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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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法治思想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都是我国古代哲学中的重要部分,与当代法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法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强调天人合一、“无为而治”,讲究化繁为简,反对过度干预。

这种思想对当代法治具有启示意义。

首先,道家法思想提倡“无为而治”,这个思想对当代法制化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可以发现,在当代社会中,法制化建设的过度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过度干预,影响市民的自由和个人权益。

因此,当代法治需要在保证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力量。

道家法思想的“无为而治”可以帮助当代法治在建设过程中更好地摆脱僵化和过度干预的局面,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力量。

其次,道家法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多元化和人性化的法治理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更多的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如何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多元化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是当代法治需要探索的问题之一。

而道家法思想的天人合一、注重自然与人的和谐,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建设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使法律更加多元化和人性化。

儒家法思想重视人的感情道德,强调“仁”、“礼”等精神理念,具有很强的人文关怀和道德约束力。

这种思想对当代法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儒家法思想的“仁”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

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体系的构建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权益,但是,很多时候却忽略了人的感情和尊严。

儒家法思想中“仁”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弥补这一缺失,使法治理念更具有人文关怀,更加注重人的感情和尊严。

其次,儒家法思想注重“礼”的约束力,可以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深刻的启示意义。

在当代社会中,道德缺失和个人主义的泛滥,给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形成更好的社会秩序,是当代法治亟需探索的问题之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

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

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

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

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

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

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

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

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

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

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法治主张及原因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法治主张及原因

进程 , 无论是英美法系 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形 式法治 因此成为西方法治的基本理念 。 与形式法治相对应 的是实质法治 , 虽有影响, 但始 终居于辅助地位, 对形式法 治进行着一定 的修正与补充。
( 二) 中 国的 法治 理 念
国家的法治经验, 这对我 国法治建设起到 了重要作用。但 这种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全 盘照搬 , 而是 以我国的历史和 国 情为依据 ,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 因地制宜地开展
在探索如何治理 国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道路上 , 有令人敬畏 的神治, 有 依赖人性本善、 追求崇高道德的德 治, 有家天下思想 与控制
思想开始萌芽, 随着 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 , 法 治理论逐 渐走 向成熟 , 最终在资产阶级的领导下通过革命付诸实施 。 至今, 西方 国家历经几百年的法治建设, 法制健全 , 国家机 构、 团体和个人 , 包括 国家最 高领导人在 内, 严格守法, 依法 办 事, 社会依法运转, 形成 了良性的法治秩序 。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我 国法 治 建 设 取 得 了 巨大 成 就 。在 建 设中 , 参 考 并 借 鉴 了 以欧 洲 和 美 国为 代 表 的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度 分析法治 , 可 以说各有特色 , 各有主张。但在戴雪之后,
形 式 法 治 的理 念 一 直 居 于 主 流 地 位 , 并 主 导 着 西 方 的法 治
法治建设。


中西方法治理念概述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属于外源型, 即在外部环境影响下,
社会受到外力冲击 , 引起思想、 政治、 经济领域的变革 , 最终 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变革 。从清末修律 开始到现在 , 中国 法 治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 一方面是 由于历 史上缺乏 法治传统 , 另一方面 是由于现实 的迫切需要 。在这双重压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谭万霞【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现代法治君主专制[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摘要:在我国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建设尤为重要。

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它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但同时它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反作用。

因此,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中,笔者从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和中国的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几个部分来论述在当今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和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法治;法制;科学发展观一、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说起中国的法治,人们当然的都会想起法制一词。

对于法制,人们历来都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

”在这里,只要是国家颁布的法律,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即使是恶法,也应去遵守和施行,这就是法制。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是是西方学者建立起来的,他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无条件的严格执行法律。

可以说,西方学者所说的法制是民主的法制,它强调的不仅是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要遵守法律,并且国家机关也要遵守法律。

从这点上来说,西方的法制思想是进步的。

但是这儿的法制也大多是指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它和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还有很大的差异。

法治一词是从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来的。

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

柏拉图最初并不认同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是没有法律的,一个国家只需要哲学王来统治,用理性和哲学来管理城邦,即哲学家国家和国家哲学家。

但是他的主张在实践中遭遇了挫折,晚年的柏拉图提出了也可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有好的人和好的法律统治国家哪个更有利,结论是法治要优于一人之治。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法家思想论文法治建设论文: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家思想论文法治建设论文: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家思想论文法治建设论文: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在当今正我国正致力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治”又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热门的词汇,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学说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通过对法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和特色的分析,指出法家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法治建设一、法家思想概述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

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周王衰落,诸侯强盛,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

春秋末年,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

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其中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儒、墨、道、法四家。

站在贵族的立场,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以仁治国”,站在平民的立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道家则提出以自然为法的“无为而治”,这些都没有使社会摆脱战火连天的,四分五裂的状态。

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治,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

到战国时期,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

其中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当属李悝和商鞅。

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李俚的革新思想使魏国成为第一个集权制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国家。

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施行变法,使秦过逐步走向强盛起来。

从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占据了统治地位。

战国末期,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1、对我国当代立法的积极意义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可依”。

论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影响

论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影响
二 、 柏 拉 图 哲 学 王 统 治 思 想 与 亚 里 士 多德 的 法 治 思 想 对

柏 拉 图 哲 学 王 统 治 思 想 与 亚 里 士 多德 的 法 治 思 想 主 张
( 一) 柏拉 图哲学王统 治思想。 罗素说 : “ 柏拉 图和亚里 士多
德是古 代 、 中 世 纪 和 近 代 一 切 思 想 家 中 最 有 影 响力 的 人 。 ” 在他 看来 . 一个最 理想的 国家就是 由“ 哲学王 ” 统 治 的思 想 。 关 于“ 哲 学王统 治” 思想 。 本文从 以下个 方面展开论述 。具体如下 :
人 — — 对 后 世 法 律 思 想 的 发 展 有 着 深 远 而 永 久 的 意 义 。现 实
而言 ,二 者独 特的思 想对现代 中国社会 主义法 治建设 有着 深 刻的借鉴 意义 。 ( 一) 柏拉 图的公 有制度 为 中国提 供 了值 得借 鉴 的蓝 图。 柏 拉 图 的设 计 的 “ 理想 国” 虽 然在 一 定程 度上 有空 想 之成 分 ,
全民守二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一座闪光的山巅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思想发展到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所折射出的法治之光真正的法治并非单一的制度之治其形成与建设离不开高素质法律人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深远而永久的意义
但其 追求 的“ 美德者 对非 美德者统 治 ” 、 “ 使 在 理 想 国 家 中担 任
国家公职 的统 治者无 私利可 图” 、 “ 使护 国者节 制 自己 的欲望 , 保持 内部 的 团结” 等理念 值得 中国借鉴 。 ( 二) 亚里 士多德 法治 思想为 中国法 治建设 提供 了理论 依 据。 由此 作为思 想指 导 , 现 代 中国在法 治建设进 程 中不但要 加 强 良法制 定工作 的完善 , 还要 通过加 强法 制宣 传 、 法治 意识 教 育 等途 径树 立法 律 至上 权威 , 使 法 为 良法 、 法 为人 守 , 使 法 律

浅析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浅析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说明 实际上给 了பைடு நூலகம்律 一个 定义即 :法律是 由人制 定的 ,反 映人 的意 愿和 规律的 ,为实现 共同 目的 的规则 。 斯宾 诺莎的关 于什 么是法律 的学说 ,同时实 际上也 指出了什 么是法 律 的本 质 ,即法律 的本质是 人民生 活的 自然 规律和 多数人 民的意 志的反 映 。这 和 我们 今天所 说 的 “ 的本质 是统 治阶 级意 志的体 现 ” _ 是有 法 5 所区别 的。 斯宾诺 莎对于什 么是 法律的观点 主要来 源于他 的关于 人性 的理 论 , 他 认为 人性是 天然的 ,但是人 生来并 不都是 依理智 行事的 ,他们受 自己 的情欲 支 配 ,难 免会 做出 有损 于他人 的利 益的 事情 。 因此 ,一 方面 应 当肯 定人的 自然权利 ,为满足 人一 定的欲 望提供保 障 ;另 一方面应 当 对 人的欲 望通过理性 加以引导 ,以此保 障他人的权 益。 二、斯宾 诺莎对 法律 的分类 在 斯 宾诺 莎 的论 述 中 ,他首 先 提出 自然 法 ,即 寓于 万物 之 中的 法 则 。在 自然 法之 外他 把法律 分成 两类 :神 法和人 法 。 他 紧接 着对 法 律 的定义 的陈述 说 “ 法律 既然是 人为 某种 目的给自 己或别人 定下的一 种 生 活方案 ,就似乎可 以分为人 的法律和神 的法律 。” 关 于神法 ,根据 斯宾诺 莎的观点 ,这里 面的神 实际上不 是宗教所 信 奉 的神 。斯宾诺 莎将他所 谓的 “ 实体 ”称为神 ,他把神 等 同于 自然 ,作 为 实体的 自然是 不可分 的、不变 化的 ,只是人 的理智 的对象 。他说 “ 所 谓神 的法律 其唯 一的 目的是最高 的善 ,换言之 ,真知上 帝和爱 上帝 。” 因此 ,他 实际上 所说的神 法是理 智的效 果 ,是对 人行为 较高的 要求 。这 是斯 宾诺莎对 比满足人基 本需求 的法律至上 的法律的一个 构想 。 而对 于人法 ,他说 “ 所谓人 的法律 是指生 活的一种 方案 ,使生命和 国 家得 以安全 。 ” _ 这 也是 在国 家普遍 适用 的法 ,是人 民 向国 家交 出 9 权 力 以后 ,以自己 的意志为 基础 ,为人 民和 国家利 益而定 的规则 ,是理 性 指导 下的规 则。与神 法的 区别主 要在于 ,虽然都 基于理 性和人 性 ,但 是 它没有 达到至 高的善的状态 。 三、斯宾诺 莎论 “ 立法的原 因”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夏勇先生的《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有比较详尽的论述。

他认为,“追寻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

但是,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不同时期是不是有不同的内涵?能不能笼而统之?英文Rule of law这个词是1 9世纪末期才出现的新词,韩德培先生早在40年代就有论说,但一直不为人所知,直到前几年才看到,本想当面向老人家请教,不幸他在2009年就辞世了。

2000年,指导台湾研究生杨登杰做《从法治国家看中国传统法制》这篇硕士论文。

认为,一般人常认为法治是西方的传统。

其实,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或“法治”(rule of law)并非根源于西方传统思想或制度,而是伴随着近代工商业和工商阶级崛起而引发的思想革命(即启蒙运动)和政治革命(即改革)的产物。

这是的共同看法。

但他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论述,采用钱穆先生的观点,有所保留。

认为,从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史来看,柏拉图的国家哲学被当代哲学家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视为极权政治思想的鼻祖,主宰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则为天主教会的神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两者都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亚里士多德虽然提到法治,其出发点却非现代法治所强调的个人自由,而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善;此外,他还承认与现代法治理念水火不容的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正因为这样,所以有人认为亚氏所说的法治是奴隶主法治。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自然法思想固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根源,但这种思想与其说是立足于人权理念,毋宁说它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政思想一样,更强调的是整个共同体的善,并把追求共同体的善看作公民的美德和最终目的。

再从西方传统政治制度史来看,雅典的民主政治只限于占人口极少数的自由民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而自由民虽然有权分享国家主权,“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
之一。
的 内容 包括 当 时 的风 俗 文化 和 祭 祀 礼 仪 , 以及 所有 的礼 法方 面 的规章制度。 “ 仁”爱是儒家的核心思想 ,主张统治者用仁爱 来对待 民众。这种 “ 仁”爱 的内容就是 “ 德主刑辅”中 “ 德” 所 要 表 达 的 具体 含 义 。因 此 ,孔 子 站 在儒 家 “ 仁爱 ”观 点 的 角 度上,提出了 “ 德主刑辅”思想。将 “ 仁”的观点与 “ 德”结合 , 并居于主要位置。 “ 德主刑辅” 的具体内容有如下三点 。 首先 , “ 德” 是 第一 位 的 , “ 德 ”治 的地位要 高 于刑 罚 ,首 先用 “ 德 ”治 理 , 如 果 不 成 功 ,才 用 刑 罚来 惩 治 。德 是政 教 的根 本 ,应 居 于 主要 位 置 ,而刑 罚 的 作用 则 是 维 护 德 教 的手 段 ,当 时 的统 治 者并 未 将 刑 罚 上 升 为维 护 统 治 的重 要 措 施 。刑 罚 是 治 理手 段 ,并 不 是 治理方式。其次 ,古代用道德来 评价法律的价值,道德是维护 社会 统 治 阶级地 位 的工具 。 由于古 人 常把法 律称 为 “ 德法 ”、“ 礼 法 ” 就说 明法 律 的 秩序 建 立 是 基 于 道德 的基 础 ,道 德 习 惯是 法 律 是 否公 正 的裁 判 标 准 ,先 德后 法是 古 人 在其 社 会 实 现 社会 稳 定和公平正义 的基本价值规范。再次 ,适用刑罚要满足一定 的 前 提 。在 古 代 ,德 治 教 化 是 运用 刑 罚 的根 本 前 提 ,实施 刑罚 的 目的是惩 治 犯罪 ,有教 育作 用 , 是 国家强 制力 的最 后一 道保 障 , 因此 ,只有 在德 教规 范无 法规 制 时才 能采 取刑 罚 的手段 。 2 .“ 德 主 刑 辅 ” 法律 思 想 的发 展 ( 1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学派德法并举不偏废。儒家学派 坚 持认 为对 民众 要 坚 持道 德 教 育 , 只有 通 过道 德 教 育 让 人 民形 成基 本 的廉 耻心 ,才能 从 根本上 维 护统 治稳定 ,减少 违 法行 为 。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奥古斯丁(354-430)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对法律理论与法治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在古代乃至现代法学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价值。

本文将介绍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第一部分: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概述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中。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系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关键要素。

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在堕落之后需要法律来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而这个法律源自于上帝的旨意。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真理和正义为准绳,通过之将人类从罪恶中解救出来,并建立和巩固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律与上帝的关系:奥古斯丁强调法律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是人类与上帝建立联系的桥梁。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上帝的旨意,因此法律具有超越性和绝对性。

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奥古斯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惩罚那些违背上帝意愿、破坏社会秩序的人。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正义为准绳,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待遇。

3.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自由并不等同于无限制地追求个人欲望,而是在上帝律法的引导下,实现人类内心的和谐与自我约束。

他认为只有通过遵守法律,人们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幸福。

第三部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1. 法律的神圣性: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念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还是人类与上帝联系的桥梁。

这对于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的神圣性,以及法律应该以正义为基础的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应该追求正义。

在现代社会,这种观念提醒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念提醒我们自由并不是无限制地追求个人欲望,而是通过自我约束和遵守法律,实现内心的和谐与自由。

这对于当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摘要。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学说批判吸收借鉴了先秦法家思想的精华和儒墨道思想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性的以“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极大改善,由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到“铁器时代”,西周时期的分封制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礼乐制度开始瓦解。

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法家思想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发展壮大起来的。

法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由管仲、子产提出,到战国时期经过李俚、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发展,在秦朝时候达到鼎盛时期。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融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韩非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思想内容、历史影响以及对当代社会的价值进行论述。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思想、依法治国、意义引言。

xx年3月,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新的突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已经得到了强而有力的整合,在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我们也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思想依然比较突出,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在19世纪70年代仍然发生了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证。

再加上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

那么在面对种种法治层面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决。

很多人会说要创新,但我们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去汲取有利于当今法制建设的一些优秀成果。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佚名中华文化,经历了五千年的深厚沉淀,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先秦法家们在几千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付诸实施。

尽管法家“法治”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是作为人类智慧和文明成果,至今仍闪烁着光辉,并碰撞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精神的无限火花。

一、法家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借鉴意义1. “布之于众”——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公开性,在先秦法家看来“法”就是由国家所制定颁布的用于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应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众”。

商鞅指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

”韩非也强调:“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令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

这样做能够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先秦法家所强调“布之于众”的普法教育,就相当于当今的让人民要知法,才能守法。

2. “任法去私”——这一点强调了法的权威性,先秦法家认为“法”一经颁布就具有绝对的权威,反对“释法任私”,而应做到“任法去私”。

商鞅曾明确指出:“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

因此,君应“任法去私”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 不为也”。

如果能“君好法”,“则端直之士车前”;“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 。

韩非也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治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 同时韩非还指出法令一出,任何人都应遵守。

在我们当今社会徇私舞弊的情况仍是为数不少,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秦法家学术中存在可参考的价值。

3. “刑无等级”——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平等性,先秦法家强调的“刑无等级”,就是要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 罪死不赦。

德沃金权利论法伦理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德沃金权利论法伦理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作者签名: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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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了解南京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 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 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 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 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保密的学位论文在 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尽管德沃金教授的一些法学著作已经有中文的译本,但是中国大陆学界对其 法伦理思想却研究甚少。由于英美与中国的政体不同,人们生活的环境不同等等 一系列因素会造成人们价值观的不同,因此有些人可能会反对运用权利理论去估 价中国的政治社会。然而从“自决原则”o的角度来看。“自决原则”只关心, 在接受权利理论或其他的思想时,中国和其他的文化有完全的自由决定这些新的 思想在事实上是否适合于自己。自决原则所隐含的关注是告诉我们不要对国外文 化下命令,而不是反对向国外文化提意见。权利理论的出现是对某些社会问题和 关怀所作出的反应,而这些问题和关怀本身决不是西方独有的,我想中国不会仅 仅由于西方人先想到了权利理论就拒绝对它的利用。
德沃金权利论法伦理思想体现了美国社会中产阶级阶层在社会变迁中所具有 的革命性和妥协性的双重特点。然而该理论中呼吁人们重视权利的思想对正处于 社会转型,并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国社会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权利论个人权利道德权利
Abstract
In the early days of 1960s,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immersed in class conflict, ethical conflict and social conflict.Under this background,the UIlited states social dominant ideological doctrine and tradition-----liberalism’S two cores:the conflict of ‘'claim equality''and‘'claim fi'eedom”as the biggest ques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ociety.Aim at this question,there have appeared diversified schools ofjurisprudence which are assumed to be based On liberalist tradition,and are striving to offer coufltel"measur部.The professor ofjurisprudence ofOxford University and New York Ulliversity named Ronald Dworkin is one of the famous scholars in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He advocated the jurisprudence based On liberalist theory of right,he has cut a conspicuous figure in this fiercely controversial field.In Ronald Dworkin’S opinion,the contrav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is the conflict of personal right and state right Therefore.Ronald Dworkin’s theory based on attention right,he began to attention personal right and vindicate liberalism.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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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他给自由下的定义是:一个人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1。

在任何政体下,权利都容易被滥用,因此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以权力来约束权力,这正是三权分立的核心内涵。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

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孟德斯鸠强调说:“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P154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

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

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

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

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分权之后的互相监督,才能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这也正是民主之所在。

三权分立思想自提出以来就给西方民主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发展和胜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组建自己的民主政府提供了模式,为以后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从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2同上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

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其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1789年8月26日,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思想,成为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理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美国正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不仅熟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联邦制共和国。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与温厚4。

因此,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就高声宣布,美国联邦希望和平并遵循温厚的道路。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3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P108我们分析三权分立思想,就是想借鉴其中的精神,期待其可以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虽然我们国家明确表示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三权分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来完善我们的制度。

我们是否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通过权力的合力分配和互相的制约,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呢?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是分开的,它们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检察院)、国务院来分别执行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要收立法权的监督,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的权力分配体系中,立法权是第一位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受立法权监督。

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的,因此可以使国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相比较西方三权分立的优点。

但是在我国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受到行政权的极大限制,最突出的就是在我国地方政府部门中,法院只是政府部门中的一个部门,其司法权在发挥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要受到行政权的干扰,使得司法难以独立于行政权,司法职权无法做到制约行政权的作用,这种状况人人皆知但到现在依然没有解决。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司法独立,而在我国现在的社会环境下,亦是在民主法治迈出的关键一步。

综合我国的司法改革环境,我们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或许可以实现基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一是恪守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但司法机关和外部环境的制度设计却使这一规定难以落实。

从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且我国宪法和党章的规定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直接插手干预具体审判工作或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做出审批,党委与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相互不能代替与混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法委的领导而实现的,但有的政法委领导倚仗其职权直接插手法院案件审判工作的事情却时有发生,使得法院在上级的压力下审判独立工作难以进行。

再者,在法院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上,要正确理解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应向人大负责,这种负责是指通过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努力作到裁判的公正,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被干预。

二是防止地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上下垂直的法院体系。

目前的司法体系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高度行政化的痕迹,法院的设置完全和行政区划相吻合,而且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人事、财政等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巡回法院,跨省、跨地区设置法院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跨省、跨地区设置法院,从而更好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同时法院的人事、财政也应当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建立由中央至地方法院垂直的人事、财政体系。

三是,改变法院内部运作行政化方式,保障法官独立。

,我国法院行政化特点依然浓厚,将法院院长放置于一个行政化权力体系明显的政法委员会内,面对案件裁判和上级指示的冲突,法院如何独立审判;院长、庭长层层审批,对案件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却是法官后面的长字辈们,我们又怎么能说还权于合议庭,司法独立又体现在哪里呢?所以,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一方面是要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彻底废除所谓对案件的处理的"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制度。

另一方面从制度上来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而不受外来的干涉也是极为重要的。

一是要建立法官职务的稳定制。

这就是说,任何人担任法官后应保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的稳定性,法官如无过失不得被免职,从而使法官不应害怕被调离、降职、免职而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二是法官的专职制,即禁止法官兼职。

通过专职制使法官不得因兼任其他职务而受到各个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影响,否则,法官根本不可能做到独立走向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走向民主法治.在过去的二十年内,我国立法已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执法的环境依然不理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短期内消除这种干扰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依然要坚持改革,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才有希望符合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需要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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