在 此
害关 系 : 次 , 诉 人 的 范 围 应 当具 有 一 定 的广 泛 性 , 其 起
( ) 境 资 源保 护 的现 状 一 环
“ 地悲 剧 ” 外 国学 者 所做 的一 个试 验 将一 块 公 是
保 护 方 面 .扭转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得 不 到 关注 和保 护 的局 面 。 是 考察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例 , 据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但 根 定, 提起 诉 讼 的原 告 要 适格 必 须 符合 一定 的 条件 : 告 原
二 、 察机 关 作 为环 境公 益 诉 讼原 告 之适 格 性 检 ( ) 一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要 求 对 于环 境 公 益诉 讼 而言 .最关 键 的是 原告 资 格 问
题。 对此 两大 法 系都 有 不 同 的规定 以英美 法 系 中最 具
2 t 年第 3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 1
越来 越 多地 呈 现 出社 会 化 的特 征 .受 到损 害 的权 利 主
体往 往是 不 特定 的 . 且 越是 影 响 范 围大 的 环 境 问题 . 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论文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古罗马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而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原告,进而行使其起诉权并获得公正的裁判,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掌握着环境公益获得司法救济的关键,意义重大。
何谓原告资格呢?《英汉辞海》对“standing”原告资格一词的解释是“因个人的利益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权利或资格”。
也有说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也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危险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
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不是同一概念,原告地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人的诉权获得法院认同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原告资格从收到具体的侵害时起就己经取得,而原告地位则是提起诉讼并法院受理时方可获得。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鉴1.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称当事人“为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法律上无利害关系之资格提起的诉讼”为“民众诉讼“,是行政案件的一种诉讼形式。
总的来说,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取消诉讼、课以义务诉讼、居民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等。
在原告资格方面,目前,法学理论界较认可“具有法律上利益”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不再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力为限,当事人亦可以针对法律上保护的其他利益起诉,虽然现在理论界对于“值得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含义尚无明确界定,但是将原告的环境利益作为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赋予其诉讼资格,扩大起诉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t h e“ r e l e v a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i n t h e n e w c 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a n d c a l l s f o r i t s n e c e s s i t y t o wi d e n t h e p l a i ti n f q u li a f i c a t i o n
关键词 : 环境侵害 ; 环境公益诉讼 ; 原告资格 ; 公共利益
中图分 类号 : 1 3 9 2 2 .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9 9 1 ( 2 0 1 3 ) O 1— 0 0 7 6— 0 5
T h e R e s e a r c h o n t h e P l a i n t i f Qu a l i i f c a i t o n i n E n v i r o n me n t l a P u b l i c I n t e r e s t L i i t g a i t o n
Ma r . 2 01 3
Vo 1 .1 2 No . 1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1 6 7 2 — 7 9 9 1 . 2 0 1 3 . 0 1 . 0 1 5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华北 电力大 学学 报 ( 会 科学版 ) 社
J u n lo hChn e ti P we ie st ( o i ce c s o a fNo t ia Elc r o rUnv i S cal in e ) r r c r y S
环境 公 益诉 讼 在 部 分 发 达 国 家 已经 得 到确 立 , 且 在较 大范 围 内得 到推 广 , 实证 明这一 制 并 事
能 部 门 、 保 社 团 以 及 居 民社 区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 环 享
有 环保 公益 诉 讼 的原 告 主体 资格 , 标 志 着 我 国 这 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开 始从 理论 探讨 到 司法 实践
DEN G u R i
( sn s c o l Bu i e s S h o ,Yu n n No ma n v r i n a r l U i e st y,K u mi g 6 0 0 , i a n n 5 1 6 Ch n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Ab t a t Th e s u ft e e vr n e t lp b i n e e tl ia in i h u l ia in ft e sr c : e k y is eo h n io m n a u lcit r s i g t st eq ai c t s o h t o f o
的过渡 。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原 告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资
度确 实 为环 境 公 益 的保 护 起 到 了 重 要 的促 进 作
用 。我 国学术 界 自 2 O世 纪 9 O年代 起开 始研 究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 相 关 问题 。其 中 , 告 主 体 资格 过 原 于狭 窄是 目前 我 国司 法 实 践 面 临 的 最 大 障碍 , 也 是 学 者们 讨 论 最 多 的 热 点话 题 。然 而 , 在 理论 就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执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1 条 借 用 第三 人 的 概 念 规 第 2
响或者存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性者 ” 即要 ,
求 的原 告 须 具 有 “ 际 损 害 ” 以 L jnV 实 。 ua N t n l i l e eain案 为转 折 点 , ai a W l i F d rt o df e o
的原 告 而 使 公 民环 境权 益 和环 境 公 益 被 摒 弃在 司法 保 护 范 围 之外 。
艳 (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 学院
南 昌 3 0) 3 ( I 3)
基金 项 目:本 文为江西省社会科 学研 究 “ 十一 五”2 0 年度规 划项 08
国 外 环 境 公 益诉 讼原 告 资格
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或利益遭到 了侵犯。 在 美国,私人还没有取得所有环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资格 ,1 7 年制定的 《 92 清洁 水法》 中对原告资格进行 了一定的限制 , 其
中将 “ 民” 限 定 为 “ 利益 受到 严 重 影 公 其
情 况 来 看 ,扩 大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原 告 资
-= 1l I :
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环境 资源
破 坏 行 为 采取 放 任 的态 度 ,甚 至 包庇 企 业
我环公诉原资的 国境 益 讼 告 格
法 状 完 现 及 善
■ 熊
▲
污染环境等 ,受害人又 因某些原因无法提 起诉讼 ,其他人 员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提 起行政诉讼 的,则该行为将无人制止 ,其 结果将是 非常严重 的。有一些环境行政行 为没有明确 的相对人 ,由于不存在 明确的 受损害对 象,这类行政案件 由于缺乏适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浅析论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浅析论文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环境公益诉讼所追求的法治价值在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进而实现环境法治。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有关民事主体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法定公益诉讼主体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类。
适格原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定义为,对于诉讼标的所享有的特定权利或特定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诉讼并请求判决的资格。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适格原告的界定,对消除现行诉讼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其深远的法治意义。
第一,强化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
只有当公众意识到自身享有某项权利时才可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第二,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推进环境法治进程。
扩张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权利实施,实现环境法治又更进一步。
二、国外有关适格原告理论(一)诉讼实施权理论诉讼实施权理论认为,作为诉讼当事人既可以与案件具有实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诉讼实施权,也可以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具有诉讼实施权,成为适格当事人。
有无诉讼实施权是判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的重要标准。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却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行使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诉讼实施理论的正当当事人的要求。
(二)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产生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空气、河流、海岸等均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的方式交由国王或政府持有。
美国密歇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第一次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主张国家和政府作为受托人,承担着保全、保存、保护信托财产并使之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而作为受益人的全体公民,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和受益权,一旦国家或政府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主张其权利,从而实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该理论为公民个人主张环境公益诉讼权提供了的有力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再反思——以原告资格扩张为视角
现代经济信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再反思——以原告资格扩张为视角高耀清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摘要:环境公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为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基础是确定原告资格。
传统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公益保护问题。
本文基于此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正当性理论,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合理扩张原告资格的边界,即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告范围基础上,增加检察院无条件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赋予民众有条件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诉讼成本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6-0324-02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环境本身具有的公共利益特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必然成为公益诉讼的典型类型之一。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规定,然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因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的狭窄性至今仍实施地不尽如人意。
进一步讲,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严重束缚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展。
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反思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从而为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基础性理论支持。
一、传统诉讼理论对原告资格的理解(一)原告资格理论的学说原告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原告资格的理解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利害关系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应该是与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换言之,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权利提起诉讼。
按照此观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权利保护说。
此说认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既包括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对争议的民事权利有权进行管理或支配的人,后者并非是权利受侵害的直接当事人,但却因与受侵害的主体有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享有原告资格。
第三,程序当事人说。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环保部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摘要]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给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环境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成了规定,但仍规定不明确。
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要件以及其与本身的法律赋予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未作详细规定,其中环保部门是否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有异议。
[关键词]环境;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了以环境作为代价,为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往往也忽略对环境的保护,随意排放污染物及滥用资源,政府为促进地方GDP增长也忽略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忽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企业积极地对环境行政进行操纵与控制形成鲜明对照,来自环境行政所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受益人即公众的监督与问责却极为消极,①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近年来出现了松花江水域污染事件、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企业的“三废”排放导致现今地下水、空气、土壤污染,公民生存条件面临严重威胁。
2013年1月持续多日的北京雾霾天气,从东北、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大范围的重度和严重空气污染,环境污染问题再次被人们重视。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都应有获得救济的资格。
为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破了“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诉讼的屏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国际上如美国的公民诉讼,规定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检察官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印度则规定任何个人和任何社会团体有权提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政府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原告资格,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到突破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012年8月31日,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公益诉讼,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同。
这让我们觉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更为必要和迫切。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1]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对环境污
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何种主体拥有诉权即原告资格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可以界定为:公民、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
一、我国现存法律原告资格的限制
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诉之利益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枢纽,根据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这些总则性的规定虽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却都是原告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种看起来很正统的
理论,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施行以来一直都存在的一种弊病:它认为只有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才具有原告的资格,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否定了当事人本应具有的诉讼法上的独立意义,使当事人问题成为超越程序的一个实体问题。
但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超越诉讼当事人个人利益的问题,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权利受到侵害或是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为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作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在这样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受理。
因此,客观上要求以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从而对传统诉讼理论提出了挑战。
在原来的诉讼资格理论中,利害关系人理论往往被理解为对当事人双方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私益权利遭受到行政权的实质性破坏时,受到损害的主体才可以提起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诉讼,而与其它主体没有任何关系。
[2]若有主体的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间接地的影响,则该主体因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是不会让其进入司法机关的大门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经常会给社会的多数人造成损害,而并非单个人,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权的行使给社会公益造成了损害,其它主体则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因为它只对公共利益做了错事,而没有对任何具体个人做了错事。
如果只把提起主体限制在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只有其人身、财产等实体权利受到损害,不仅混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性质,而且过分束缚法院对环境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难以起到环境公益保护的作用。
二、突破原告资格的依据
(一)突破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
公共信托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美国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
在古罗马时期,公共信托理论主要是指:空气,河流,海岸,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应该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政府机关和国王不拥有这些财产,而是公民通过信托的方式托付给他们管理,他们利益的目的仅局限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最早将公用信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于1970年发表题为自然资源中的公共信托理论:将环境质量和环境公益保护领域引入司法权干预的理论并且对其合理性做了深入分析。
[3]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依据此理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或者存在侵害之虞时,更多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公益之信托者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突破原告资格的实践依据
一般而言,司法积极主义又称为司法能动主义,该理论始终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司法理论,它更多地强调司法权的自我克制,并且一致地认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处于一种被动消极的地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仅是简单的适用法律的过程,甚至连法官
审理案件的思维过程也完全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框架去行事,在这种观念下,司法积极主义要求法官在遇到违宪的法律或行为时要积极利用手中的职权宣布其无效以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
[4]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司法作用的日益提升,立法量的增加,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的增多和立法漏洞的存在等,都从客观上增加提升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要求法官对自己的超出案件本身的局限,面向未来,作出裁判以对以后的行为起到一种指引的作用,从而维护环境公益。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裁判的最终影响力也完全超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为环境公益而诉是一种高尚的事,国家的诉讼制度应该支持各种主体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国家应该鼓励更多的主体为环境公益而诉。
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的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参考文献】
[1]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英〕丹宁著.法律的训诫[m]. 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美〕克里斯托夫﹒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
还是安全的威胁[m]. 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