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注意事项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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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信开和电开,信开已经很罕见,电开有TELEX和SWIFT方式。

TELEX也已经很罕见,目前绝大多数信用证以SWIFT方式开立。

2、开证行有自己选择通知行的权力,信用证通过非出口商自己的往来银行通知实务中很常

见。

3、信用证开证行按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履行信贷审批过程,正式开立会迟于受理日期。

4、电讯方式发送的信用证电文需要加密钥,开征行只能向建立代理行关系,交换过密钥的

通知行发送报文。这也是信用证开立到不是受益人指定银行的原因。

5、通过SWIFT系统开立的信用证,已经过系统自动核对密钥,没有真实性问题。信开信

用证必须核对签字样本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防止贸易欺诈。

6、信用证基于基础交易合同开立,但独立于交易合同,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如果迟迟收不到信用证影响备货订仓,应及时与进口方核实通知行信息,主动与通知行联系。索要信用证报文副本的传真。

7、收到信用证后,要进行审核,审核应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

单价、金额、价格条款、起运港、目的港和单据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其中,进出口双方名称经常被忽略。

8、审核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有无矛盾,有无不明确的指示。

9、在信用证费用承担等方面有无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10、信用证各项指示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歧义和难以理解的条款和措辞。

11、收到一份信用证后,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有困难可以向往来银行的国际结算人员咨询,不明确的条款和指示,可以要求开证行澄清。

12、信用证上看似复杂的开证行免责条款,额外的费用条款,是开证行对自身利益的保

护。只要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及时备货发货,认真履行出口合同,按信用证的规定制单交单,这些条款并不构成对收益人的实质性不利。除非开证申请人非常强势,通常难以删除或修改这些条款。

13、寄单线路、信用证支用金额必须在信用证背面签注的规定是给交单行的指示,与收

益人备货发运、制单交单无关。

14、如果信用证表面有矛盾和错误,有自己方做不到的条件和条款,及时联系进口商修

改。如果是进口商方面原因造成信用证必须修改,修改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15、信用证通过什么银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也必须通过该银行通知。

16、信用证的修改也必须认真审核,防止改正原有错误的时候产生新的错误,或修改未

按要求进行。

17、信用证修改如果不涉及增加金额,或期限有即期改成远期等事项,开证行无须进行

信贷审批,通常比开立新证迅速。

18、国际商会不主张通知行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作为交付正本信用证的先决条件,但通

常受益人不支付通知费,通知行只会交付信用证或修改的副本。

19、信用证按其兑用方式可分为:

议付信用证(A V AILABLE WITH …BY NEGOTIATIOAN),如果指定议付行(A V AILABLE WITH x x x BANK),就是指定议付信用证,不指定(A V AILABLE WITH ANY BANK),就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A V AILABLE WITH…BY PAYMENT/DEFERRED PAYMENT),与议付信用证相比,付款信用证最常见的为开证行自身作为付款行,或指定与其签有相关代理协议的代理行或账户作为付款行。实务中一般开证行不会开立“自由”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 V AILABLE WITH…BY ACCEPTANCE),与付款信用证一样,承兑信

用证通常由开证行自己承担承兑行,或指定承兑行,与付款信用证一样,尽管UCP600并不禁止“自由”承兑信用证。

20、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就是信用证这份合同的履约行为。从逻辑上

来说合同应该在履约地点到期,所以,如果付款/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承兑信用证的承兑行在境外,或就是开证行自己,信用证就会在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所在的境外到期。开证行通常不会同意修改成在收益人所在地到期。

21、如果交单期足够长,在境外到期风险并无放大。开证行是否已经签收单据,快递公司

官方网站均能追踪,经营作风良好的银行不会在签收单据日期上做小动作。

22、在境外到期的信用证,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信用证指定的境外银行交单,但涉及联络,

付款等问题,建议收益人还是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交单。

23、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的类型可以分为:

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后,立即(根据UCP600的规定,在签收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收到信用证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4、与期限有关的一类特殊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由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与此相关的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开证申请人,是在远期到期日向开证行支付到单款项,是远期。在信用证中有“远期汇票即期支付”(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或类似条款。

25、如果合同约定用即期信用证结算,但收到的信用证是远期,检查一下信用证有没有“远

期证即期支付”条款,如果有,可能是“假远期”,可以接受。

26、“假远期”信用证必须有开证行承诺即期付款或允许议付行即期索汇的条款,如果仅

授权议付行贴现,即使贴现利息由申请人即进口商承担,而且国内的议付行进行了贴现,根据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能出具核销专用联,并不能视同即期信用证,是否接受需要视情况(如核销退税问题,能否做无追索的银行融资等)决定。

27、“假远期”信用证在制单、交单议付方面,与即期信用证并没有实质性差别,注意汇

票付款人,费用通常略高于即期信用证。

28、国外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海外代理行稀少、节约费用等原因,会把自己的信用证

业务,包括单据处理、承兑付款等外包给花旗集团等以做贸易服务见长的国际性大银行所属的金融服务公司或单据处理中心。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代理行,将代表开证行发送信用证电文,日常联络,接收和处理单据并进行承付。信用证中会出现一些与之相关的条款,对信用证交易无实质性影响。

29、交易如果牵涉国际及美国单方对某些国家,实体和个人的经济制裁,开证行及其代理

机构,以一些美资银行为主,会在信用证中做出诸多免责声明。如果贸易涉及国际热点地区,需要考虑这类政治风险。如果不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这些条款可以不予理会。

30、以色列和伊斯兰国家积怨颇深,国际贸易中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使用的运输工具

及其悬挂的旗帜、停靠的港口等有禁止性规定,通常需要承运人出具相关证明,订仓时必须事先向货运公司说明。

31、信用证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殊的单据,其形式和内容可向生产商、商检和贸促会等官

方机构咨询,最终可找进口商要求提供。

32、MT710的转通知信用证,寄单、偿付等给交单行的指示相对复杂,受益人尽可能让自

己的银行去把握和处理,自己不必予以理会。

33、信用证不要求的单据不作为交单直接寄开证行,开证行不会审单并据此拒付,但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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