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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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第一章:前言师生是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权益保障显得异常重要。

一方面,教师需要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尊重,以保证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另一方面,学生需要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教育机会,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和个人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师生之间权益受损的情况。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第二章:师生权益受损的现实问题师生之间的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权益受损: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教师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工资拖欠、职业发展困境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教师的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专业素养。

2. 学生权益受损:学生是教育的受益者,也是教育的未来。

然而,一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面临种种困境。

例如,一些学校存在招生不公、教育资源不均等问题,导致一部分学生无法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此外,还有一些学生面临欺凌、体罚等身心受伤害的情况。

第三章: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教师的权益:教师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尊重。

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有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励教师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应该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公平的教育资源。

通过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实现个人梦想。

3. 促进教育公平:教育的本质是公平,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

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教育的公平性,消除教育资源不均的现象。

第四章:构建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原则构建师生权益救济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平等:救济机制应该对师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和平等的教育环境。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国消费市场的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21年实施。

然而,仅有这一部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维权的需求。

为此,我国在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中设计了多种消费者救济机制,并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诉讼救济机制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民法典第25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等。

然而,诉讼救济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实力强大的情况下,对于诉讼成本的承担常常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其次,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那些时间宝贵的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阻碍。

最后,即使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商家不支付赔偿款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考虑建立更加便捷的非诉讼救济机制。

比如,可以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争议解决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提高解决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行政救济机制消费者权益民法典还设立了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然而,行政救济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时,执行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商家仍然逍遥法外。

其次,行政机关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常常需要很长时间,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最后,行政救济机制往往只注重处罚,而对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补偿不足。

为了加强行政救济机制的效力,可以考虑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力度和频率。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社会保障第五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社会保障第五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社会福利
以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目的 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和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日 益重要的子系统。(狭义)
特点:
对象全员化
项目广泛
资金来源多渠道
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 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 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 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 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 险。
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 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几乎在德国的所有居民,都 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或者自愿投 保者约占居民的88%。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 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 一半。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要支柱,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 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及各种具有互助共济功能的社 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面向贫困人口与工业劳动者的阶段 面向贫困人口与一般劳动者的阶段
(二)特征
累进税制与高税收 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政府责任与保障全面 法制健全 充分就业
2、从是否与受保障对象的社会生 产活动或收入关联来分
与社会生产活动或收入有关联
如社会养老保险金、伤残抚恤金等
与社会生产活动或收入无关联
如贫困补助、灾害救济、伤残康复等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四章消费环境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三节 中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承诺(六)
• (五)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被采取保障措施后国 家的报复能力减弱
• 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出口国有权 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甚至可以立 即进行报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第6款规定: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 有权在实施2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 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均有权在 实施3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中国作为一般世贸 组织成员在任何时间进行报复的权利

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滥用,也为了防止“灰色区域措
施”的蔓延,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制度作为
议题之一,并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
• 一、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 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三)进口激增与产业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激增与产业
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证明必须有客
观证据的支持。如果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由进口
增长以外的因素所致,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激增。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四)
• 二、保障措施的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
• (一)保障措施是一种预防性和救济性保护措施

保障措施不仅对“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一变更情势所发生的损害
提供救济,而且对“损害威胁”进行事先预防。一国采取保障措施的
根本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救济来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保障措施制度为 成员方提供了在此情况下保护其正当利益的可能,使其有时间调整本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定规范,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使公民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也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层面,使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具有了更大的保障力。

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保障的延伸与实践。

通过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构与程序,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的渠道与方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维护公民权利,高效实施救济,保护公民隐私,公正审理案件,加强监督与问责。

只有具备这些特点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和发展。

首先,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建立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

再次,我们设立了审判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承担着最终审判的责任,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公民权益保护组织,如人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支持和服务。

这些实践的机制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体系。

四、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依法运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办理效率低下、审判公正度有待提高等。

其次,公民了解权益救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尚待进一步培养。

还有一些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法理学第五章 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五章 法律关系

国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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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载物,只 有存在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中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 才能具体化为实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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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4.人身
单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单务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 中,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承担义务
双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法律主
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每个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一 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复合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 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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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现,是法律规则在 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律来确定,根据年龄和精 神健康状况将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 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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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具有那一个国家的国 籍就是那一个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众多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法律关系作这种分类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第一,抽象法律关系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的、具有普遍的效力、 可以作为标准检测、评价具体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具体法律关系是主体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法律关系应用于社会实践的结果, 具有实践性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16日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一节救助申请的受理第二节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救助金的发放第五章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于那些生活困难、无力自给自足的人群提供帮助和关怀的一种制度。

这些人群包括贫困家庭、残疾人士、失业者等。

社会救济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社会救济制度的有效实施,各国都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社会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宪法保障社会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首先体现在国家的宪法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实行康复教育、康复医疗、康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

”这一条款确保了残疾人士在获取社会救济方面的权益。

二、社会救济法社会救济法是各国对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

社会救济法通常对谁可以享受社会救济、救济的方式和标准、救济机构的职责等进行规定。

例如,韩国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贫困家庭可以享受的福利、救济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三、福利政策法规福利政策法规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工具之一。

福利政策法规对于救济对象的权益保护、资金来源和管理、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以美国为例,该国的《福利制度条例》规定了福利政策的种类,包括现金援助、住房援助、食品券等。

法规对于福利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救助对象能够获得及时的援助。

四、劳动法和就业法规劳动法和就业法规也涉及到社会救济制度。

这些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保障、劳动时间等。

这些保障措施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脱离困境,最终实现自给自足。

在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劳动法和就业法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规针对残疾人士的保障需求,确保他们享受到平等的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

例如,日本的《残疾人基本法》规定了残疾人士的个人权益、福利待遇、社会融入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规为残疾人士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202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习题及答案(第五章)

202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习题及答案(第五章)

第一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课后习题阅读字体缩小字体放大一、单选1、法律的权威要靠(D )。

2、把( C)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需从(C )。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 A)作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5、各级执法、司法部门要落实(D )的普法责任制。

二、多选1、法律的权威源自(AB )。

2、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 ACD)。

3、从法制宣扬教化到法治宣扬教化,内涵发生了深刻变更,包括(AC )。

4、仔细实行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精神,须要(ABCD )。

5、国家工作人员是(ABCD )。

6、立法机关要通过(AB )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及立法。

三、推断1、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2)2、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出自人民真诚的信仰。

(2)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2)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遵守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化开展法治宣扬教化。

(2)5、在当前我国社会,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已经不存在(1)6、党中心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2)7、《确定》提出“健全普法宣扬教化机制”,没有对深化开展全民普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1)8、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执法水同等对社会成员影响不大。

(1)9、形成遵守法律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2)其次节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课后习题阅读字体缩小字体放大一、单选1、( A)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C )。

3、( C)是深化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重点。

4、要把在(B)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作为深化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多选1、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ABC)的必定要求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ABCD)提高社会治理法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努力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它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非歧视和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章:妇女权益的保护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和法律义务。

它包括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

该章还规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打击,如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

此外,该章还涉及到妇女的保护和关心措施,如妇女福利保障和职业培训等。

第三章:儿童权益的保护第三章重点关注儿童权益的保护。

它规定了对儿童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如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和教育权等。

该章还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保护失去父母抚养的儿童和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第四章:保护机制和责任第四章介绍了保护机制和责任。

它强调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该章还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和监督检查机构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五章明确了对违反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它规定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偿措施。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第六章:国际合作第六章强调了国际合作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上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层面上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的方针和原则。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权益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努力工作。

然而,要真正实现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 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 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创立了社 会学法学的新理论,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 泛而深远的影响。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前言:为什么制度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人类 社会活动的成本。《(制度经济学》) • 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 是正式制度产生、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社 会资本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 是决定经济绩效的关键变量,对经济发展具有不 可低估的作用。制度演进的内生和渐进特点,使 得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至 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结合包括非正式制度在内的 社会资本存量状况,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合适社 会资本,我国现代化进程才有望取得持续进展。
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主要体现于 三个层次: • 法律的道德基础:这涉及法律的权威。 • 法律的道德目的:即我们通过法律追求什 么,要达到什么。富勒将自由界定为“应是 参与并作出有效选择的自由”。这种有效 选择不仅是个体的选择,更多的是指集体的 选择,它主要指人们的参与。 • 法律的道德结构:富勒在分析法律的道德 结构时,把法律作为一套制度和过程来考察。 富勒将法律的概念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 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概述
• 按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观点,所谓正式制度, 是指由国家确认、创制并监督实施的,以国家强 制力支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准则。 如宪法规则、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 有关政策文件等。正式制度作为“共同利益”的 体现,深深地打上了共同意志的印记,从产生之 日起就与个人存在着某种潜在的紧张关系,形成 一种张力,需要以某种权威作为后盾使其得到普 遍的遵守和服从。因此,强制性或约束性成为正 式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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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北科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性别歧视第四章身份歧视第五章残疾人歧视第六章健康歧视第七章其他歧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救济机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立法目的】本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就业中的行为,消除针对劳动者个体的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参与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条约制定本法。

第 2 条【就业歧视的含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自身因素做出的与客观工作需要不相关的区别规定,使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或工作待遇方面有所差别,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 3 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或就业的活动中都适用本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4 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基于等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

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 5 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

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在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文件。

第 6 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第 7 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但因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三章性别歧视第8 条【男女平等】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4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4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社会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实行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被动公开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研究、制定、修改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信息主动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息主动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公众关切程度,确定信息公开的优先顺序,并按照时间节点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治理、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境状况报告;(二)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三)环境项目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的审批信息;(四)环境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五)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六)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项目情况;(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以公告、通报、报告、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准确。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公开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信息被动公开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提供,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查,不得使用保密、不公开等理由拒绝提供信息,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救济机制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救济机制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救济机制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与救济机制是其中关键的要素,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救济程序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论述。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是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异议与撤销程序,并设立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渠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采纳异议,公民和法人还可以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通过这一程序,公民和法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其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监督与约束。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异议和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合法、公正、公开,并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质量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在接受异议或者面临诉讼时,也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程序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行政行为,避免过错和错误的行政决策。

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确保行政纠纷的解决和公民的救济权利。

其中包括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法院裁判的效力等。

通过这些救济机制,公民和法人可以在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公正的判决,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与救济机制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固化。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第一章:引言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而师生关系则是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师生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发展。

然而,由于师生之间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师生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师生的权益,许多国家建立了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重要性,分析其在中国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第二章:师生权益受损的现象及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师生之间的权益平衡并不总是得到有效维护。

一些教师可能存在职务滥用、言语暴力、身体侵犯等行为,这些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一些学生也可能以言语辱骂、攻击教师或同学,扰乱学校秩序。

这些不良行为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下降,甚至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师生权益受损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现状3.1 中国现行的师生权益救济机制中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关于师生权益救济的法规有一定的体系性和全面性。

例如,教育法中规定了学生有受教育权,教师有教育权,学校有教育管理权等。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到教育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法实施条例》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规的效力和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3.2 现行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师生权益救济机制,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教育执法部门的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处。

其次,人们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往往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师生之间权力关系的不对等,也使得学生在面对教师权益受损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四章:改进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4.1 加强教育执法力量为了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教育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力量,建立专门的师生权益保护机构。

该机构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对师生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解和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法治思维,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纠纷处理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机构第五条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则第八条消费者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由和权利,有依法获得合同履行、质量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维权救济等权益。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制、威胁、恐吓等方法进行交易,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维权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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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 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 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创立了社 会学法学的新理论,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 泛而深远的影响。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前言:为什么制度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人类 社会活动的成本。《(制度经济学》) • 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 是正式制度产生、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社 会资本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 是决定经济绩效的关键变量,对经济发展具有不 可低估的作用。制度演进的内生和渐进特点,使 得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至 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结合包括非正式制度在内的 社会资本存量状况,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合适社 会资本,我国现代化进程才有望取得持续进展。
非正式制度优点
• 第一,非正式制度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 推动制度变迁。 • 第二,非正式制度,如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具有历史 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在其中找到非常丰富的制度 创新资源,使之起到经济制度变迁的润滑剂作用。 • 第三,非正式制度当然不如正式的法律、法令、条例、章 程等这些正规的制度具有理性和强制性,但在正式制度由 于种种原因出现真空时,一些文化的因素、传统的习惯等 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维护和创新交易规则、稳定 社会秩序的作用。
• 庞德认为,人性包含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和社会本性两个方面。一方面, 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外在的表现是人的欲望和要求;这种欲望和要求 不断地扩张、永无止境;个人的本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对于外在自 然资源的要求也是无限的。另外一方面,世界上的事物和资源是有限 的。为了协调这里的两组矛盾,庞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第一步, 通过控制个人的欲望和要求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一来人与 人之间不会发生冲突;第二步,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得到控制、人类 社会内部达到协调一致、人类的力量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达到对外 在的自然界进行控制。德从历史的经验总结出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主要 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庞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 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 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近代 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意义: • 在美国,“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最早出现在 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审理该案的马 歇尔大法官除了重申普通法的这一原则之外,更 将“有权利必有救济”作为法治的核心组成部 分——“公民自由的本质确切无疑地存在于每个 人在遭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 的首要义务之一就是承担这种保护……合众国政 府强调自己遵循法治而非人治。但是如果合众国 的法律不能够向某项遭到侵害的既定法律权利提 供救济,它就不配拥有‘法治’这样崇高的称 呼。”
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 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规范、宗法观念、 传统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 非正式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乡土性和内控性。 • 乡土性是指非正式制度直接孕育和植根于人们的习惯之中, 是高度乡土化的,其本身就是人们生活的常规,自然受到 尊崇和践行; • 内控性是指对于个人来说,它是从小“习得”的,到了成 年,这种制度或约束已与自身的思维习惯和价值观融为一 体,成为内在的和“自觉”的调节者,对它习以为常而毫 无感知。
•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真正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正式法 律制度,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非正式制度相一致或相近的 规则。如果正式制度企图依国家强制力扭曲、压制或征服 民间法或习惯法,必然会加剧二者的紧张关系,引起后者 的强烈反抗或消极抵抗,从而迫使正式法律制度发生某种 走型或形同虚设。 •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在一个道德失范的社会里,如缺 少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支撑,作为道德底线的 法律的生存以及其正常作用的发挥,必然会受到负面的影 响,甚至完全变质,走向立法的反面,其结果将是法律最 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的丧失。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法律 的外在道德又称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的实 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程序自然法,是 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 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
八项“法治原则”
• • • • • • • • 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必须公布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内部的一致性 法律的可行性 法律的稳定性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主要体现于 三个层次: • 法律的道德基础:这涉及法律的权威。 • 法律的道德目的:即我们通过法律追求什 么,要达到什么。富勒将自由界定为“应是 参与并作出有效选择的自由”。这种有效 选择不仅是个体的选择,更多的是指集体的 选择,它主要指人们的参与。 • 法律的道德结构:富勒在分析法律的道德 结构时,把法律作为一套制度和过程来考察。 富勒将法律的概念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 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社会学家罗斯1901年以《社会控制》为名结集出版。这 是系统研究社会控制的第一部专著,罗斯也因此成为社会 控制理论的创始人。社会控制是由舆论、法律、信仰、社 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 幻像、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多种手段来实施的。 •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一书中提 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即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手 段。 •
第五节法的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
一、概念及其意义
• 1、概念:英美法系叫做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大陆法系叫法律责任的承担。 • 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 • 救济是相对于主权利的辅助权利。从结果上看, 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 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救济具有双重特性:在 本质上,它是权利主体所取得的一种合法权利, 一个人若被剥夺了救济权,也就意味着他丧失了 “第一权利”;在功能方面,它是“第一权利” 实现的保障,通过冲突的解决,为类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是基于国家权威, 而对社会规范的遵守是基于人们严格自我 抑制以及历代传承的习惯势力,形成人类 内心的服从。近代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与 法律价值取向产生巨大的差异,法律规范 的作用也呈现出局限性。 • 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沟通和理解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和祸合, 是法律制度创新和变迁取得成功的关键。
概述
• 按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观点,所谓正式制度, 是指由国家确认、创制并监督实施的,以国家强 制力支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准则。 如宪法规则、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 有关政策文件等。正式制度作为“共同利益”的 体现,深深地打上了共同意志的印记,从产生之 日起就与个人存在着某种潜在的紧张关系,形成 一种张力,需要以某种权威作为后盾使其得到普 遍的遵守和服从。因此,强制性或约束性成为正 式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非正式制度的意义
• 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就 是通常所言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包括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 律现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看法,对法律制度安 排和法律制度结构的评价和解释以及自己是否愿意守法以 及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认识等由于非正式制度规范往 往在不同程度上分享,借用着作为正式制度的法的符号形 式和功效,囚此,它们同样是一种“法”或“准则”。不 仅如此,在正式制度没有定义的时候和地方,社会生活的 常规运转往往是靠非正式制度来保障。在此意义上,非正 式制度也具有明显的法律功能,而且约束的空间较之正式 制度要大得多。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伴而存,其对正 式制度的影响和所显现的法律功能贯穿于正式法律制度的 创新、转化以及变迁的整个过程中。
法律的道德性
•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 • 富勒着重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 律与道德不可分,并提出了法律制度作为整 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 在道德。他坚持自然法的法律与道德具有 必然联系的基本命题,并将道德作了区分,认 为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而义 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探讨:司法社会化与ADR机制替 代性
非诉讼机制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 文化 1、法律虚无主义 2、无讼观:公元前6世纪,孔子宣布他的从政 信条之一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 无讼乎!”从此,“无讼”几乎成了所有中 国人的共同理想。 3、调解息讼
第六节法实施机制的其他因素
一、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二、庞德:社会控制论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群体
二、救济的方法
在一般意义上,从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救济方法大致 可分为以下三种: • 第一,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为原始和最为简 化的救济方式。从整个世界史的范围看,“私力救济”大 都经过了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演化过程。 • 第二,公助救济。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 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两种形式。作为公助救济的特点是, 在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中,必须有一位纠纷或冲突的解决 者即一位特殊的居间的第三者。 • 第三,公力救济。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利 救济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标志就是诉讼的出现。 诉讼的出现既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了权利现实 化的有序性特征。 •
三、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
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 下方面: • 首先,诉讼救济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 其次,诉讼救济具有法定程序性。 • 最后,诉讼救济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诉讼救济方法
诉讼救济方法是一种正式的救济方法,非诉讼救济具有非正式性。 诉讼救济的优点在于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 见性的程序规则,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上的保证,这是法律 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局限性也正源于此。诉讼具有成本限制。 诉讼的功能不只在于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确认行为规 则以影响现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从而使个社会从中受 益。在此基础上可以将诉讼成本主要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私人成 本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用 于诉讼的实际支出。公共成本是国家为维护司法的运作,为公民解决 纠纷提供的司法资源,包括法官的薪金、法院装备的成本等。此外诉 讼成本还包错误成本(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风险)、道德成本(因法院判 决而致使的当事人间关系的破裂、和谐的不继续以及对道德情感等方 面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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