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社会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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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社会历史分析

尽管日本学者对于日本民法典是否立法继受德国而来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于日本民法学最早系继受德国民法学而来则是没有异议的。 (1) 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始于日本民法典颁行,之后迅速进入极盛期,以致于当时日本民法学界弥漫着德国法万能的氛围,日本民法学的研究亦呈现德国法一边倒的局面。正是在继受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上,日本民法学者尝试性地构筑民法解释论,建造完成了日本民法学体系(北川善太郎教授语)。[1]由于我国民法自清末以来都深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继受德国民法亦是中转日本而来,因而,对于日本早期立法和学说继受德国民法进行历史的梳理和考证就显得特别重要。然而,我国迄今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工作大多限于对日本继受德国民法本身进行研究,而没有将这一继受历史放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这种只见树林不见森林的研究显然不能让我们在更宏大的层面上更精细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历史进程,本文即试图填补这一缺憾。

一、迟到的强者刺激力求后起的日本

1853年美国的坚船利炮轰开了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同时也动摇和摧毁着风雨飘摇中的日本封建制度,在内政外交双重困境之下,日本最终完成了明治维新,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而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日本,在制度变革上先试图以当时世界两强英国和法国为师,后来却最终选择了以德国为师的道路,这特别清楚地体现在宪政架构和民法继受上,日本不仅师法德意志建构起自己的宪政体制,而且对德意志民法进行了立法和学说继受。日本之所以转向师法德国,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主观上日本统治者和知识阶层倾慕迟到的强者德意志,意欲仿效德国而成为世界强国,客观上德国法较之于其他世界强国的法律制度,对日本更具可继受性。

1871年,后起的普鲁士在普法战争中战胜了老牌欧洲强国法国,使日本统治者大受震动又欢欣鼓舞,因为普鲁士德国正可以为日本的崛起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强国之路,特别是在了解到德国与日本的社会发展相似性后,学习德国之见更甚。1871年至1873年日本政府派出岩仓遣外使团,[2]经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俄国等十二国一年零十个月的考察,发现美国、英国和法国的状况与日本相关悬殊,感到望尘莫及,而德国的艰苦发展史正于日本相似:普国人民之生业重农牧,全国人口之半数1200万人为以农为业之家。此国与英国之贸易已如人所知。农业生产自给有余,余者供出口,此为收益之本;亦兼营矿业与制造业,同外国通商,通航至海外之远处。但与英法两国从事海商之目的不同,英法两国常由远处输入原料,经本国加工,再输往外国,以市侩之利富国。而德国则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与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3]尽管岩仓遣外使团外交成果甚微,但对日本知识阶层特别是政界人士产生了巨大的思想震动,从结果上看,其不仅促进了日本政治和宪政的近代化,而且对日本仿效德国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日本继受德国民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脱亚入欧、仿效德国、文明开化亦因此成为日本政界的压倒性思潮,这一思潮甚至很快成为日本政府的国策。日本政界和学界日益认识到普鲁士及统一后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与日本政治体制的相似,或者说日本统治者较其他欧美国家更钦慕德国的专制政治体制,而通过1881年的明治十四年政变,日本政府正式将普鲁士作为宪政体制学习的对象。井上毅留学欧洲归国后,将普鲁士和比利时的宪法翻译并加以注释后以《王国建国法》为名出版,成为日本一代宪政巨著,后来在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人的支持下,聘请德国顾问莱斯勒和毛塞,以旧日本宪法和皇室典范为基础,仿照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和普鲁士等邦宪法,编成了新日本宪法即明治宪法,使日本通过仿效德国走上了近代宪政之路。单就内容而言,明治宪法几乎可以说是德国宪法的翻版,日本学者分析后认为,明治宪法只有3条(第1、31、71条)是独创的,其余46条与普鲁士和德意志其他各邦宪法相同。[5]日本政界人士对德国的钦慕,

以及日本走上德国的宪政之路,深刻地影响到了日本学界对德意志学问的学习和接受,井上毅在担任参事院议官时就主张要劝讲普鲁士之学、奖励德意志学问,他说:至于奖励德意志学问,根据现今文部省的制度,学德语者只限于医学专业,如法科、文科则专用英、法语。盖学英语者慕英风,学法语者慕法政,此乃自然之理。然现今欧洲各国,独普鲁士与我国情相近,&&今欲天下人心,稍存保守之风,必须劝讲普国之学,数年之后,普学发达,则可暗消英学一往无前之势。[4](104)

受此影响,被公派到其他西方国家留学的日本政界和学界人士也采取各种方法转道游学或留学德国,如后来三度出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日本有史以来任首相职时间最长的桂太郎虽奉命留学法国,但却自行决定留学德国。[4]后来深刻影响日本宪政体制的另一位日本政界重要人士井上毅也是先留学法国,但在一次到德国的旅行中,井上毅认识到法国的国民性轻浮、好奇,而德国人则更为注重传统,他们经常告诫日本不要放弃自己民族的特征,[4](105) 所以井上毅由此而十分钦慕德国文化,其归国后,仿照普鲁士宪法起草了日本新宪法,同时其在担任参事院议官和内阁官员期间,他还积极主张引进德国之学,这促成了德国民法在日本的继受。而日本学界学习德国之气则更甚,据说普法战争后的两三年内,德日辞典的种类就超过了英日和法日辞典,而在明治民法中起到起草委员长作用[6]的穗积陈重在公派留学英国后,也向日本政府申请转往德国留学,他在申请书中指出德国是比较法学的发源地,德国的法律系最为完备等。与穗积陈重一样,另一位明治民法起草者梅谦次郎在法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也转往德国留学。

二、英国法、法国法在日本的衰落

日本继受德国民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其间既有英美法的影响,也有法国民法的影响,但日本最终还是选择了继受德国民法,这一选择不仅使日本自身成为德国法系的一员,同时也帮助我国清末走上了德国法系之路。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一开始,就面临着改革传统法制引进西法的问题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引进西法的直接原因,法学因此成为受到国家和社会重视的显学。日本除派遣留学生前往欧洲学习政治法律外,还在国内广泛设立法学教育机构,教授西方法学,而日本早期留学西欧的法科学生大多是学有所成的学者,他们在西欧学习法律大有事半功倍之效,而其之所以能在留学之前即学有所成,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留学生一般都先在日渐兴起的日本各类法律专业学校中完成了对西方法学的前期学习。而日本法律专业学校之兴起,与日本政府学习西方的基本国策紧密相关,由于日本政府急需掌握西方法律的官僚人才,所以学习西方法律就成为日本青年进入政界的一条捷径,所以各种官办或私办的一系列实施西方法学教育的专业法律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广泛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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