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识别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想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冲突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3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12、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原因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13、反致的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有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14、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意识造成的,有目的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的目的;5、从客观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15、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1、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是用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由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是永远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6、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所谓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3、合同自体法;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制度: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如下的限制:1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时间可以是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发生争议后,也可以是受理的案件开庭以前,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法必须是明示;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包括其他所有方面,我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并在我国履行的的合同,其形式应适用中国法,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优先原则,在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法律规定的同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明显地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予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17、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8、平行管辖原则: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的法院对一类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19、不方便管辖:是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公共秩序的保留: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2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域外送达: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2、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国际私法识别问题论文
国际私法识别问题初探摘要:识别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也是影响司法实务判决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在现今的司法判决中追求实质正义,同时控制司法成本,并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在识别这一问题上颇具可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识别冲突识别对象识别依据递进式识别方法识别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制度,学界普遍认为是由德国学者康恩以及巴丹于十九世纪末发现和提出的。
确切地讲,识别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在一个纯粹的国内民商事案件中,法官无需过多地关注识别。
概而言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在于:1.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互相抵触的判决结果。
2.不同国家的法律常常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为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程序法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问题需依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行加以确定,做不同识别也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得出相抵触的判决结果。
3.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国所没有的情况。
对不同识别依据的分析:1、法院地说:该学说为康恩和巴丹所首倡,并得到最多的司法实践支持和采纳,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最广泛采用的一种识别依据。
该学说认为冲突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使用的概念或名词自然应与该国其他法律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一致。
既然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去解决法律冲突,那么也应依法院地法对其进行识别。
这一方法尽管被广泛采用,但此种狭义的法院地法说忽略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特点,具有较强的本土色彩。
2,准据法说:这一主张由法国的德帕涅及德国的沃尔夫所倡导。
其主要观点是:应根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
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应该是对该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小议
盘
I ■
国际私 法 上 的识 别 小议
梁 文 豪
( 深圳市福 田区城管局5 8 0 ) 10 0
[ 摘
要] 识别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学 界争论 的问题,本文从识别产 生的原因入手 ,又从识别的对象 ,以及解决识别的依据两个 方面论述了识别 的问题 。最后就
我 国 国 际 私法 学 界 对 识 别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论 述 。
认 识 ,因而 还会 导致冲 突的发 生 。
一
主 张 以法 院地 国家 地实 体法 作为 识别 的标准 的 为康恩 和 巴乔所 首倡 , 并 得 到许 多的 国际私 法 学者 的支 持 。他们 认 为,法 院在 处理 涉外 民事 案件 时所适 用 的是 法 院地 国的冲 突规 范 ,其使 用 的名词 ,术 语 的含义 都是 法 院 地 法 赋予 的 。同 时, 因为法 官最 熟悉 自己国 家的法 律 ,诉讼 当事 人 为了便
属 ”。
或法 律概念 对 有关 的事 实或 问题进 行分 析, 将其 归入 一 定 的法 律 范畴 , 并对
有关 的冲突规 范 的范 围或 对象进 行解释 , 而确 定应援 用哪 一种冲 突规 范的 从
法律认 识过程 。
综上 ,识 别的对 象 应该 是冲突 规范 的 “ 范围 ”和 案件所 涉及 的涉外 民
法。
3 不同 国家对 同一 问题规 定地冲 突规 范具 有不 同地含 义 。尽管 各 国都 .
是用 一定 的法律 名词 或术语 来 规定冲 突 规范 的范 围和 系属 ,但 由于 各 国阶 级性 质 ,社 会 制度 以及文 化历 史传 统的 差异 ,不 同 国家对 同 一问题 规 定的
冲突 规范所 使用的法 律名 词或概 念并不 一定 相同 。
国际私法识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识别的概念
“哎呀,这到底该怎么算呀!”我嘟囔着。
那是一个周末的下午,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在客厅里玩游戏。
我们玩的是飞行棋,正玩得热火朝天呢。
“哈哈,我又要起飞啦!”我兴奋地喊着。
可就在这时,爸爸突然说:“等等,你这步走得不对吧。
”
“怎么不对啦?”我不服气地问。
“你看,这里应该是这样的规则呀。
”爸爸耐心地解释。
妈妈也在一旁点头:“对呀,宝贝,要按照规则来哟。
”
我皱起眉头:“哎呀,规则好复杂呀,我都搞糊涂了。
”
这让我突然想起了在学校里学到的一个很特别的概念——国际私法识别。
哇,这名字听起来好高大上呀!其实呢,就好像我们玩游戏要知道规则一样,国际私法识别就是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搞清楚该用哪条规则。
比如说,一个事情在我们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别的国家可能就不一样啦,那到底该听谁的呢?这就需要像我们玩游戏时仔细分辨规则一样去识别啦!
你想想看呀,如果没有这个识别的过程,那不是会乱套了嘛!就好比我们玩飞行棋,大家都按自己的想法来走,那还怎么玩呀?国际私法识别不就是在法律的大棋盘里,帮我们找到正确的“走法”嘛!
所以呀,我觉得国际私法识别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一个超级聪明的裁判,能让不同国家的法律和谐共处,让事情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呢!我以后可得好好学习这个,说不定我也能成为一个懂很多法律知识的小专家呢!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 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识别问题之浅见
不 同的法 律性 质 , 导致 适用 不 同的冲 突规 则 , 往 得 出相互 抵 触 本没 有联 系的法 院地 的法 律被 适用 , 往 因此会 导 致案件得 不 到最适
2 不 同 的国 家把 具有 相 同内容 的法 律 问题分 配 到不 同 的法 的 目的 , . 不可 避免 地 陷入 了恶 性循 环 当中 , 并没 有解 决 实质 问 而 折 是 律 部 门 中去 , 而导致 这一 法律 问题所 涉及 的有 关事 实构 成识 别 题 。 中 说实 际是 建立 在 比较法 学 的基础 上 的 , 以相 关各 国对 从
而导 致这 一法 律 制度所 涉 及 的有关 事实 构成 识 别的 冲突 。 对 于识 别 的含义 , 学者 有不 同观 点 , 核 心均 在 于“ 性” 但 定 或 “ 分类 ” , 上 即识 别是 对特 定对 象进 行 归类 , 而放 入特 定 的法 律 从 范 畴中 , 由相应 的法律 规 范来 调整 。 但这 里 的“ 定对 象” 特 是指 什
么呢 ? 学界有 几 种不 同观 点 , 主要 如下 :
事人 还是法 院 , 都无法 事先 预见 到 该如何 进行 识别 以及 结 果会 如 何, 而且 表面 追求 个案 的 正义 背后 导致 的是 牺牲 效率 , 最终 带来 的 还是 正义 的丧 失 。最 密 切联 系 说是 最 密切 联系 原则 在识 别 中 的运 用 ,这种 学说 既克服 了法 院地 法和 准据 法说 的机械和 僵硬 , “ 又 比分析法 学 和 比较 法说 更 易于操 作一 些 , 较好地 保证 了判 决 且
茜
识别 是 国 际私法 的一 项基本 制度 , 是一 项 重要 制度 , 解 决 涉外案件 的前提 。 也 是 但对 于 识别 制度 , 很 多 方面都 没 在
论述国际私法识别制度
论述国际私法识别制度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商贸以及民事关系的不断增加,涉及国际私法识别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一个国家如何认定和执行涉外法律关系,成为了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识别制度进行论述,旨在探讨其现状和问题。
一、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认定和确定外国法律在本国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以及对外国法律判决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解决国际性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各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交往的秩序和稳定。
二、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来源和发展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真正发展和完善是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来确定和解决涉外法律关系。
1. 国际公约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源泉之一,对于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私国际协定法》明确了各国在涉外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原则和识别制度。
2. 国内法的作用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制度和法律传统,制定了涉外法律关系的识别制度。
例如,中国的外国法律适用法明确了适用外国法律的条件和程序,促进了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
3. 国际惯例的作用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还受到国际惯例的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民事判决公证等领域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三、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原则和方法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适用外国法律和承认外国法律判决的效力。
在实践中,各国形成了一些通用的原则和方法。
1. 主权原则和合作原则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既需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法律制度,又需要寻求合作和协商的方式解决涉外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主权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考试题和答案
国际私法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A. 国际公法关系B. 国际私法关系C. 国际经济法关系D. 国际民事和商事关系答案:D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A. 法律事实B. 法律关系C. 法律行为D. 法律规范答案:B3. 根据国际私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冲突规范:A. 直接冲突规范B. 间接冲突规范C. 统一冲突规范D. 国内冲突规范答案:D4.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A.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B.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C.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内容D.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效力答案:B5. 根据国际私法,下列哪项不是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条件:A. 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B. 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国际法C. 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善良风俗D. 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宗教信仰答案:D6. 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是指:A.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将案件转回本国法B.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将案件转回第三国法C.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将案件转回国际法D.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将案件转回欧盟法答案:A7. 根据国际私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管辖权的确定原则:A. 属地原则B. 属人原则C. 属物原则D. 属时原则答案:D8.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是指:A.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B.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C.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内容D.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效力答案:A9. 根据国际私法,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A. 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B. 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C. 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D. 涉及不同国家的行政机构答案:D10.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是指:A.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B.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C.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内容D. 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效力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国家主权原则B. 平等互惠原则C. 保护弱者原则D. 国际合作原则答案:ABCD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方法包括:A. 直接适用B. 间接适用C. 选择适用D. 排除适用答案:ABC3.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包括:A. 属地管辖权B. 属人管辖权C. 属物管辖权D. 保护性管辖权答案:ABCD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A. 法律适用法B. 冲突规范C. 法律选择规则D. 法律适用原则答案:BCD5.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方式包括:A. 法院查明B. 当事人查明C. 专家查明D. 使领馆查明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公法关系。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简介导言: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及跨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婚姻等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会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国际私法识别制度应运而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它不仅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国家内部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主权的同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等同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识别结果必须基于合法的法律授权;等同性原则则要求识别结果必须与当地法律制度达成一致;利益平衡原则要求识别结果应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2.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公共秩序原则和国际公序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强调国家的内部公共利益,即在特定情况下,国内法律应优于国际私法规则;国际公序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私法规则应优于国内法律。
三、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实践和争议1. 实践中,国际私法识别制度通常通过几种方法来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它们包括法定方法、转向法和公设法等。
法定方法是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法律;转向法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来确定适用法律;公设法是指根据固定的识别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2. 在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最常见的争议是地位争议和法律性质争议。
地位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于某个法律的适用地位产生分歧;法律性质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于某个法律的性质或适用要件产生分歧。
四、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趋势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关系的增加,国际私法识别制度不断发展。
新的识别原则和方法不断涌现,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2.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趋势还包括加强司法合作和国际协调。
例如,各国法院之间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程序来解决法律冲突,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来推动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统一。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总结⼀、选择题*26&*18(课后习题总结;课件为主,教材细节)第⼋章1.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作为⼀个法律认识过程,既包括对⼀个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的分类或定性,也包括对冲突规范本⾝的解释。
2.识别是法院正确适⽤有关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的前提条件。
3.解决识别冲突的⽅法:法院地法说(康恩、巴丹、努斯鲍姆)、准据法说(德帕涅、沃尔夫)、分析法学与⽐较法说(拉贝尔、贝克特)、个案识别说(隆茨、克格尔)、折衷说(福尔肯布⾥奇)、功能定性说(诺伊豪斯)、⼆级识别说(戚希尔)4.⼴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5.反对反致:导致恶性循环、有损内国主权、于实际不便、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有悖法律的稳定性;6.赞成反致:在⼀定程度上达到判决⼀致、⽆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内国法的适⽤、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作为国际礼让之表⽰、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名词解释*4第⼋章*21.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冲突规范时,依据⼀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的名词进⾏解释,从⽽确定应适⽤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 识别冲突现象:即由于法院地法与有关外国法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连结点中同⼀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对同⼀事实做出不同的分类,因⽽采⽤不同国家法律进⾏识别导致适⽤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法律冲突现象。
3.反致: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级反致,对于某⼀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外国法,⽽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4.转致:⼆级反致,对于某⼀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适⽤⼄国法,⼄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了丙国实体法。
5.间接反致:对于某⼀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国法,依⼄国的冲突规范⼜应适⽤丙国法,⽽依丙国法却应适⽤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作者:黄经修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中,识别包含在两阶段当中,即管辖阶段的识别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
只有在管辖阶段确定有管辖权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理阶段。
国际上识别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识别冲突都有着各自的不足。
文章对解决识别冲突提出以法院地法为原则,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法的观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正式确认了对识别的态度,有力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
【关键词】识别;识别冲突;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两阶段的识别概述(一)管辖阶段的识别任何一项国际民商事纠纷,在最初受理都要碰到的是管辖权的问题。
只有受诉法院拥有对该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才能通过法律冲突援引准据法,正确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
确定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第一步,而识别问题的解决又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
对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各国往往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司法管辖权。
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是由具体事实构成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经过识别明确了案件性质,才能确立能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在通过对识别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后,进入到案件的实质审理阶段,就面临着如何用冲突规范选择法律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识别是援引冲突规范的前提,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也是正确援用实体规范的前提。
如法国和荷兰均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当法国法院受理一起有关法国公民死亡后在荷兰境内所遗留下的一批蜂房的涉外继承案件时,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之前,首先要对继承蜂房这一事实进行定性,然后才能适用冲突规范。
如果要想决定正确适用何种法律,必须对“蜂房继承”的事实进行识别,确定它是属于不动产继承或是动产继承。
在确定其性质归属后,则可以选用合适的冲突规范,从而正确援引准据法。
(三)两阶段识别的区别管辖阶段的识别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有以下区别:1、目的不同。
国际私法识别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识别名词解释
证券市场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证券进行融资和投资的场所。
证券
是一种可以证明所有权或债权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包括为企业融资、为个人提供投资机会、提供信
息交流和资产定价等。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方、投资者和交易
所等。
发行方指企业或政府等需要资金的主体,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
投资者则是购买证券的个人或机构,通过持有证券获得投资回报。
交
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负责证券的交易和监管。
证券市
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制度的完善,
证券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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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几点总结性的认识
第一,关于识别,目前还不存在一种普 遍接受的理论和方法。 第二,随着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国际私 法中的导入,“不诚实的识别”理应得 革新。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 识别一般会首先依 法院地法进行。但不能只考虑法院地法 ,而应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以及构建国 际民商新秩序的角度,考虑将有关问题 或事实情况归入哪一法律范畴更符合其 自身性质和特征,更能兼顾“冲突正义 ”与“实体正义”。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
(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 用的法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 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 地法识别。 (4)在适用“当事人法”时,当事人所用的 概念,其意义只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解释。
按照英国冲突规则,动产无遗嘱继 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即西班牙法律。按照西班牙法律, 西班牙政府以最后继承人身份获得 该遗产。 本案审理结果,英国法 院没有依照法院地(英国)法律识 别,而是依照西班牙法律进行识别, 将案件定性为继承关系,依照继承 关系冲突规范指引适用西班牙实体 法,西班牙政府获得该遗产。被告 英国财政部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 【死亜亊件的识别】正常迓是非正 常?非正常:他杀迓是自杀?认识 过程:亊实→分类→法律适用→法 律后果 •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亊 兰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Ogden v Ogden
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 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 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 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 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 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 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 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
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 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 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 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 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 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 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 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 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 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 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的请求。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 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 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比如:许多国家有占有时效制度,但中 国目前仅有诉讼时效制度而没有占有时 效制度,因而在识别上也可能产生冲突。
三、识别的对象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 所涉及的问题,才是识别的对象。但也 有观点认为,举凡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 程中所遇到的事实和由该事实引起的法 律问题,均得要求法院加以识别。比如 对连结点的解释。不过,从严格意义上 说,既然识别是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 提,那么前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一、识别的概念
• (一)识别(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又称“定性”, •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戒法律概念, 对有兰亊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戒“分 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 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觃范的法律认识过 程。 • 它包括密切相兰的两个斱面:一是依据 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法律概念; 一是依据该法律概念正确地判定特定亊 实的法律性质。
四、识别的依据(识别冲突的 解决)
如前所述,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识别是 法官援引冲突规范时应首先进行的一个 步骤,同时又由于存在“识别的冲突”。 所以,识别依据就变成国际私法中一个 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由于识别问题本身 的复杂性,立法中明文规定识别依据的 国家较少,识别的依据主要由法官自由 裁量。但为了不致让法官进行“不诚实 的识别”,许多学者提出了种种不同的
2、准据法说 ——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 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3、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 念进行。 4、个案识别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但反对者如匈牙利学者萨瑟指出,这种主张过 于灵活,使识别的标准处于不稳定之中,陷入 了不可知论。
(二) 识别的意义: (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 律适用的意义。(例:合同与侵权的竞 合) 识别的对象。
案例:马尔多那多遗产案(Re Maldonado' Estate ,1954) 马尔多那 多是西班牙一个寡妇,1924年死于西班 牙,死亡时住所地在西班牙,死后留下 一笔存放于英国某银行的股票,价值高 达2.6万英镑。马尔多那多生前未留遗嘱, 也没有任何亲属。于是西班牙政府在英 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唯一继承 人的身份取得马尔多那多留在英国的遗 产。被告英国财政部则主张该遗产为无 人继承遗产,是无主物,应归英国政府 所有。
1989年3月,忻清菊与曹信宝在美国发生 矛盾,曹信宝独自来中国同一妇女同居 。1990年10月,忻清菊回到中国,要求 曹信宝断绝与同居妇女的关系,曹信宝 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了与忻清菊的离婚 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忻清菊与曹 信宝在美国银行合存的存款8万多美元。
1991年3月,曹信宝又来到中国,并于同 年8月17日持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郡巡回 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在宁波市民政局 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原同居妇女的 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清菊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曹信宝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4.妻之扶养请求权: 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还是夫妻身份 法的规定 5.无人继承动产: 是无主财产的占有问题还是继承问题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 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五)结论与我国的实践
结论: 对于识别冲突的解决,除了动产与不动产 的区分依照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识别外,目前还 不存在一种普遍被接受的理论与方法。 各国大多采用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但对于 法院地法不能解决的问题,还是要通过各种补 充方法进行识别。 因此,对识别问题应保持灵活态度。
第三,由于随着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法 律领域里的推进,法律趋同化倾向的逐 步加强,统一国际私法公约的发展,各 国在识别问题上的冲突和分歧应该会逐 渐减少。
八、需识别的情况
1.实效与举证责任: 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权: 是夫妻财产问题还是继承问题 3.某种行为 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识别的冲突及其解决 与案件相关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可 能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不同的定性(即识别的 冲突),此时需要确定应根据哪个法律进行识别的问 题。
(三)识别产生的原因
1、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不同 的法律性质。 如前例:英国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法国则是婚 姻的能力问题。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 内涵理解不同。 也就是说,即使各国冲突规范表面上相同,但 由于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的理解不一致, 也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 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此时, 争诉问题为主要问题,而首先要解决的 问题为先决问题。 b.先决问题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会导 致结果的不同。
先决问题案例
中国公民忻清菊与中国公民曹信宝 于1944年在中国结婚。曹信宝于1949年 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定居,1991年加 入美国国籍。忻清菊与曹信宝分离后, 常有通信联系,忻清菊也于1975年赴美 与曹信宝共同生活。自1984年起,忻、 曹每年回国探亲一次,并先后购买了宁 波市江东荷花一村住宅一套,鄞县莫枝 镇钱湖西路住宅一套,翻建了鄞县莫枝 镇东街住房一间。
【作业1】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将法院 地法作为一种僵硬不变的识别模式,在 一些情况下,应该考虑适用与案件具有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识别。对 于这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识别 的主张,你有何评价?如果你认为可行 ,试举例说明。
第四节 先决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
六、“不诚实识别”的防止
由于对“范围”中的问题作出某种识别 ,不但能直接导致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司 法管辖权,而且还能直接导致法院国法 律对争议问题的适用,因而国内国外学 者具有将“识别”理解为保证内国法院 管辖权行使和内国实体法适用的手段, 而不将其当做正确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简言之,扩大本国法的适用。
该案中,英国法院首先要面临一个识别问 题:即本案到底是属于财产继承问题还是 属于无主物的归属问题。 如果按照法院 地法(英国法)识别,该财产是无人继承 财产,该案就成为无主物的归属问题。按 照英国法律,无主物的归属按照财产所在 地法律即英国法,应当归英国所有。 如 果按照西班牙法律进行识别,则该财产属 于有人继承的财产,该案件也成为一个财 产继承案件,应当按照英国关于财产继承 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在本案中,忻清菊提起的离婚诉讼是 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是忻清菊与曹信宝 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忻清菊与曹 信宝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法院可以受理 案件,忻清菊与曹信宝之间不存在婚姻 关系,法院则不能受理案件。
(二)构成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作为 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 3、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 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