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
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
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
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
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
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
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
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
《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
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
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因为利比亚战争,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争论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抵抗侵略的权利,而人权则是指“人因其而为人的权利”。
我并不认为二者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因为两种权力本身是不存在高下之分的,人们并不是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说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那么用生命健康权来无限的侵犯财产权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进行偷窃是不受惩罚的,本来看病只需要1000块但是却行窃10000也是合理的。
所以权利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哪一个更加重要,这就意味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究竟二者谁更加重要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保护谁。
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爆发了一场举世震惊的骚乱,在骚乱过程中华裔居民受到有组织的文明用语、杀害,华人所拥有的公司、超市、工厂被砸毁、抢劫,华人妇女惨遭轮奸、焚烧。
全印尼共有1200多人丧生,1000多名妇女(多数为华人)遭到暴徒群体强暴,其中许多妇女或被活活烧死,或因羞辱难当、怀着满腔仇恨自杀身亡。
惨不忍睹,天人共怒。
而对于这样的惨状中国的态度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已注意到印尼局部地区近日出现了一些骚乱,对此表示关注,做为印尼的近邻,中国希望印尼能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以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表示对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处境表示关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将全力以赴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中国一向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是但人权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时候,我们还是因该置之不理吗?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人们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了,连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都没了,那么人就不再是人了。
人权和主权的运用都应该有一个限度,而对于这个运用的评价是需要人监督的,当人权受到侵害时,所有生为人的朋友们都应该联合起来保护,这种保护应该分为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前一种保护是不会存在主权与人权的冲突问题的;但是当国内的力量不足以抵抗这种侵犯,例如特大的自然灾害中别国的人到救助,或者这种侵犯本身就是来自于拥有军队的统治者,那我们就不得不越过别国主权的范围,例如二战中,世界对德国的审判,用外部的力量来保护人权,而这种保护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了,而这种侵犯从理论上来说显然是合理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到人性的不完美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在应用过程中的变味是不是就说明这种手段的不合理呢?当然不是。一把尺子,本来是可以用来人做测量工作的,但有的人却用这把尺子来打别人的手掌,你说错误在于这尺子吗?就连我国这个对“人道主义干涉”一向敏感的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也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正说明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是有些国家利用他来谋私利,这就值得批判了。
(二)“人权派”对“主权派”发起的猛烈攻势。
针对“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人权派”发起了反击,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惯例也正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得以改变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起草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可以说,这次的攻势,是“人权派”占了上风。
主权和人权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仆人具有双重性,既是安全的保卫者,又可能是最大危险的制造者。人权的护卫主体有如下几个:主权政府、国际社会、慈善机构和慈善者个人。在这几个主体因素中,主权政府显然是挑大梁者,其他皆不足与主权政府的功能相比。而人权的侵害者除了自然力(如特殊的气象灾害)以外,又主要是社会力,如本国主权政府、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对这几个侵害主体一望便可知,主权政府一旦走上邪路、为非作歹起来,其他因素诸如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都难以望其项背。走上邪路的主权就像凶恶的仆人,是主人的最大伤害者,这种伤害比起其他人来说都来得更频繁,也更能深重地伤害主人的身心。一言以蔽之,主权既可能是保卫人权的功之魁,也可能是侵害人权的罪之首。
第75题 试论述应该怎样认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75题试论述应该怎样认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如何进一步把改革引向深入?(1) 改革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是必然的、正常的。
要正确评价改革,正确认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就得有科学的方法。
第一,正确看待改革要有全局的观点。
看待改革,只讲成就,忽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是不会有太大说服力的;反之,只看到问题,对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第二,正确看待改革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
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搞改革,没有曲折,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们改革的基础很薄弱,国情十分复杂,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是在摸索中前进,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尽善尽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关键是看改革的大方向,看改革的目标到底对不对,看改革的前景到底怎样。
第三,正确看待改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现在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成因非常复杂,每一个具体问题都有各自不同的原因。
有些问题,是具体设计不周密、措施不配套造成的,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有的是改革不彻底、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如一些行业和部门的垄断,导致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悬殊;有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问题,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操作不规范造成的。
还有的问题是发展和改革在一定阶段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所以说,如果冷静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自然会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就不会把这些问题都简单地归结到改革本身。
只要我们坚持用全面的、发展的、具体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就会为改革的成就而自豪,从而对改革充满信心;也会因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而清醒,从而更好地谋划和推进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
(2)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为其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试论“人权高于主权”思想
试论“人权高于主权”思想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的提出是20世纪中期的事。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的内容主要有:国家间法律地位平等,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自由处理本国事务、自卫与集体自卫。
所以相对于人权来说,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必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主权概念是由法国16世纪法学家让.博丹(1530—1596)最早明确提出来的。
他给主权的界定是:“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通过后,主权原则被确立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
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体。
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
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人权应有的、最基本的内容。
而其它,诸如发展权、追求幸福权、同意权等则是这些基本人权所派生的,是为了保证和实现基本权利。
人权思想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希腊、罗马的萌芽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的鼎盛,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低落到二战后的再次繁荣。
在此过程,西方人权思想也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从道德权利到人权多样化、国际化的进程。
从西方人权问题的种种观点可以看出,人权问题既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
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试说主权与人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普遍意义上所讲的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而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关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人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也有人认为: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将无从谈起,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从历史角度说,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国内外背景下,都是不同的。
因此,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化地、强词夺理地一概而论,而应该辩证地看待。
说“人权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必然带来一个问题:靠个人能够保护自己的人权吗?当人们说,要用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权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说要用主权来保护人权。
当今世界上,没有国籍的人,就可以看作是没有主权保护的人,没有国籍的人能否将“天生拥有”的人权在自己身上兑现,绝对是令人怀疑的。
谈主权高于人权
谈主权高于人权[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 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人权与主权孰高:北京四学者当堂激辩
人权与主权孰高:北京四学者当堂激辩克里米亚的事有各种各样评论,有人说这是人权问题,是克里米亚人民要自我公决;有人说这是主权问题。
有意思的是普京在俄国杜马说,“我们是为了当地人的人权,美国当年入侵科索沃是同样理由,为什么美国人能做,我们不能做?”克里米亚的俄裔人有没有权利决定分离,和乌克兰的主权是什么关系?老高按:如果我没有记错,“人权与主权孰高”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开始成为一个公共话题的,在那之前,只是在专业领域内部有一些讨论。
后来是在科索沃问题成为热点之后,争论就剧烈起来了——记得新世纪来临前夕,我与一位来美国拍系列电视专题片的同窗好友就发生了激烈争辩。
此前我一直误以为我们成长背景差不多的同代人,观点应该大体一致,那次才醒悟,在这个问题上很难谈拢,谁也说服不了谁。
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和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这两方面的文章都发表了不少,前者比较接近“普世价值”,在中国一些倾向自由民主的报刊和海外中文报刊上,数量更多;后者比较具有“中国特色”,在一些中共官方掌控的媒体上,更为常见。
但都是隔空交战,几乎没有当堂辩论的。
今年“五四”,北京《东方历史评论》却组织了一场辩论,请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清华两位教授秦晖、许章润,与主张“主权高于人权”的人大两位教授王义桅、王文,在严格的辩论规则之下交锋。
据主持人说,这种“林肯—道德拉斯辩论”的方式,在中国还是首次。
是否“首次”我不知道,但可以看到,主办者对双方确实是给予同等机会(不过,最后给显然倾向于“人权高于主权”的马勇教授发言评论的机会,于是显得超过了后者的分量)。
文中有一点,我看了觉得值得当今参与讨论的人借鉴:这种话题,难免越辩越带情绪——学者也是人么!而在我们现实生活和网络上,我们看到各种对政治动机和目的的追问,例如,前者难免被人骂作“带路党”,后者难免被讥为“五毛党”——我早就写过博客文章,反对这类臆测和“诛心之论”,呼吁在讨论中摒弃这种种毫无根据的称呼,以免毒化讨论气氛。
主权与人权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人权与主权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暧昧。
可是,由于集权国家的执政者,总是有能力以主权代表的形象出现,所以,在他们看来,主权第一,人权第二,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西方学者和政治家,则坚持相反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权是第一位的,主权是第二位的,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应该为人权服务。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对此,我和西方人想得一样。
“爱国者”听了这句话,又该骂我“奴颜婢膝”和“卖国贼”了。
我不怕,我希望所有攻击我的人,把“枪口”对准我下面的论据。
要是,“爱国者”能指出其中一条是错的,我就认输。
当然,我相信,这种情况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历史地考察人权和主权之间关系的话,显然,民族国家,只是在近代才出现的一个政治概念和社会组织形式。
人类,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过着“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生活,更谈不上什么国家和国家主权。
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每一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就是天赋人权。
如果,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下,作为主权的附属品,那么,人类早期的先民们,岂不是全都白活了,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该活着啊。
因为,他们生活的年代,既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观念;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没有主权,何来人权。
人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这样推理下去,国家出现之前的人们,生存的权利何来?生存的价值何在呢?没有人敢说先辈们活得没有意义,可偏有人说主权高于人权。
这种混账话,只有脑力残疾,才说得出来。
此其一,从时间上看,人权先于主权。
从主权的构成来分析的话,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国家以及国家主权只是一个人为的、空虚的概念,是一个无形的框架。
只有在这个“空壳”中,置入人民,国家才能从半空中落到实处,成为一个实在的社会存在。
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有人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权利集合,这部分权利是人民让渡给政府的。
政府和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代理者,政府是为人民打工的。
政治常识易错、易混、易丢分点集锦
政治常识易错、易混、易丢分点集锦我国的国家制度1.关于民主的易错观点:①民主的本质与民主的发展程度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民主的形式越完善,民主的主体就越广泛(错误,民主的本质和民主的发展程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因此,任何国家(民主制国家)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③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是村民自治组织)。
④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公民(人民),因此,公民可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利具有强制性,公民不能直接行事国家权力)。
2.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以下错误观点: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人大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不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③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质询权(监督权。
质询权是专属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权);④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⑤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⑥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制)的一种形式;⑧人民(人民代表)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3.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国家主席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因此,国家主席有权单独行使职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不具有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政府可以(不能)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4.注意下列正确..说法:①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②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5.下列说法错误:①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和独立的终审权、外事权和国防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权)。
②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全体中国人(人民)的共同愿望6.在我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根本上是一致的,具体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西方普遍认为,人权大于主权,而在中国的主流媒体看来,主权理所当然的大于人权。
其实我认为,人权与主权孰轻孰重已是一个无须争论的问题,早在民主政治出现之初,就已经有了肯定的答案。
在理论上来看,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否认:人权大于主权。
因为首先,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马克思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
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地域上,人权经常被侵犯,但人权在任何时间和任何空间范围内都应该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此可见,人权先于主权出现。
其次,主权的拥有者——国家具有不稳定性,用中国古代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夫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主权易手的情况无论在哪个民族哪个国家都有发生。
而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永恒的。
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是没有国籍的,其目的就是要打破这种主权干预人权的局面。
主权是因人权而存在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人民的人权对立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了,那就说明这个国家的政权被反人民的人篡夺了。
有人认为人权依赖于主权的保障,没有主权,人权必然成了空中楼阁,却忽略了香港在回归前有人权而没有主权的事实。
主权的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因此,人权高于主权自然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了。
并且,人权问题是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
而美国则常以人权的名义向弱国出兵,破坏主权,以达到自己的国家利益,也常常批评我国的人权状况。
为此,我们应该明白,在中国尊重和遵行人权,保障的是中国人民的权益,而不是西方人民或政府的权益。
中国如果无视和践踏人权,受害的是中国人民。
对公民来说,只有监督政府加强人权建设,尊重人权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
对政府来说,也只有保障人权,改善人权状况,才能富国强民,才具有执政的合法性。
然而,我们也必须警惕,西方国家借口人权侵犯我们的主权。
因为承认人权大于主权,并不是要否定主权的重要性。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人权的理解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学号:1101070235主权与人权的理解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高于主权
分析人权高于主权说法什么叫人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的。
人权的实质是什么?人权实质上就是一个人对自我欲望和需求的满足,因此,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利己与自私。
人们通常说:权利意味着索取,义务意味着奉献。
就经济角度而言,人权是收入,义务是付出。
假如把两者割裂后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权利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的,而义务则总是意味着利他主义的。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人权至上”这种西方法治赖以存在的价值基准确实是实实在在地来源于基督教信仰的。
盖因“人的生命价值独一无二”之命题,追本溯源乃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造人”这一宗教信念。
因此,可以说是宗教的基本教义奠定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基石,有所区别的只是在近现代以来的人文运动中,西方的思想家们将处于“神坛”上的神换成了人而已。
但是,基督教信仰依然普遍存在于西方人的观念中,并转化为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源泉。
但是,我们发现,西方的基督教将人的欲望和自私视为“原罪”,而西方的法律却将穿上人权外衣的欲望和自私看作是实质正当,这必然造成法的价值基准与宗教信仰的抵牾。
这个巨大的矛盾与抵牾是许多西方法学家心知肚明却又无法解决的,因此,近年来,西方法学家已经表面性地认识到了其法理学的危机。
“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的最大挑战乃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和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
”其次,西方的人权观与人类的集体主义伦理严重抵牾第三,西方人权观是反生态保护主义的第四,将“人权”极端化导致其法律实证理论的畸形最后,西方人权观对其传统哲学基础的悖反因此,在进入上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已经转变了他们对于人权的理论走向。
浅谈我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与理解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
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有国际法赋予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沦丧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支离破碎。
中国近现代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当清朝还沉浸在闭关锁国的天朝上国的迷梦中,西方国家却开始了大海洋的殖民时代,也是西方的崛起与东方的耻辱历史开始。
这段历史我们都记忆犹新。
当西方列强用炮火打开中国的大门同时也就是中国主权丢失的开始。
当时就有西方的报道说:我们铁路延伸到哪里,哪里就是我们的殖民地。
也就是说我们中国自己的事情我们说了不算是西方列强说了算。
这就是主权丢失的恶果。
主权的完整就是来保证一个国家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前提。
弱国无外交,真是如此!清朝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就是在主权沦落的时候开始被列强蚕食鲸吞。
名义上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平等的,但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完全是由他们本身的综合国力来决定的。
弱肉强食,自然界永恒不变的真理。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也应该是含有人人参与的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治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所需,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展示出了包括政治的人权。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是由她对人的尊重及个人理想实现的程度来确定的。
人是国家的主体,一个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与人有关。
人人生而平等是基本的人权,但在现实社会当中这又是最难以实现的。
欧洲的文艺复兴开始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言论,从那时起人们开始追求这种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适合西方各个强大国家。
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
人权高,主权低
主权要无条件地为人权服务,为人权保驾护 航,永远听从人权的召唤。如果说人权是主 人,那么主权就是保镖和仆人。主权须臾不 可离开人权。主权一旦离开人权,将失去其 存在的意义,也将是一个非法的主权。主权 是此在的、现世的,人权是永恒的。
一个国家宣示主权,只有当宣示人真正代表这个国家的人 民权利利益时,他的宣示才是有效的。如果他没有获得人 民授权,即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主权并不是人权的 体现,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集团权利的宣示。因为民主授 权,是把民众意志注入国家意志,人权的内涵转移为主权 内涵的过程。宣示主权就是宣示人权。比如国家主权的一 个重要内容是反对抵制它国“侵略”,只有当它国“侵略” 的含义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是侵害具体的人权时, 才叫侵略。统治集团常常号召人民反侵略,说侵略者杀人 放火抢东西,但如果你就在杀人放火抢东西,你有何资格 指责侵略者?又何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侵略就是反侵害, 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外国人,还是来自本国人。侵略的 本质是侵害人权。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大于主权20125113 赵恺
人
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 “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 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 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 征。
主
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 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 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 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 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 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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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人权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当我们弄清了人权和主权的基本含义后,便可试着理一下人权和主权的主次关系。
从正面论证主权高于人权,一、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世界上只有安理会有权对他国派出军队进行维和。
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纵观历史,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主权丧失的前提下为其人民提供了健全的人权保障。
三、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別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
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没有主权的人权只是空话。
从反面斥责从反面驳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人权高于主权”论 ,也叫“人权无国界”论 ,它是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理论认为 ,人权是人类社会
最基本的权利 ,当今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已使各国不能独立地应付和解决其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
同样在人权的问题上也必须超越民族和国家的限制,由国际社会主持公道 ,对任何否认和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 ,国际社会有权利对其实行干涉或制裁。
强调“人权高于主权”这层美丽的外衣,维护某个国家的人权免受或拯救压迫,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该国进行军事介入的观点,忽略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和国际社会的现实。
人道主义干预即采用武力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运动,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矛盾,也涉及人权原则和和平原则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也规定了“受到武力时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军事行为”这种动用武力的例外。
这两种情况虽没有直接规定人权问题,但在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可认为对国际社会的威胁,由此产生武力。
但问题在于,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国的人权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如何衡量人权受到严重的侵犯,才能保障公正?现实的国际关系中,“保护人权”往往成为强国推行自己的政治模式,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追求自己的利益,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
其结果是,人权不仅没有得到促进,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却遭到了破坏,人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践踏。
例如,1999年3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维护世界秩序为借口,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了长达78天的狂轰滥炸,其轰炸目标也步步升级,不仅由军事目标发展到非军事目标,而且丧心病狂地轰炸了我国驻南联盟使馆。
2001年10月,美国以反恐为理由发动的阿富汗战争,至今已经导致阿富汗平民伤亡3万余人。
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史、外交史、战争史上罕见的残暴行径,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因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
人权的实现必须以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为根本前提和保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全体国民的集体人权。
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所在国家的人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人权。
在没有独立完整国家主权的旧中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曾经赫然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哪里还有什么所谓的人权可言!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曾经历过这样“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苦难历史,也共同走过了首先要争取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够获得基本人权的奋斗历程。
从国家历史阶段的情况分析,当一个国家处于被侵略占领或殖民地地位时,主权(即人民的权力)已被占领当局或殖民当局完全剥夺。
此时,国家、人民、个人均处于被侵犯和压迫的地步,个人因此无人权可言。
没有了主权,就失去了人权的基石,人权的迫切性自然要让位于主权的迫切性。
当人民的权力(主权)已被剥夺,那人民的元素即千千万万的个人的权力也同时被剥夺。
此时的首要任务是人民争取主权(人民的权力)的拥有和完整,而人权(个人的权力)则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即主权高于人权,或者说主权为主、人权为次;主权为先、人权在后。
当一个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时,主权必然同时受到威胁。
为了顺利化解外来威
胁,保卫主权,部分人权必然受到限制,国家和社会是可以承受的,因为主权受到威胁时,人权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稳。
也就是说,国家进入主权优先、人权受限时期,但同时要警惕执政集团以维护主权之名行剥夺人权之实。
当一个国家处于完全独立、主权完整时期,人权(个人的权力)便上升到优先和中心地位,显得非常重要。
主权(人民的权力)得到实现,不论是否民主政体,执政集团已获得了主权的行使权和执政权,人权有可能受到威胁的危险便实实在在地凸现出来。
主权虽然是人权的基石,但掌握基石的并非人民,而是执政集团,。
为了保障人权、防止执政集团出现一切侵害、压迫、剥夺人权的行为,就必须用制度、制衡机制、监督、惩戒制度来约束限制执政集团。
因此,主权是国与国的关系,人权是国家内的关系。
适当限制主权,不代表人权高于主权,而是,主权通过限制维护人权。
总之,“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是不容置疑的真理。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在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保障下,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