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一、二参考答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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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一
案例分析一: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答案】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为合伙企业。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案例分析二
丁某于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1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请分析丁某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要求丁某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三
200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7年9月30日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乙再次向甲催要,甲仍未给付。 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200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200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200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题: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甲答应2007年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200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2007年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诉讼时效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由于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实际中止的起算日为2009年6月1日,由于甲在2009年8月1日返回,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期间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10年2月1日(或2010年1月31日)。
经济法作业二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1)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企业法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案例分析二
谭某、杨某、李某于2009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9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2009年8月通达商社向A公司赊购一批货物,价值5000元。2009年10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10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