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组织架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与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与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与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含股东监事、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与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选举、罢免与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与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能够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奋尽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精选资料】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精选资料】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精选资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组织架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一。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计划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计划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计划
1. 研究和审议商业银行的运营策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趋势。

2. 审查和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监督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运作,确保规范和有效性。

4. 审议并批准银行重大业务决策,包括合并、收购和重大投资等。

5. 监督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任职资格和业绩评估,确保管理层的稳健和合规。

6. 审议并批准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7. 监督银行的合规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银行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8. 审议并批准银行的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和风险可控。

9. 参与银行的重大事项决策,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保障银行利益和稳健经营。

10.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向股东和监管机构说明监事会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计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计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引擎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引擎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欧阳引擎(2021.01.01)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一、引言。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治理机构,它的作用是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

监事会的工作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工作指引,以便监事会成员能够按照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商业银行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监事长、监事副主席和若干监事委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审议和决定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三、监事会工作指引。

1.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2. 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3. 坚持独立监督,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影响,真正做到为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着想。

4. 加强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5. 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对涉及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的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6. 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7. 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商业银行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8.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确保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结语。

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工作对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监事会成员需要按照工作指引,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督能力,为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监事会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商业银行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商业银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一、引言。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合规运营。

因此,监事会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指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的组成。

商业银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长和若干监事。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金融、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三、监事会的职责。

1. 监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方面;2. 监督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包括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3. 监督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健全有效;4. 监督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交易,包括对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等进行审查和监督;5. 提出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

四、监事会的工作指引。

1. 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做到了解银行业务和金融法规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2. 坚持独立监督,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控制,保持独立的监督地位,做到公正、客观、公平;3. 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4. 加强沟通,与董事会、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5. 提高监督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效果性;6.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五、结语。

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工作对于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监事会成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为银行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本文所述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能够对监事会成员有所帮助,使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推动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术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术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第七条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十一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治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之欧阳治创编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指引篇一:20xx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xx〕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臵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公司治理上做了很多尝试,尤其是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健全了银行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

但在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探索和创新还做得不够,影响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现状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的公司治理架构。

在这种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银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股权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三部分组成,并按要求设立了专门委员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但以往的公司治理实践表明,其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还比较有限,尚未真正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突出表现为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缺乏行使权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能真正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不到位。

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较简单,监事会职权规定缺乏实质性内容,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手段,监事会开展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是社会观念的影响。

公司监事会制度作为分权制衡的产物,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监事会的工作受到不少人的排斥和抵制,有人甚至认为监事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

这些思想和观念妨碍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专业素质不高,制约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权内容、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国银之星 商业银行监事手册

国银之星 商业银行监事手册

国银之星商业银行监事手册一、引言作为国银之星的商业银行,我们必须坚守监管制度,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和合规发展。

为此,我们制定了《国银之星商业银行监事手册》,旨在明确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以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为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监事会工作职责1.确保银行的合规运营:监事会应定期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防范各类风险。

2.维护股东权益:监事会应关注股东权益,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

3.促进内部治理:监事会应积极参与银行内部治理,推动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银行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流程1.制定监督计划: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2.开展现场检查:监事会应定期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财务、业务、风险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报告监督结果:监事会应对监督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并提出改进建议。

4.督促整改落实:监事会应督促银行对监督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监事会成员要求1.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监事会成员应具备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2.保持独立性:监事会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管理层干扰,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

3.定期培训和学习:监事会成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最新变化,提高监督水平。

五、附则1.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2. 本手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董事会批准。

3.本手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

通过执行《国银之星商业银行监事手册》,我们将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为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

【2018-2019】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实用word文档 (12页)

【2018-2019】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实用word文档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篇一: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拥有独立的费用预算。

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用。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事进行培训,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当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对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或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督职责第一节履职监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商业银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商业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应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第二节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管理交易等重大事项;(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当审议商业银行定期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

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节内控监督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审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

对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及时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第四节风险管理监督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和履职情况。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当期监管机构关注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沟通。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遵守银监会风险监管指标情况。

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

对监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