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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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双重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直接登记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下发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7、《印章备案表(原印章交回销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3、新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前后页及骑缝处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注册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时限
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更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下载方式为:“咸阳民政网”-“民政业务”-“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变更所需的程序与材料”及“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要的程序和材料”。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