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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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
1.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2.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
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
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
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
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
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
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
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2、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处100—5000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4条
六、违反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32、33条
1、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未造成损失的;处10至50元罚款或警告;
2、有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处10至50元罚款或警告;
3、不服扑火指挥延误战机;处50至100元罚款或警告;
4、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进入林区;处10至50元罚款或警告;
5、森林防火期内使用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处10至50元罚款或警告;
6、过失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林地管理制度的行为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10元至30元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3条
2、非法开垦林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10元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
八、其他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非法毁林《森林法》44条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3倍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下发,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十九类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下发,该文已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