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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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全额上网分布式)

有限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屋顶租赁协议书

二零一六年 X 月

浙江 .XX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书

(全额上网分布式)

甲方:有限公司 [屋顶业主]

乙方:有限公司 [开发运营商]

第一节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屋顶租赁模式进行合作。

第二节项目名称、内容和目标

2.1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MWp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 (以下简称“项目” )。

2.2 项目地点:浙江省市。

2.3 项目内容:乙方租用甲方位于约平方米(以实际装机容量占用面积为准)建筑物屋顶20年,并采用多晶硅电池组件建设MWp光伏并网电站,电站所发光伏电能全部并入到国家电网公司。前述租期届满后,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签署屋顶续租租赁合同,且续租期限至少为五年,以保障本项目二十五年的运营期。

第三节商业模式

3.1 乙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

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项目运行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项目补贴的主体。

3.2 甲方提供建筑物屋顶和设备利用地面,项目运行期内以乙方安装的光伏组件实际所占的建筑物屋顶和地面面积为准,乙方按照所占用建筑物屋顶和地面面积每平米每年元(含税)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租赁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费用在项目备案核准且开工后1个月内支付1年的租金;以后每满一年乙方须在第一个月份及时足额支付1年租金给甲方。需用作办公和集控中心的厂房租金另行商定。

3.3在25年的运营期结束后,乙方付清项目屋顶租赁费用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乙方可优先继续建设或改造该项目;如乙方放弃该项目,也可将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再负责项目运营,但可继续提供相应的技术性指导和支持。如甲方放弃受让权,应由乙方负责拆除项目设备、设施。

3.4 屋顶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按使用天数计算租期(1年为365天)。

3.5 租赁费用从进场施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3.6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安装屋顶的,屋顶拆除或安装费用,以及项目运行期内的屋顶防水和日常维护处理由乙方负责,涉及屋顶排水天沟和女儿墙更换由甲方负责。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安装屋顶的,甲方需按照实际安装面积免除前五年租金。

第四节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及屋顶享有完全排他的所有权,并为乙方提供项目备案需要的企业及建筑物相关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等),确保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项目屋顶向乙方的持续提供。

4.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总平图、建筑结构图、6个月用电结算单、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项目设计的资料,并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

4.3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提前告知乙方,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4.4甲方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立即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管。

4.5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在项目建成后5年内不得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甲方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根据甲方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施工方案,甲方需提供乙方发电设备临时安装地方,确保翻修、改造期间乙方项目继续生产运行,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4.6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确保满足项目对建筑物及屋顶的需求。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使用屋顶项目不得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按照6.1条执行。

4.7甲方为项目提供光伏电站建设所需材料的存放场地及施工所需作业面场地。

4.8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项目屋顶满足本项目的安装和运营条件,甲方应确保乙方及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对项目屋顶具有排他性使用权和自由进出权,以及自由进出项目所占用的建筑物的权利。甲方对项目屋顶及周边设施、场地的利用,不得影响乙方电站的正常运营。第五节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聘请有国家资质的设计单位起草项目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核。方案一经确认后严格组织实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20天。

5.2乙方在施工前已基于甲方协助提供的建筑结构图等文件,对甲方建筑物屋顶施工方法、结构、功能进行了解,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现状和附着物,不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功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建筑物结构的加固等相关费用及安全施工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4乙方负责项目投入运营后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5.5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5.6乙方承诺电站接入性能符合国家要求,不影响甲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承诺相关设备在噪音、辐射等方面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5.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如发生转让,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

自转让,需承担法律后果。

5.8若乙方共用甲方配电设施,甲方应提供乙方25年的使用权。

第六节违约责任

6.1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已投入的所有损失及运营收入损失,其中运营收入损失按照电站停运前已运营期内月平均运营收入乘以项目周期内剩余运行月计算电站剩余运营收入予以确定。

6.2本项目运营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屋顶附着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应由甲方予以承担。

6.3如合同生效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得备案或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获取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即最终乙方项目无法进行,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6.4本项目运营期内,如由于甲方怠于修复屋顶导致乙方电站资产损失及运营收入损失,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运营收入损失按照电站停运期间前已运营期内月平均运营收入乘以剩余计算周期的电站运营收入予以确定。

第七节协议解除

7.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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