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闫冠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54-02作者简介:闫冠宇(1986-),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正方,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和痛苦的生命,它们也有权利不遭受虐待和残忍对待。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地球上的生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许多科学研究表明,动物也具有智慧和情感。
例如,大约98%的哺乳动物和鸟类都具有同人类一样的情感系统,它们能够感受到快乐、悲伤、恐惧等情绪。
因此,我们不能将动物简单地视为人类利益的工具,而应该尊重它们的生命和权益。
再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法律保护动物的权益,例如《动物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表明社会对于动物权益的重视,也证明了动物应该与人类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最后,如果我们不平等对待动物的权益,就意味着我们在道德和伦理上存在缺陷。
正如印度的伟大领袖甘地所说,“一个国家和它的道德进步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如果我们不能平等对待动物的权益,那么我们也就无法谈论人类的道德和伦理。
综上所述,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这不仅是对动物的尊重,也是对我们自身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反方,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和统治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利用动物资源。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说,“人类有责任对动物进行合理的利用,这是我们作为地球上的主宰所应尽的责任。
”。
其次,动物与人类有着本质的区别,动物没有人类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因此不应该与人类平等对待。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动物的权益与人类的权益相提并论,这是对人类特有价值的否定。
再者,动物的权益和人类的权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例如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人类可以利用动物进行实验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如果我们将动物的权益与人类的权益平等对待,那么就会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法律保护动物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应该与人类平等对待。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享有、行使、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法律、经济、政策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纠纷的类型、物权保护措施等方面对物权案件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供他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同一物上,债权和物权同时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纠纷的类型1. 物权设立纠纷物权设立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设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设立纠纷。
2. 物权变动纠纷物权变动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转让、继承、赠与等变动行为产生的争议。
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3.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的争议。
如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四、物权保护措施1. 请求确认物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某物的物权。
如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请求排除妨碍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自己的物权。
如请求排除对土地、房屋的占用、侵害等。
法律平等保护物权原则的位阶论
2020年第12期No.12,20202020年12月Dec.,2020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法律平等保&物权原则的位阶论口崔建远内容提要法律地位的目的及功能在于解决国家、集体、私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是否被民法承认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即能否享有民事权利(含物权)和负担相应义务的问题%正因其只解决这关键之点,其平等性也较为彻底&发展权次之,但也属于资格的范畴,而非具体的民事权利,它所解决的问题是,某类市场主体仅可从事这样的业务,另类市场主体只能从事那样的活动,不得&市场主体得物权的,这、国家的基本制度直接相关。
法律平等保物权的原于末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决定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权,进而决法律平等保物权的原。
没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就难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权,有法律平等保物权的原&法律平等保物权的原保障法律地位及发展权的平等性的&关键词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展权平等保护物权,法、&(100084)引言法律平等保护物权,作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的草拟和研讨过程中被提出并被人们所接受,助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诞生,功不可没。
其精神被《物权法》第3条第3款和第4条等条款所吸收,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不但承继了《物权法》的这些条款,而且更加醒目、准确和周延地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207条)。
法律平等保护物权原则,人们的平等保护的物权法原则,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它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学界存在着理解上的分歧。
主的立场为平等保护原则内含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①在义市场条件下,各种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在一的市场作并生,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地位,有权利,规则,承任。
物权法结业论文2200字_物权法结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物权法结业论文2200字_物权法结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物权法结业论文2200字(一):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序和谐的社会,而物权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更是构建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物权方面的利益,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贯彻落实,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从多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概述我国的物权法指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護权利人的物权而根据宪法所制定出来的法规。
物权法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之上产生的,是私法的性质,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物权法还是普通法,是固有法,也是财产法和强行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主要是为保护公民的物权而设立的,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的,而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权利人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与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的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主要指导思想,也是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物权法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原则。
由于物权法维护的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1]。
二、确立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同时存在多种经济主体,为了使这些经济主体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了这些经济主体能够实现自身良好、稳定、长远的发展,我国必须制定可行的原则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收稿日期:2008-11-03作者简介: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第24卷第7期2009年7月Vol.24,No.7Jul .2009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要:近代以来,不同国家对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了私权神圣与公权神圣两种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两种财产保护的法律原则都趋于平等保护。
这是世界物权立法保护的一大趋势,我国《物权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了世界物权立法走向平等保护的这一趋势并具有中国特色,这一科学的选择也必将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09)07-0087-05所谓物权平等保护是指物权主体(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相同的物权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在市场交易中也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市场主体的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应该有所歧视或区别对待。
我国《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使物权平等保护在法律上得以真正的确定化,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只有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才能公平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也就是说要“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打印:1、试述物权法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③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④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1、试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高佳;冯晓健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2)003
【摘要】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平等保护体现在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整部法律的始终,符合宪法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确立依据等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物权法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善,例如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导致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着一定问题,所以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高佳;冯晓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2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问题及其完善
2.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3.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效果
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
5.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及其实现——兼评《物权法》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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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和痛苦的生物,它们也应该享有与人类一样的权益。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反映出他们对待人类的方式。
”如果我们不能给予动物平等的权益,那么也难以保证人类权益的平等和尊重。
其次,动物在生物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对于生态平衡和环境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我们不尊重动物的权益,任意捕杀和虐待动物,将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保护动物权益是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最后,伦理和道德层面上,我们应该尊重所有生命的存在,无论是人类还是动物。
正如印度的圣雄甘地所说,“一个国家和它的道德进步可以通过它对待动物的方式来衡量。
”只有当我们能够平等对待动物权益时,才能够体现出一个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的进步。
反方观点,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人类是高等生物,拥有理性和思维能力,而动物则是低等生物,它们没有能力进行道德和伦理的思考。
因此,在权益的分配上,人类应该优先考虑自身的权益,而不是将动物的权益与人类平等对待。
其次,人类需要动物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比如食物、衣物、药物等。
如果将动物权益与人类平等对待,将会限制人类对动物的利用,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最后,在现实社会中,人类的权益往往优先于动物的权益。
比如在法律上,对于动物的保护往往不如对人类的保护那么严格。
这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动物权益与人类权益不平等对待的现实情况。
因此,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综上所述,动物权益与人类权益是否应该平等对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生物学、伦理学、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但从整体来看,保护动物权益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自身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物权法对安全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合理、适度,不得滥用权利。
2. 诚信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维护交易安全。
3. 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关注公共利益,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对安全的法律规定1. 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登记制度主要包括:(1)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登记是确认所有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2)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登记是确认用益物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3)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人依法对他人不动产享有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登记是确认担保物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通知方式,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主要包括:(1)登记公示:物权变动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使物权变动情况公开,便于他人查询。
(2)占有公示:权利人占有物权时,应当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使物权变动情况公开。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事主体拥有物权的,合法取得的物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不动产的,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发⽣法律效⼒。
如果是动产则⽽交付为准,那么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物权的保护⽅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权占有⼈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保护是平等的,⽆论是国家、集体或者私⼈的物权或者其他权利⼈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个⼈或者组织不得侵犯他⼈合法取得的物权。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的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有生命的生物,它们也应该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权益。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动物也有权利不受虐待。
”动物在生物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对于生态平衡的维护和人类生存都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其次,许多动物在人类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牲畜为人类提供食物,导盲犬为视障人士提供帮助等。
因此,动物应该享有与人类相同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美国动物权益活动家英格丽德·纽克斯所说,“动物不是人类的财产,它们是有权利生存和自由的生命。
”。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立法保护动物权益,比如禁止虐待动物、禁止非法捕猎等。
这表明社会对动物权益平等对待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动物权益的重视。
反方观点,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人类是高等生物,拥有理性思维和道德判断能力,而动物则是低等生物,没有理性思维和道德判断能力。
因此,动物不应该与人类平等对待。
其次,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者,我们拥有对动物的驯养和利用权。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人类是自然的主宰者和律法的执行者。
”因此,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最后,动物权益与人类权益不同,人类有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来保护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正如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所说,“我们有责任保护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与人类权益平等。
”。
综上所述,动物权益与人类权益不应该平等对待,人类应该在保护动物的同时,根据人类的地位和责任来对待动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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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平等保护/规则平等内容提要: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引起激烈争议。
物权法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定位,宪法性条款大规模的纳入以及令物权法负载过多的期待,不利于物权立法的科学化。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意味着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其实质应当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的核心是拘束公权力。
我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有两种方案,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和“区别对待,平等保护”。
最终物权立法的平等保护采取了折衷方案,但总体而言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性选择。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然而该原则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招谤惹讼,某些否定意见和“违宪”指摘横空出世,导致了物权立法一度“叫停”。
平等保护的违宪争论,分歧之巨大,反响之激烈,牵涉之普遍,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公正理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中国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
问题在于,这种分歧和矛盾及其背后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否定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能否通过一部物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的制定来解决,诚值得考量。
本文拟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以及物权法的现实策略展开探讨。
一、宪法民法化: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故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上一个重大课题。
依学理通说,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方面,即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
其中公法的保护除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外,主要包括一般宪法基本权利性的保护、针对征收行为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序等。
[1]也有学者划分为针对立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行政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司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等, [2]此皆赖宪法所以申张,私法不足为凭。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畛域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因为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市场交易为其典范。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3],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生活中主体的平等。
在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 [4]因此,诚如民法学者所言,“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
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当然也要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为什么不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原则是宪法的原则,是公法的原则,而不是私法的原则即私权神圣。
[5]即便否认平等保护的学者也认为,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是否应该予以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其真实含义并不是指在民事交换领域不同所有制主体应否权利平等的问题,不是指私法上的平等,而是指国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时,在公法领域是否对不同的财产权主体平等对待,在权利保护上是否有等序差别。
[6]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宣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确立“法律保留”、“公共利益”、“比例原则”等原则及征收征用制度限制政府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夺而实现的。
就宪法的调整对象而言,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7]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政,宪政实为“限政”。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只不过近代国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多承担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的消极义务,现代国家基于“福利国家”的理念,多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承担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依靠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等的具体化实现的。
物权法所承载的宪法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神价值以及“中国特色”,主要应当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体现立法者的意旨,而绝非是将宪法条款在部门法中机械地再现一遍。
因此,物权法作为私法,其制定本身就是对宪法条款的具体化落实,而涉及国家所有权、国有资产保护等国家根本制度问题应当并只能由宪法予以确认。
宪法的归宪法,民法的归民法,则各得其所。
而宪法民法化,过多的宪法条款纳入物权法,同一内容双重规定,流弊甚多,择其要者有三:其一,体系紊乱。
宪法条款的重复规定,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失调以及民法的不合理膨胀,从而将宪法的“限政”精神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大民法之中,无疑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法律解释和适用上人为设障。
例如,物权法草案第50条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该条文重申的是宪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这种援引不完整的重复性规定,导致立法资源上浪费和适用中宪法解释和民法解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三,违法后果难以处理。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在现实中不可能违反这种宪法性条款,法院也不可能援引该条款,则违法者到底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是由民事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院管辖还是交由全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这都是无中生有的司法难题。
总之,物权法毕竟只是一部私法,所谓平等保护原则也只是贯彻私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已,物权法不是有求必应的万应灵药,它不可能负担起财产权保障的所有使命,也不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所有价值诉求。
现代社会,法律分工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同一调整对象往往由跨越法域和法部门的多种法律予以规制,例如不动产,除了物权法提供一般保护之外,还受到宪法、不动产登记法、市政建设规划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强制执行法,甚至税法的综合调整,方臻其功。
然而这决不意味着所有这些规则都须纳入一部物权法,否则将会出现一个公私不分、诸法合体的庞然大物。
这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二、平等保护是规则平等: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茅屋是否平等?平等与公正、公平等概念相似,虽然是法治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却如同冥王普露透斯之面一样从来没有明确的含义,一般可以将平等区分为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
[8]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9]可见,物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实质是规则平等,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使命。
起点平等只能是理论的抽象或乌托邦式的幻想,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更不可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
但是,如果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制度的抽象形式,而是个人实实在在的福利的话,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
[10]正如美国政治学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议论》中认为,个人所无法选择而又会导致不平等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因素,如种族、阶级、性别、社会关系等;另一类是自然天赋因素,如个人的智商、体力、健康等,这两类因素不是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它们都是由人们出生的偶然机会获得的。
[11]起点平等只有在一个通过强制实现社会整齐化一的体制下才可能实现,这意味着割裂历史的自然进程,一切推倒重来,重新洗牌,整个社会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也必将导致个性价值的丧失,从而塑造出一个万马齐喑、死气沉沉的无差别社会,例如,“文革”就是一个极力消除差别、人为制造起点平等的社会实验。
当然,起点平等虽然不是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宗旨所在,也不可能在社会大范围贯彻实施,但对于国家所有权制度来说却是意义重大。
国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资产保护不单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确认或追求违背市场规律的特权地位,更需要增强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控制和共享的可能性。
而后者是在更积极和广泛的意义上保护国有资产。
转轨时期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最需要的恰恰就是起点平等。
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各阶层在公共财富的初始配置上都享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形成一个公平的起点。
即便最终通过自由、公正的市场交易和竞争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改革的起点平等也足以证明改革的正当性而取得公众的认同。
例如,开始大家共享大锅饭,如果分家时采取的是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的方式,那么自然不会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众人恐怕也更在意夺回家产而不是公平交易了。
此即所谓,“以起点平等找到最初所有者,以规则平等找到最终所有者”。
[12] 结果平等不是依赖物权法所能实现的。
尽管平等地保障财产权、自由地发挥物的效能,可以带来财富增长和社会繁荣,但由于无法否定的先天差别和偶然因素,即使在同样的条件下自由竞争,人们获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长期以来,小农经济、君主专制、儒家思想造就中国成为一个“平铺”的社会, [13]其文化传统更强调结果平等,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
这种对结果平等的偏好和追求,历经数千年农民起义的轮回和数十年社会主义集体生活的积淀,又深受近二十年改革开放贫富分化负面效果的刺激,籍此次物权法制定而勃发,其情固有可原,其理却未必尽然。
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决不是真正的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平,而是抑制优越,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换取“廉价”的稳定。
市场经济必然优胜劣汰,结果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容忍的,对于弱势群体的补偿则是通过社会保障法、累进税制等予以调整。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财富而不是对财富进行再分配,通过物权法达到结果平等无疑于缘木求鱼。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实质上是规则平等。
这种规则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学者归结为三: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14]物权法旨在确保各方在规则适用上相同的地位,赋予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通过自由的博弈,形成公平的社会秩序。
公平是博弈的结果。
公平不是天生的或者与生俱来的(人生而不平等即起点不平等),同时也不是自动实现的。
[15]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诺齐克认为,一个富可敌国的人,只要他的最初财产来路清白,嗣后的财富积累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那么他的富有拥有完全的合法性,在道德和法律上无可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