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宣传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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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除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郴州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郴州市参加工

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另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工伤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工伤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每年 3 月底前向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当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额。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的确定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分三个行业类别确定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分类详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其缴费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2% 缴纳。

五、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六、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

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

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

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世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七、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征:

(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八、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酗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用人单位的义务: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已购买商业性保险的企业,应重新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其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继续予以保留,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均应参加工伤保险)。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十、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

十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很不平衡,劳动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但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对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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