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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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这包括项目经理、施工经理、质量安全主管等管理人员。

他们的考核主要涉及项目管理能力、团队管理能力、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等方面。

考核时,可以通过绩效评估、工作成果、项目进展等多个指标来进行评估。

2. 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这包括工程师、设计师等技术人员。

他们的考核主要涉及专业知识、设计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

考核时,可以通过技术评估、项目质量、技术创新等多个指标来进行评估。

3. 施工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这包括工人、技工等从事实际施工工作的人员。

他们的考核主要涉及技术操作能力、安全意识、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时,可以通过技术能力测试、安全事故记录、工作效率评估等多个指标来进行评估。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的考核任职制度,例如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市场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等。

这些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促进人员的素质提升和工作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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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函建字[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函建字〔2007〕58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浙建建〔2007〕105号),我厅对第一批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筑企业的相关三类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部分建筑企业(名单详见建设信息港网上公示的意见)存在“三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延期条件。

为能使这些企业尽快满足三类人员配备要求,经研究,决定针对这些企业单独组织一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考试、考核对象公示中所列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但施工资质主项属交通或水利的,分别由交通厅或水利厅组织考试、考核。

二、安全知识考试(一)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时提交相关复印件):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2.申请项目负责人B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3.申请专职安全员C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和初级职称;4.考生每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考试报名方式:企业将相关人员汇总后上报;(三)报名地点及时间:浙江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学院路126号;2007年12月28日前;联系人:郁永泉老师;联系电话:*************(615),考试及报名的具体要求也可查询建设厅干部学校网址:/zjjsgbxx。

(四)考试时间及地点:2008年1月12日(星期六),下午企业主要负责人;13日上午项目负责人,下午专职安全员考试;地点:杭州。

三类人员管理条例

三类人员管理条例

三类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立工程工程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发证和监视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平安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五)平安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三类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1三类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
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除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三类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1)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5)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项目负责人(B证)(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方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4)定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5)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四、培训与考核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企业应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三类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3. 对发现的问题,企业应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类人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1.施工企业一般分为三类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3.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4.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包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5.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合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凭证。

2.施工企业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施等。

4.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展示,并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

以上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具体操作和要求可根据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第一部分: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行业的不断进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公平、公正的考核任职制度,以保证员工的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对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考核任职制度的内容一、制度目的与原则1. 目的: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任职制度,促进员工的发展和激励员工的潜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原则: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导向、结果为导向。

二、考核任职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分为三类,分别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

每个类别的员工都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任职要求。

三、考核指标和权重1. 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包括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等。

权重分配为30%。

2. 技术人员考核指标:包括专业技能、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权重分配为40%。

3. 普通工人考核指标:包括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安全质量等。

权重分配为30%。

四、考核周期和方式1.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

2.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自评、互评和领导评定。

其中,自评权重为20%,互评权重为30%,领导评定权重为50%。

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将人员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不合格。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调岗和奖惩的依据。

五、奖励和惩罚机制1. 奖励机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加薪、晋升和表彰等。

2. 惩罚机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扣薪、降级和警告等。

第三部分:考核实施和落地一、培训和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将考核制度的相关内容介绍给全体员工,并进行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考核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二、考核过程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团队,负责考核过程的具体管理和监督,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三类人员考核细则

三类人员考核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审查要点考核条件:企业负责人(A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工程师或高工)(学历职称二选一);项目负责人(B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工程师或高工)(学历职称二选一)、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造师注册公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技术员以上)(学历职称二者都要)材料目录:一、“三类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学历证书的,可以安全员证书代替);4、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B类)还应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证明文件;7、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省住建厅网站下载),考试单位与考核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8、社保清单原件(个人清单或企业清单)所有复印件企业需提供原件核对,由企业所在地建设局(分局)或市施工管理处盖原件核对章。

审查细则:1、申请表:需贴有照片;本人签名需与劳动合同上笔迹相同;“所在企业意见”这栏,企业需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不能只盖章);县(市、区)局需在“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签署意见并盖公章;2、身份证: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清晰;旧版身份证一律不予考核;3、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专业必须为工程类或管理类,高中学历不认可;C类考核,中专以上学历即可,可用未到期的安全员证书(需省住建厅发证)替代(A、B类不适用)。

4、申请B类建造师注册证书(公告):申请B类考核,必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不行),注册证书未发放的需提供省厅网站下载的公告文件(一级建造师需建设部网站的公告文件),公示文件无效;县(市、区)局核查后需盖“原件核对章”;5、劳动合同:可不经劳动部门鉴定,只要是企业和个人签订便可(劳动合同备案表、不作要求);“甲方(公司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营业执照上名称一致;需提供社保。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2007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2007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
“三类人员”考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2011]函建字368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
人员”考核的通知
(〔2011〕函建字36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
根据上海市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我省进沪施工企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于近日开展一次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中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申报程序
请各相关进沪施工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程序和相关资料的审查要求不变。

请驻沪办事处及时通知各相关企业。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初审。

三、考核时间
请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于7月5前上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资料及相关原件审查后于7月10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政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个人面试、实际工作表现评估、员工匿名评价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2. 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技能考核、项目实施评估、技术报告评审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3. 生产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工作记录评估、安全事故记录、工作岗位评价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一次。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类别的人员考核制度,如财务人员考核制度、市场人员考核制度等,以确保各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得到科学评估和合理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考核和任职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晋升任用以及奖惩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三类。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考核和任职制度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据员工在岗位上的表现和能力,综合考虑员工的业绩、素质、能力、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作为考核和任职的依据。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员工的绩效等级,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业务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第六条业务人员包括企业的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人员的考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业绩考核:评估员工达成销售目标、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情况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
人员”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2011]函建字3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的通知
(〔2011〕函建字36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
根据上海市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我省进沪施工企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于近日开展一次进沪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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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1. 引言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包含多个专业领域的复合型组织,为了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一套科学的考核任职制度对企业内的三类人员进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的相关内容。

2. 三类人员的定义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

•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普通劳动者:负责具体的施工操作和任务执行。

3. 考核内容3.1 管理人员考核内容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理能力:包括项目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财务管理能力: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财务报表分析等方面的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包括招聘、培训、激励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客户、业主、施工人员等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的能力。

3.2 技术人员考核内容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包括对建筑施工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技术操作能力:包括使用施工设备、施工工具和材料等的操作技能。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包括遵守施工安全规定,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

•问题解决能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做出及时的应对和解决。

3.3 普通劳动者考核内容普通劳动者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劳动技能和操作能力:包括对具体工种的掌握和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

•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包括遵守工作安全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方面的能力。

•团队合作能力: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能力。

4. 考核方法4.1 管理人员考核方法管理人员的考核可以采用绩效考核、能力评估、360度评估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绩效考核: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四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四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一般包括三类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

1. 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评估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业绩和领导才能。

- 考核指标包括工程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团队领导能力、决策能力等。

- 评价方法包括绩效考核、360度评估等。

-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管理人员的职位和晋升机会。

2. 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评估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

- 考核指标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工作质量、专业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等。

- 评价方法包括技术评估、项目评审等。

-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技术人员的职位和晋升机会。

3. 工人考核任职制度:- 评估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 考核指标包括技能掌握程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

- 评价方法包括技能测试、工作评估等。

-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工人的职位和晋升机会。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方法,使得考核任职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保证其能够适应工作需求,并在考核中考虑到个人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二)依据建设部《____《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____》(建质[____]____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浙江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总体方案资料讲解

浙江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总体方案资料讲解

浙江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总体方案省建筑业管理局厅政务办理中心厅信息中心2005.3目录一、项目背景 (3)二、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4)2、数据来源 (4)3、项目内容 (4)三、目的意义 (5)四、系统功能 (6)1、系统流程图 (6)2、市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平台 (6)3、省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平台 (9)4、全省“三类人员”数据网上传输和查询系统 (11)五、实施方案 (12)1、采用先进的数据通讯手段 (12)2、平台软件研发 (12)3、系统开发模式 (12)4、开发数据接口程序 (12)一、项目背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涉及大量而繁重的工作,如:证书的登记、备案、编号、打印、发放、延期、变更、撤销、注销、公布等,同时,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性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动态掌握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建筑业管理局、厅政务中心和信息中心协商,拟建立我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在行业内共建共享,推动建设行业电子政务建设。

信息中心初步制定了项目实施的总体方案。

二、项目概况1、项目范围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登记、备案、编号、打印、发放、延期、变更、撤销、注销和公布等。

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2、数据来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报数据;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业绩考核信息;我厅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和安全生产过程产生的管理数据。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针对这三类人员,可以建立以下考核任职制度:
1. 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职责明确: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不同职位设定不同指标和要求。

- 成果导向:考核重点放在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上,如项目进度、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等。

- 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来评定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包括业绩、能力和素质等方面。

2. 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职业资格要求:明确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对不同技术岗位设定相应的资格认证标准。

- 技术能力评估:通过技术能力评估来评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力,如绘图能力、施工能力等。

- 学习和创新:注重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评估其学习成果和在项目中的技术创新能力。

3. 施工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岗位要求:根据施工人员的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包括技能要求、安全要求等。

- 工作表现评估:根据施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安全意识等。

- 培训和发展:重视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评估其接受培训的效果和能力提升情况。

以上是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议,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落实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人员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考核制度应该明确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人员提供公正的提升机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1.三类人员包括高级技术工人、中级技术工人和初级技术工人。

他们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直接参与施工作业的重要力量。

2.为了保障三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必须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3.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

4.考核方式采取定期组织考试或者现场实操等形式。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3.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拥有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并通过相关检测验收;–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并留有相关记录;–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申请流程1.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需先进行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完成备案登记后,企业可以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表中需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现场设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表后,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6.审批通过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五、许可证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9〕8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类人员”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设置了A、B、C类考试考点,其中A类考试由厅干部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定期组织考试,B、C类考试每年举行10次,除寒暑假外,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六举行,各企业和考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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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6-23点击数:21信息来源:浙建建〔2005 36号关键词:)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要点见附件一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 次。

考试合格成绩2 年内有效。

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一)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 、3、4 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

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 日至15 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十二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

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 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

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

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

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

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 次及以上的;(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 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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