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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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本质上都是要 建立保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打击奴隶主 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 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 各国的变法有其共同的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共同原 则。这些原则为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 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法经》共有六篇: 第一篇“盗法”。内容主要是保护封建财产所 有权,惩罚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第二篇“贼法”。内容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 惩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内容主要是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内容主要是关于追捕盗贼及 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
李 悝
申不害
吴 起
第四节 商鞅对法制的改革 战国初各国的立法是对奴隶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的旧制度的否定,是一种改革。李悝的《法经》是对各 国封建立法的总结,实际上也是在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的 又一变革。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经验的丰富,商鞅在秦国对秦 原有的法律制度,对李悝的《法经》又进行了一系列的 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 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 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 孝公时,离魏入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 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变法的基本纲领是“变法修刑,内务耕稼, 外劝战死之赏罚”。他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 下几点: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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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变⾰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

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发展是成⽂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学习这⼀章应将⼈物与⽴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起。

如⼦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贡献的是法家学派。

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物。

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1.成⽂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的主要内容。

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基本内容】:⼀、历史背景:伴随着⽣产⼯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产⼒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段—法治应运⽽⽣,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楚国公布成⽂法。

三、公布成⽂法引发的争论:⼦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引发孔⼦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刑、铸刑⿍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和《法经》的制定。

⼀、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上的平等;颁布成⽂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物的指导下进⾏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的法治主义在哪些⽅⾯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法治主义的最⼤特点就是⽤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段。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准绳。

各个国家在治理国家和制定法律方面,都以礼仪与道德行为作为法律的准则。

礼法基于人伦之道,以家族和社会的纪律为核心,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行为。

在实践中,礼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秩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追求社会和谐。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

在这个时期,各国国君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内。

这一过程减少了地方权力和乡村自治的程度,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

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以德治国。

各国国君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安宁,并通过教育和德育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也可以减少犯罪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

在刑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法律责任和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制定刑律分为三种方式:地方法、邦法和令法。

地方法适用于封建时代的土地管理和法律程序,邦法是根据各邦的特有政治、地理和军事情况制定的法律,而令法是各国国君下达的法令和命令。

刑罚包括笞、刖、杖、腰斩、流放等,其严厉程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也包含了一系列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

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关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通常由国君或其委派的官员进行主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立犯罪事实和定罪刑罚。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礼法治国为基础的多样化体系,它强调了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人伦道德和德育,以培养人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进步。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及相应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150-200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14——28一、名词解释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二、简答题无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4+15+16+17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

《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

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

(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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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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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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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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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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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一些进步。

本文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下春秋战国时期的情况。

一、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礼法制度,一个是刑法制度。

礼法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早的一种体系。

礼法制度以礼为本,以法为辅。

这个时期的礼法内部结构比较复杂,包括天人感应、君臣父子、男女有别、老少有序、尊卑有序等多个方面。

除了这些基本的礼法原则之外,礼法也对经济活动、婚姻家庭、治安纠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刑法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

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和刑律。

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者的实际惩罚行为,比如杀头、断手、流放等。

而刑律则是指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规定,比如盗窃、杀人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相对比较严格,对于一些犯罪行为一般采取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压。

二、司法实践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刑罚和审判两个方面。

刑罚是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个时期,主要的刑罚行为包括杀头、断手、拷打、流放等。

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采用比较严厉的方式进行打压和禁止。

审判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实践。

审判方面主要包括传唤、调查、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时期,一般采用官员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判,较为公正和严谨。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相对比较严厉和正规。

尽管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比较简单,但是也是未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基础。

同时,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为后来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
意义
公布成文法,冲击了旧贵族以言代法的特 权,革除了奴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 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同时,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促 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单项选择题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 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 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 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 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儒家
先秦儒家主要包括三大流派:
春秋时期的孔子 战国中期的孟子 战国后期的荀子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 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 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以“礼” 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 蓝鼎元 陈智 阿明 阿定
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
•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 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 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成文法的制定
•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赵宣子:常法;
范宣子:刑书 • 宋国:乐遄 作刑器
(二)成文法的公布
1、成文法的公布
郑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 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 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 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 贯彻执行。
•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 用。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者 具矣——韩非子,八经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1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1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 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 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 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史记•商君列传》
•“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 ”
•“以吏为师”,解释宣传法律。
“法必明,令必行”
•“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 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商君书· 靳令》
•“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汉书· 五行志》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 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 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商君书》
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A.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
B .废除世卿世禄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 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C.鼓励告奸,实行诬告反坐原则 D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 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思考题
一、名词 《法经》 商鞅变法 二、问答 1.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及意义。 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3. 论述《法经》的时代、作者、篇目及历史地位。 4.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本章重点: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3.《法经》
4.商鞅变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充满变革与秩序重建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社会秩序逐渐复杂化,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刑罚惩治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的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封建制度的建立。

当时各个国家建立了分封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的稳定。

作为统治者,诸侯们实施着封建法制,力图保持政权的稳定。

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的礼法与刑法上。

二、礼法的作用与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礼法具有相当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行为规范、礼制仪式、社会规范等。

封建统治者通过施行礼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家族伦理。

诸侯们制定了相应的礼仪制度,以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和社会交往,进而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三、刑法的构建与追求公平在春秋战国时期,刑罚惩治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刑法起到了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防止社会动荡的发生。

不同国家的刑法具有一定差异,但普遍追求刑罚公平与严明。

其中,战国时期最著名的法典是《韩非子》,它成为后世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

《韩非子》提出了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倡导“量刑适罪”,强调严明公正与以案发明的思想。

四、刑罚形式的多样性与刑罚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刑罚形式多样,并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

主要刑罚形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对于重罪犯,如叛国罪、大逆之罪等,则往往会采用残酷的酷刑,如断肢、剁手、剖腹等。

普通的轻罪犯则以笞刑、杖刑、徒刑为主。

总的来说,刑罚追求的是惩罚力度与罪行相匹配的原则。

五、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后来的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韩非子》的法律思想成为了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并且,在刑罚惩治方面,春秋战国的刑法奠定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 铁质工具应用,牛耕出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私有土
地数量增加,奴隶怠工或逃亡。齐“相地而衰征”;晋“作 爰田”;鲁“初税亩”;楚“量入修赋”;郑“作丘赋”。 ❖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 县令、郡守非世袭,由国君选拔,不享有封邑而领俸禄,军 政大权由国君掌握。 ❖ (三)礼制的衰落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 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 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 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 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 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 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 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
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 机会。春秋时期,一些大国通过兼并战争先后取得了所谓 的“霸主”地位。当时这些诸侯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 公、秦穆公、楚庄王等,史称“春秋五霸”。其中以齐桓 公和晋文公最为著名,他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 中原诸侯与北方的犬戎和南方的楚国进行了常年的战争, 客观上保护了中原先进的文明。晋楚争霸,更几乎贯穿了 整个春秋时代。到春秋末年,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先后强 盛一时,有些史书也将其与齐桓公、晋文公等并列为春秋 时的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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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4.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

这在中国历史上是( ) 【0501】
A.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B.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C.第三次公布成文法
D.第四次公布成文法
7.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则的是( ) 【0501】
A.孔子
B.汉文帝
C.汉武帝
D.张汤7.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0510】
A.赵鞅B.赵盾
C.荀寅D.子产
1.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特征是:刑始于()【0601】
A.兵
B.祀
C.礼
D.情
7.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是()【0601】
A.楚国
B.齐国
C.郑国
D.晋国
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0601】
A.竹刑
B.《法经》
C.秦律
D.约法三章
4.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0610】
A.子产
B.赵鞅
C.邓析
D.范武子
5.《法经》的篇目有()【0610】
A.4篇
B.5篇
C.6篇
D.7篇
6.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是()【0610】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李斯
6.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0701】
A.杂法B.具法
C.盗法D.捕法
4.春秋末期,郑国大夫邓析私造的法律称为()【0710】
A.竹刑B.《九刑》
C.《吕刑》D.《法经》
6.公元前536年,在郑国“铸刑书于鼎”的是()【0801】
A.赵盾B.子产
C.邓析D.赵鞅
6.中国古代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0810】
A.商代
B.西周
C.春秋战国
D.秦代
7.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0810】
A.范武子
B.赵盾
C.赵鞅
D.邓析
8.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贼罪”是指()【0810】
A.“害良”
B.“窃货”
C.强奸
D.“诈伪”
5.《法经》的制定者是()【0901】
A.李悝B.萧何
C.叔孙通D.张汤
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0910】
A.《禹刑》
B.《汤刑》
C.《官刑》
D.《九刑》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是()【0910】
A.郑国
B.楚国
C.晋国
D.齐国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1001】
A.《汤刑》
B.《九刑》
C.《吕刑》
D.《禹刑》
4.春秋时,反对晋国将法典铸在鼎上公布的人是()【1001】
A.李悝
B.孔子
C.赵鞅
D.荀寅
5.战国楚怀王时期,楚国的法律称为()【1001】
A.《七法》
B.《国律》
C.《宪令》
D.《大府之宪》
9.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 【1101】
A.《法经》
B.《永明律》
C.《唐律疏议》
D.《北齐律》
5.春秋时期,邓析私自编定了( ) 【1010】
A.《竹刑》B.《法经》
C.《傍章》D.《九章律》
6.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变法者是( ) 【1010】
A.孔子B.叔向
C.李悝D.商鞅
二、多选题
32.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0510】
A.齐国B.楚国
C.晋国D.鲁国
E.郑国
31.春秋时期,晋国的立法活动包括()【0610】
A.“被庐之法”
B.“赵盾之法”
C.“范武子之法”
D.“茅门之法”
E.赵鞅铸刑鼎,公布“赵盾之法”
32.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有()【1001】
A.作“被庐之法”
B.制定范武子之法
C.铸刑书于鼎
D.作《茆门法》
E.驷颛杀邓析而用《竹刑》
32.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包括( ) 【1010】A.厉行法治B.轻徭薄赋C.约法省刑D.法律公开E.轻罪重罚
三、名词解释
【0601】36.竹刑
【0810】36.《茆门法》
【1001】36.《仆区法》
【1010】36.李悝
四、简单题
【0701】39.简述春秋时期郑国的主要立法活动。

【0910】39.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101】39.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指导思想。

五、论述题
【0510】44.试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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