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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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
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
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
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
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 ???????????????????????????3
2、催告制度 ????????????????????????????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 ???????????????????????????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 ?????????????????????6
3、保险费补交 ???????????????????????????7
4、可保条件 ????????????????????????????7
5、复效成功的条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