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5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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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概念题

1.行政诉讼管辖

答: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②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

2.管辖权异议

答: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刑事司法行为

答: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察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行为、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行为、鉴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共同管辖

答: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法院的管辖。

5.管辖权转移

答: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

答: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法,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北大2006年研)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专利纠纷裁决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主要包括: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如何确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武大2007年研)

答:(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①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就是原告被羁押的所在区域。这是一种选择管辖,管辖权取决于起诉人的选择。这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原告进行诉讼出发,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已被行政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其诉讼行为相应地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有利于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2)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①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②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①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a.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相关试题:请评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管辖制度。(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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