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药品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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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消“药品”、“药品进销差价”
摘要:新《医院会计制度》已于2011年7月1日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试点城市实施,并于2012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
新《医院会计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取消了“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按进价核算。
药品的购进、发出等账务处理与以往的账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本文对此作出归纳总结,供医院会计人员参考。
关键词:取消药品进销差价药品购销账务处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财政部、卫生部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公立医院将执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
一、药品的归类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来的“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按进价核算。
二、取消“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必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以药补医”的机制导致公立医院的运行和发展严重依赖药品收入,助长了公立医院的趋利倾向,大处方、多用药、
用贵药等现象随之增多,加重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的主要举措,就是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卫生部部长陈竺2012年1月5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强调,“十二五”时期必须理顺补偿机制,全面取消以药补医。
陈竺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部署和要求,主动争取政府领导,努力创造条件,落实取消以药补医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稳步推进价格改革,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系统稳妥有序地革除以药补医弊端。
陈竺说落实取消以药补医相关政策,今年在300个试点县先行推开,力争2013年在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三、取消“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后的账务处理
1.结转新账
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2.外购药品
购买药品单独发生的运杂费,能够直接计入医疗业务成本的,计入医疗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计入医疗业务成本的,计入管理费用。
(1)外购的药品,其成本按照采购价格(含增值税额,下同)确定。
外购的药品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药品,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药品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接受捐赠的药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药品发出
药品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药品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按照领取药品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药品(药房)”科目,贷记“库存物资-药品(药库)”科目。
确认药品收入结转药品成本时,按照发出药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药品(药房)”科目。
(2)对外捐赠发出药品,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
(3)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买的药品,应在发出、领用药品时,按发出药品对应的待冲基金金额,借记“待冲基金”科
目,贷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
4.医院的药品,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药品,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药品,按比照同类或类似药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盘亏、变质、毁损的药品,按照库存物资(药品)账面余额减去该药品对应的待冲基金数额后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该库存物资(药品)对应的待冲基金数额,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该库存物资(药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
(3)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相关待处理财产损溢金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已收回或应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相关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参考文献:
[1]周婷玉.卫生部药事服务费不是药品加成的马甲[n].新华
网北京,2010;3:13
[2]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z].2010;1:11
(责任编辑:韩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