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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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劳动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效率,并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工作状态。

2 范围

适合于公司在册员工各种假勤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假勤管理的领导工作。

3.2 行政部负责公司考勤制度的制订、执行及督办工作。

3.3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制度制订本部门考勤细则,报公司审核后执行,考勤结果报行政部,作为员工考勤台帐依据。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如部门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受到处罚,按员工处罚总金额的50%考核部门负责人。

4 内容规定

4.1作息时间

4.1.1 员工执行五天、每周40小时工作制。

4.1.2 生产部、物流部、技术工艺部、行政部有关人员作息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行政部备案。

4.1.3 除以上部门相关人员外,公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一律实行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4.2考勤规定

4.2.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4.2.2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伪造指纹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扣款50元一次的处罚。(打卡机出现故障或指纹无法识别时需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由门卫或行政部主管人员进行监督)。

4.2.3公司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才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未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2.4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填写《员工出入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凭《员工出入单》出门并在外出与返回时进行打卡(《员工出入单》交门卫),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2.5员工因公出差(指外出一天以上),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同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4.2.6员工迟到或早退规定

4.2.6.1上班时间未刷卡者为迟到,迟到一次扣款30元。1小时以内未刷卡者按旷工半日处理,并扣款50元。月累计三次迟到计警告一次,并另行考核100元。

4.2.6.2 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早退一次扣款30元。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日处理,并扣款50元。月累计三次迟到计警告一次,并另行考核100元。

4.2.7 员工旷工一天考核50元,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4.2.8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包括上班时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网络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款30元。月累计三次迟到计警告一次,并另行考核100元。

4.2.9 员工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同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加班,加班后由部门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加班申请表》以及部门安排的补休时间须一并报行政部备案。

4.3给假细则

4.3.1 公休

4.3.1.1星期例假。

4.3.1.2政府公布的休假日。包括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中秋节3天,国庆节7天、妇女节女员工休假半天。具体放假时间由公司根据生产任务和政府规定的休假日安排确定。

4.3.1.3公休例假,公司可视具体情况,与其它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照发,加班薪资按规定发放。

4.3.2公假

员工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考试,应征兵役体检,民兵、预备役活动,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或经公司批准休养、参观,可申请公假,准假天数,参考请假单。

4.3.3 事假

4.3.3.1 事假须按公司制度填写请假单,由部门或公司领导按权责核准签章后生效。

4.3.3.2 事假必须事前请假,不得事后补请。

4.3.3.3 事假以半日累计,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4.3.3.4 全年事假累计3-5天(含5天)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10%;

全年事假累计5-8天(含8天)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30%;

全年事假累计8-15天(含15天)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50%;

全年事假累计15-22天(含22天)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70%;

全年事假累计22-30天(含30天)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100%;

员工事假扣薪以岗位工资(非生产经营部门加绩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时间,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员工事假考核率为100%。

4.3.4 工伤

员工因伤不能工作须休息时,凭行政部确认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和医院(限公司定点医院)填写的《工伤休假证明书》的休假天数,可以给予工伤假。因工伤,伤愈复发的,经指定医院鉴定,确系旧伤复发引起的,可按工伤对待。

4.3.5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就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工作者,将医院开据“病假证明”及本人请假单交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并办

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可休病假,未办理上述手续者,其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4.3.

5.1 因重病或特殊情况当日不能递交病假条的,应在两日内补交。两日内未补交者,病假条作废。其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4.3.

5.2 员工在外地如遇急性病不能回来医治者,须持有县以上医疗部门开具的病假证明,经行政部审查同意,可按病假处理。

4.3.

5.3 员工因病、伤连续休假一个月以上者(包括一个月),必须经就诊医院会诊确定继续休假或复工。员工因病已享受医疗期治疗的,每季度应到医院进行一次病情检查。经医院会诊后确定休假或复工。

4.3.

5.4 员工在工作年度内,可享受三天全薪病假。

4.3.

5.5 员工的有薪病假休完,超过的病假只发保障工资,重大疾病(如癌症、瘫痪病、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者只发保障工资,另加200元/月(住院期间为300元/月).

4.3.

5.6 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50%;超过30天者,考核年终效益工资的100%;

4.3.6 婚假

4.3.6.1 公司员工可享受五天有薪婚假。

4.3.6.2 员工结婚须提供结婚证书等有效证明,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婚假,并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4.3.6.3员工婚假需续假比照事假处理,最长不超过15天。

4.3.7 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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