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英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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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

刘丰

2011年11月2日

一、概述

(一)英国学派世界观的核心要素

1.世界可以理解为一个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作用形成的国际(无政府)社会;

2.国际法、国际规范、国际制度构成国际社会的基础(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框架);

3.国际社会是不断扩展的。

(二)基本假定

1.国际体系:无政府社会(anarchic society)

2.行为体: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作用

3.目标与偏好:秩序与正义

二、英国学派的演进

(一)英国学派的历史传承

1.思想渊源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2.由来:1959年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标志着学术建制的产生,1981年琼斯(Roy Jones)在一篇批评性的论文中提出“英国学派”的一词(“A Case for Closure”)3.发展阶段与代表人物

第一阶段(1959-1966):1959年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创立到1966年巴特菲尔德和怀特的《外交探索》(Diplomatic Investigation);在这个阶段,发展“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作为研究的核心概念被确立为中心任务,主要代表作有曼宁的《国际社会的本质》(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等。

第二阶段(1966-1977):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是从历史视角探讨西方国际社会的特征。其间有三部重要著作问世,一部是布尔的《无政府社会》(The Anarchical Society),另两部是怀特的《国家体系》(Systems of States)和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的《不干涉与国际秩序》(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第三阶段(1977-1992):是英国学派巩固学术地位和新老交替的时期。80年代中期,随着布尔的去世,“委员会”定期会议停止。此间的主要成果有继承怀特的历史比较方法、由布尔和沃森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1984)和沃森的《国际社会的演变》(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1992),以及文森特的代表作《外交政策与人权》(1986)和《人权与国际关系》(1986)。

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即冷战后时期,起点是1992年《千年》(Millennium)杂志推出以(超越国际社会)为题的专集和同年欧洲政治学研究会围绕国际社会问题的专题研讨会。

(二)代表人物

爱德华•卡尔(E.H. Carr)、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led)

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约翰•文森特、亚当•沃森(Adam Watson)

巴里•布赞(Barry Buzan)、理查德•利特尔(Richard Little)、蒂姆·邓恩(Tim Dunne)、奥利·韦弗尔(Ole Waver)、林克赖特(Andrew Linklater)、德·代元(James Der Derian)

三、英国学派的研究方法及主要观点

(一)对国际关系学科及研究方法的看法

1.IR是关于人、人性及人类关系的学问:必须在理解“人”、“国家也是人”的基础上“行使价值判断”,是规范研究,不可能价值中立

2.拒绝实证主义科学研究方法,主张传统研究方法(哲学、历史和法律)

(1)传统方法的基本特征

以历史、哲学、国际法等学科为基础,缺乏专业化

从先验知识和历史经验出发,主要依靠直觉、悟性和思辨做出判断

没有严格的方法论,不相信社会科学/国际关系的知识可以积累、增长和完善

热衷于大问题的研究(如国际秩序、国际正义、永久和平)

主要是对个案的描述和特例诠释,反对一般规律的普遍性解释

(2)布尔对传统方法的主张及对实证方法的批评

布尔:传统的方法是“从哲学、历史和法学中派生出来的理论方法,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明确依赖判断”;而科学的方法则主张理论必须“建立在逻辑或数学证实和能够核实的严格

的、经验的程序基础上”。(Hedley Bull, “International Theory: The Case for a Classical Approach”; Morton Kaplan, “The New Great Debate: the Traditionalism vs. Scie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orld Politics, 1966)

布尔对科学方法的批评:(1)科学方法只能研究国际关系中无关紧要的边缘问题,它局限在容易度量的领域;(2)科学方法未能实现知识的累积性进步;(3)过于强调方法论训练会阻碍研究者对实质性问题的理解

(二)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假定的折衷

1.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但拒绝“国际体系”而认定“国际社会”

(1)国际体系:当国家之间有了持续的接触,而且相互影响,以至于一国的行动成为其他国家考虑的必要因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体系。

(2)国际社会:当国际体系中的各个国家意识到它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价值观,在相互关系中,它们认识到彼此被一套共同规则联系在一起,并按共同的制度行事,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形成了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着混乱和无序,而是仍然存在着外交体系、国际法、国际规则和使权力政治的运作减缓或复杂化的国际制度,有一定的国家间的社会秩序,即“无政府社会”。[a group of states, conscious of certain common interests and common values, forms a society in the sense that they conceive themselves to be bound by a common set of rul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 and share in the working of common institutions. (Bull, 1977: 13) ]

(3)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和平以及维持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

(4)国际社会的秩序:形成国际社会的政治实体为维护和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行为模式

(5)共同的规则和制度:国际规则是限制国家和其他行为体怎样行动的一般原则,这些规则有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等。在国际秩序中发挥作用的规则主要有3类:第一类规则是有关当代世界政治中的基本规范性原则,即认同国际社会的思想为人类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性原则;第二类规则是有关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存规则,它包括相互尊重主权、签署的协议必须遵守和限制使用武力的规则;第三类规则是管理国家间合作的规则,它包括促进国家间在政治、战略、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合作。遵守协议和条约、相互尊重主权和独立、限制动用武力、国际法、外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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