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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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当我们弄清了人权和主权的基本含义后,便可试着理一下人权和主权的主次关系。

从正面论证主权高于人权,一、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是错误的。我们知道世界上只有安理会有权对他国派出军队进行维和。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纵观历史,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主权丧失的前提下为其人民提供了健全的人权保障。三、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別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没有主权的人权只是空话。

从反面斥责从反面驳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人权高于主权”论 ,也叫“人权无国界”论 ,它是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理论认为 ,人权是人类社会

最基本的权利 ,当今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已使各国不能独立地应付和解决其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同样在人权的问题上也必须超越民族和国家的限制,由国际社会主持公道 ,对任何否认和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 ,国际社会有权利对其实行干涉或制裁。

强调“人权高于主权”这层美丽的外衣,维护某个国家的人权免受或拯救压迫,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该国进行军事介入的观点,忽略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和国际社会的现实。人道主义干预即采用武力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运动,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矛盾,也涉及人权原则和和平原则的冲突。《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也规定了“受到武力时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军事行为”这种动用武力的例外。这两种情况虽没有直接规定人权问题,但在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可认为对国际社会的威胁,由此产生武力。但问题在于,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国的人权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如何衡量人权受到严重的侵犯,才能保障公正?现实的国际关系中,“保护人权”往往成为强国推行自己的政治模式,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追求自己的利益,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其结果是,人权不仅没有得到促进,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却遭到了破坏,人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践踏。例如,1999年3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维护世界秩序为借口,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了长达78天的狂轰滥炸,其轰炸目标也步步升级,不仅由军事目标发展到非军事目标,而且丧心病狂地轰炸了我国驻南联盟使馆。2001年10月,美国以反恐为理由发动的阿富汗战争,至今已经导致阿富汗平民伤亡3万余人。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史、外交史、战争史上罕见的残暴行径,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因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人权的实现必须以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为根本前提和保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全体国民的集体人权。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所在国家的人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人权。在没有独立完整国家主权的旧中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曾经赫然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哪里还有什么所谓的人权可言!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曾经历过这样“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苦难历史,也共同走过了首先要争取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够获得基本人权的奋斗历程。

从国家历史阶段的情况分析,当一个国家处于被侵略占领或殖民地地位时,主权(即人民的权力)已被占领当局或殖民当局完全剥夺。此时,国家、人民、个人均处于被侵犯和压迫的地步,个人因此无人权可言。没有了主权,就失去了人权的基石,人权的迫切性自然要让位于主权的迫切性。当人民的权力(主权)已被剥夺,那人民的元素即千千万万的个人的权力也同时被剥夺。此时的首要任务是人民争取主权(人民的权力)的拥有和完整,而人权(个人的权力)则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即主权高于人权,或者说主权为主、人权为次;主权为先、人权在后。

当一个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时,主权必然同时受到威胁。为了顺利化解外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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