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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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种形式。

以下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1.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保护、支配和自由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禁止他人非法搜查、侵入、限制、损害、剥夺自然人的身体。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对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分不尽类,细不胜言。

人身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指的是人的生存、财产、荣誉、尊严和自由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身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因此,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指人在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审美认知的提升,人身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了扩展。

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了关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同等的地位。

还有,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某一方侵犯他人人身权时,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侵权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以说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被广泛认识和社会接受。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生命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卫生保健方面,领导与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权。

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各级领导和医疗机构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荣誉、自尊心等方面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名誉权方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格权属于人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之一,如果被他人侵犯,法律将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在名誉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作为现代民主法制的基石,人身自由和人权保护是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中人身自由与人权保护的问题。

一、权利自由的确立与保护权利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

民法对人身自由和人权的确立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民法中规定了人身自由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享受尊严、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无论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或国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这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民法中对人人平等的权利加以保护。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因为个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压迫。

这种平等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生命和身体的权利,其他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因此,民法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权利进行了保护,防止侵犯。

二、人权保护在家庭和婚姻中的体现家庭和婚姻是权利保护的重要领域。

民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婚姻中人身自由和人权的保护。

在家庭领域,民法强调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婚姻和家庭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

因此,任何对家庭成员施加的暴力、歧视和羞辱都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婚姻自由也是民法所关注的。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的自由,而不受到强制或不公平的限制。

这种婚姻自由的确立和保护,为人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权提供了保障。

三、人权保护在劳动与就业中的重要性劳动与就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种方式,人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尤为重要。

民法对劳动与就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公平合理的就业机会的权利。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歧视、压迫或违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民法强调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除了享有适当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权利外,劳动者还享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权利。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不侵犯、不侵权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与规定。

例如,民法第99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等。

此外,民法还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中,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民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第121条,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维护了人格权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中,隐私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障与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的住宅不受侵扰,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此,民法也在相应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例如,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这一法律保障为个人隐私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效的保护。

三、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适当的法律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界定尚不完善,难以应对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其次,一些新兴行为和技术,如人脸识别、无人机等,对个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产生了新的侵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为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人身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侵权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人身权造成影响,因此法律途径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权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来完善保护措施。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必要的,而进一步加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关键词】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行为、法律途径、局限性、必要性、加强、完善。

1. 引言1.1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身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自由、尊严、安全、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利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其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权利,确保个体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人身权的保护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还强调了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严格打击,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人身权的合法权益。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人身权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1.2 人身权的定义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作为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人身权益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人身权益的重要性、内容以及保护机制。

一、人身权益的重要性人身权益是人的生存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价值。

保障人身权益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

人身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物质财产如何丰富,如果无法保障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难以享受幸福和安宁。

因此,人身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权益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权益包括以下方面:1. 生命权:个人享有生存的权利,他人无权剥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个人享有保持健康身体和接受健康医疗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扰或强制侵害。

3. 隐私权:个人享有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他人无权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4. 名誉权:个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荣誉,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5. 肖像权:个人享有自己的肖像不受侵犯,他人无权非法使用个人肖像。

以上只是人身权益的主要内容,根据具体案件和实践情况,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权益保护。

三、人身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人身权益的有效实现和保障。

1. 民事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禁止原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侵犯行为。

3. 救济措施:当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公共监督:社会和公共机构对人身权益的保护负有重要责任,可以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促进侵权行为的查处和预防。

这些保护机制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操作指南。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其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解析民法管理办法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与保护范围民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和保护范围。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益。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社会活动和法律关系的基础。

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民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助,禁止任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二、人身权利的救济机制人身权利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来实施。

民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人身权利的救济途径和具体措施。

1. 诉讼救济民法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行政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公民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例如,当个人的姓名、肖像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调解与仲裁除了诉讼和行政救济外,民法管理办法还倡导采取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人身权利纠纷。

调解和仲裁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人身权利保护的挑战与完善尽管民法管理办法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地区依法保护力度不够等。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在民法典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人们作为自由而独立的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的出现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生命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这些规定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对人的身体权利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人的身体权利包括了自由、完整和健康等方面。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体自由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身体完整和健康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和健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维护人的身体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进行了保护。

姓名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姓名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冒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这些规定为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需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要求各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为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后,民法典还对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进行了保护。

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人的品格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人的精神财富。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人身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民法中,对人身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和维护。

通过分析涉及人身权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法律保护,规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司法保护,案例分析,作用,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人身权的含义人身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尊重,并在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重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的含义体现了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以保护人身权为己任,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身权是每个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只有在每个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人身权利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职责之一,下面将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一、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

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生存和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非法侵害的惩处和救助机制的设立上。

比如,法律对于非法杀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社会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对于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的尊严和健康的保护。

二、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身体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对于健康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了对于医疗行为的规制和健康信息的保护两个方面。

在医疗行为方面,民法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他们在进行医疗服务时不会侵害患者的健康权。

在健康信息的保护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的健康信息应该受到保密和保护,禁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健康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姓名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机制的设立上。

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且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冒用他人的姓名。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肖像的使用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上。

民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并且即使得到了同意,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等。

对于违反肖像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惩处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民法中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人身权利是每个人均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生命权保护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民法通过多种规定来保护人的生命权,其中包括对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行为的制止和赔偿。

对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法律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部分:健康权保护健康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各种侵害健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身份和尊严。

民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同时,对于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肖像权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和保护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肖像的使用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因此保护肖像权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规定了个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人身权利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民法为个人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身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身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人身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人身权利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与救济作用。

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了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旨在深入了解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侵权纠纷中的救济机制。

一、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原则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声誉以及姓名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了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原则。

首先,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个人在行使人身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后,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二、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人身权利,民法典提供了多种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达成合同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合同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当他人侵犯个人的人身权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个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协议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协议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达,通过协议,个人可以规定自己的人身权利的行使方式,一旦他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行为来保护人身权利,如生命权的保护、健康权的保护等。

三、侵权纠纷中的救济机制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侵权纠纷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比如,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请求撤销权,请求恢复名誉等。

这些救济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四、完善人身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的建议尽管民法典在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方面已经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与隐私侵犯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与隐私侵犯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与隐私侵犯在民法中,人身权利的保护与隐私的侵犯是两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的关于自身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而隐私则强调了每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自由空间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和隐私侵犯的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解释。

人身权利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下,人民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得到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例如,在卫生领域,医疗机构和医生必须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才能执行手术或进行其他干预性治疗;在婚姻家庭领域,配偶之间有权选择性生育并保护个人的生育权;在媒体传播领域,媒体不得未经本人同意刊登他人的肖像或私人信息等。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并为受到侵犯的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身权利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网络与移动设备的普及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困难。

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偷窥、网络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不断跟进和加强,以保障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针对隐私保护的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

例如,欧洲联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企业和组织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并为个人提供更多的信息控制权。

中国也在不久前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旨在平衡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人的隐私不被滥用和泄露。

此外,人身权利保护与隐私侵犯还涉及到对他人名誉和荣誉的保护。

民法中明确规定,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或造谣损害名誉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也对个人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

因此,个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也应当注意自己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总之,保护人身权利和隐私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解析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解析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解析一、引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其保护与落实是法律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分析和解析,探讨其保护的法律机制和实际应用。

二、人身权利的保护1. 人身权利的概念人身权利是指人的身体和心灵的自由和完整受到的法律尊重和保护。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2. 人身权利的保护机制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民法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民法对人身权利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婚姻法》对个人的尊严、自由受到保护,《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规范。

(2) 司法救济: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者赔偿损失,并可能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关注对维护人身权利也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媒体曝光可以促进人身权利保护的落实。

三、财产权利的保护1. 财产权利的概念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 财产权利的保护机制财产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个人在财产交易中的自由选择权,即个人可以自由订立和履行合同,保护其财产权益。

(2) 法律规定:民法对财产权利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规范。

(3) 司法救济:当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人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维护权益。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损害方赔偿损失,并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 公共监督: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保护财产权利也起到重要作用。

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财产交易环境。

四、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平衡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民法中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之间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可能会对财产权利进行限制,以保障人身权利的实现。

民法典对个人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民法典对个人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民法典对个人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个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成为法律的重要目标。

本文旨在研究民法典对个人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其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措施。

一、人身权益的概念和内容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在身体上、精神上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益是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中,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了明确保护。

其次,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在社会交往和商业运作中得到了充分尊重。

此外,个人的声音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障。

二、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益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内容,民法典对其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侵犯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常常受到伤害。

例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这些事件可能对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明确的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有权进行保护和维护。

对于他人的侵害,个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公共权力机关也需要加强监管,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三、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尊重在个人法律权益中,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对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姓名和肖像免受他人非法使用和侵害。

个人的姓名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姓名的自由决定权和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剥夺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个人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姓名权。

个人的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肖像的自由决定权和使用权。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肖像使用、肖像侵权等。

民法典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个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尊敬的读者:在民法中,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两个重要的保护对象。

人身权利指的是个人的自由、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益,而财产权利则是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

一、人身权利的保护1.自由权利的保护自由权利是人身权利的基石,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等。

在民法中,保护人身自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的自由才可能受到限制。

2.身体健康的保护身体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也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名誉、荣誉和隐私的保护名誉、荣誉和隐私是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名誉、荣誉和隐私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民法中对于名誉侵权、荣誉侵权和隐私侵权行为也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权利的保护1.财产权利的定义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在民法中,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个人的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保护。

2.财产权利的保护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确权登记: 个人可以通过在相关机构进行财产所有权的登记,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 损害赔偿: 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个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合同保护: 个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交易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关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息息相关的。

一方面,财产权利的实现需要基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例如,个人只有在享有自由、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行使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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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3)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 (6)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8)(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8)(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9)(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9)(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9)(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10)(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10)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11)(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11)(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13)五、结论 (18)参考文献 (19)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这种称谓和界定来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

至1982年版的《苏联民法》,仍然使用这一概念。

这种概念及其界定,已经被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所废弃。

在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中,就已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正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在理论上对人身权的研究有了深入发展。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

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即从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起,甚至其死亡或消灭,自始至终享有人身权。

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形成鲜明的对照。

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不是公民生来就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法人成立就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权利力以后,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继承权是具有身份关系内容的财产权,但其区分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而前者主要的是身份权的体现,真正变为既得权,即实现继承权,则须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因而基本上也是公民出生后取得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的地意识性。

这就是说,人身权的存在,与享有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

这一点,尤其在自然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无论公民在智力、身份、地位、年龄、种族、完教信仰等方面有何差异,无论公民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都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

即使民事主体不知道自己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经被侵害,法律都予以同样的保护。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明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不能让与他人,尤其是分民。

“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

”放弃或者让与人身权,就是放弃或让与其人格,因而是决不允许的。

也是不可能的。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法人可以转让其体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如公民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

只有法人的名称例外,可以部分转让其使用权,也可以将名称权全部转让。

2、人身仅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

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

无论是财产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继取权,无一不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恰恰相反,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

称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否正确,事实上,在诸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的权利可以说没有财产内容或财产利益,如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在有些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中,不仅有财产内容,而且有的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

例如,肖像权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公民人格利益。

但是,这种人格权与名誉权不同,其所具有的财产利益是该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

但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消像权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

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利益的属性,决定其不能用金钱来估算、衡理。

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诸如情操、社会价值观、思想意识的纯正,等等。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

比较而言,财产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但是,民事主体却可以离开财产权而存在。

人身权对于事主体的必备性,于此表现得十分明显。

人身权中的人格与身份权这两种权利,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程度却有所不同。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

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存在于世。

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

身份权虽然也具有必备权利的属性,但其重要性及程度,显然不及格权。

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却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且可以丧失。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再次,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其次,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再次,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迟迟没有制定民法。

至1986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在其简短的篇幅中,专设8个条文规定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作了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并且在“民事责任”一章除用第119条和第120条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外,还在第106条、第109条、第110条以及第121条至133 条的侵权责任规定中,都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

由于《民法通则》立法体例的新颖性和科学性,可以不愧地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

它改变了传统立法格局,开创了当代民事立法关于人身权立法新体例的先河,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作为相对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

这不仅将影响、决定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对各国关于人身权立法产生积极的、历史的影响,其历史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上述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确有不尽人意之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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