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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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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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可参照执行。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分类实施。

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

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竣工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实现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上统一办理的验收模式。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汇总更新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现场验收阶段工作,汇总相关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集成服务要求,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统一竣工联合验收工程项目的申报入口。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第三条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享监管数据。

第四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应当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全部合格后,方可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 合法定形式;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 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和 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
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实行分期建设的,具备分期竣工
规划核实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审核确认后的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
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
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
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已形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第三条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申 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 具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联合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下列验收事项:
4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含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面积、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及建设项目市
政配套验收核实);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二、验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

三、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编制工程验收资料、提供项目完工资料等。

2.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审核施工图纸、提供监理意见等。

3.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并提供设计资料参与验收。

4.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提供施工资料,配合验收。

5.验收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负责工程验收,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

四、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资料验收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设计、竣工图纸等。

3.现场检查验收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4.资料审核验收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

5.验收评定验收单位结合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的情况,对工程进行评定,判定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根据验收评定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同时提出验收意见。

7.验收结果公示验收单位将验收报告及意见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8.验收合格如工程通过联合验收,验收单位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可凭此证明工程合格。

9.验收不合格如工程未通过联合验收,验收单位将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施工、设计、验收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x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

第四条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

第六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制度。

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联合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验收组织。

1. 验收组织机构。

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验收组织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工作。

2. 验收组织人员。

验收组织人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计、施工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三、验收内容。

1. 工程质量验收。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安全生产验收。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 设计文件验收。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合。

4. 竣工图纸验收。

对工程竣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竣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验收程序。

1. 验收前准备。

建立验收组织机构,确定验收组织人员,制定验收计划和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 验收过程。

按照验收方案和计划,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设计文件、竣工图纸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

3. 验收结果。

根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验收要求。

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验收工作要全面、细致,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 验收工作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4. 验收报告要客观、真实,对验收结果进行准确描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总结。

联合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的保障。

区域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细则

区域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细则

区域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区域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验收。

二、验收准备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提前准备验收所需的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提前通知参加验收的相关部门。

三、验收程序第八条验收组应按照验收程序进行,先进行实地检查,再召开验收会议。

第九条实地检查时,验收组应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条验收组应认真查阅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验收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验收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并对工程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验收组应根据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的情况,出具验收意见,为建设单位提供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验收标准第十四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第十五条工程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第十六条环保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第十七条消防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规范等。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建设项目。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以下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2.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3.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准备工作。

4.验收过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环境管理制度等。

5.验收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作出验收结果。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应涵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大气排放、废水排放等方面。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

环境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制度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文号:常政办发〔2009〕18号法令级别:市局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江北城区和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私人自建住宅除外)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验收、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第四条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申请联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办理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手续;(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竣工;(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4.综合管线竣工图;5.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

(二)建设工程建筑验收所需资料:1.每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2.小区管网设计图及审查意见、小区管网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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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第十条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

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表1)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

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

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

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

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整改复查。

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7)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系统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2.附表1-7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份);3.竣工报告(原件1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

(二)专项材料1.规划土地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

2.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1)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Word文档存光盘;②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DWF格式,存光盘;(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1份);(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5)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1份);(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7)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8)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1份)。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1)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1份);(2)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1份);(3)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1份);(4)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1份);(5)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1份);(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1份);(7)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件1份);(8)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1份)。

5.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1)绿地测量成果图及DWG格式;(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2)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7.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1)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1份)。

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5)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6)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九)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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