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第九章-合同法可编辑全文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经济法
第九章 合同法
目
1
合同法概述
录
2
合同的订立
3
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担保 6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7 违约责任
本章要点
1.了解合同及合同立法概况; 2.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的基本 制度; 3.明确合同法的原则; 4.掌握合同的内容、违约的责任; 5.掌握合同生效的形式;了解无效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实质是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 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消灭 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 权。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①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②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③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订立阶段。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由于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承诺生效 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8、9九章 合同总论、分论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五)解除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使 1、行使方法:单方通知 2、行使期限——法定;约定;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含义:对合同解除权的有无,存在异议 异议期间:约定——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异议方式:可以起诉、仲裁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1、溯及力问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债权人违约金请求权不受影响 强调:合同解除的,债权人不得再主张继续履行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 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
【合同法意见(二)1】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 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 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 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原则: 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即告成立 欠缺的其他条款,通过解释、推定确定 例外: 实践性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要式合同——还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
C、限制: 承诺作出;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2024年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

2024年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3 合同法分则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2.2 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2.3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运输货物3.1 货物的描述与分类3.2 货物的包装要求3.3 货物的交付与接收第四章:运输方式与路线4.1 运输方式的选择4.2 运输路线的确定4.3 运输工具的规定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5.1 合同订立的程序5.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3 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第六章:运输费用与支付6.1 运输费用的计算6.2 费用的支付方式6.3 费用支付的时间与条件第七章:运输责任与风险承担7.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7.2 货物损失与损害的责任7.3 风险的承担与转移第八章:保险与赔偿8.1 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8.2 赔偿责任的确定8.3 赔偿程序与标准第九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9.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责任的确定10.2 违约赔偿的范围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其他约定12.1 保密条款12.2 通知与送达方式12.3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托运人签字13.2 承运人签字13.3 签订日期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所有货物运输服务。
1.2 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本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其含义以本合同附件中的解释为准。
1.3 合同法分则的基本原则本合同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货物,并承担支付运费等义务。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度米文库汇编之第九章合同法分则5

度米文库汇编之第九章合同法分则(5)第九章合同法分则(5)八、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是:(1)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
(2)运输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只需依式填写即可。
运输合同的种类较多。
按运输对象划分,可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划分,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等。
(二)货物运输合同(1)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3、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物灭失、短少所受损失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1、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3、包装货物的义务。
4、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宜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或变卖货物,提存价款。
3、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1、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以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第九节 合同法分则

五、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 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 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 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 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 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 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 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 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
四、仓储合同
(一)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 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 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二)仓库的分类 1、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是 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存储 进出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场所。 2、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利用仓库。 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 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 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 3、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 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 保管关系。
2020年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参照模板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分,2001年、2002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出自本章。
《合同法》的综合题是每年考试的重点,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
考生在复习本章时,仍应注意综合题中总则、分则的结合。
本章考点比较分散、复习难度很大。
200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简化了对第八节“建筑工程合同”的论述,最后1个自然段是新增内容,考生应重点关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本章考点精讲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赠与合同的撤销;(3)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5)融资租赁合同;(6)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7)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一、买卖合同(P258-262)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答案】C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重点)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例题】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否是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答案】×【案例】甲、乙企业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约定,甲企业于4月10日交付货物,乙企业验货后于4月1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企业收到支票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企业。
度米文库汇编之第九章合同法分则9

度米文库汇编之第九章合同法分则(9)第九章合同法分则(9)(十一)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即受托人依约完成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但在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3、报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
(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经纪合同经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经纪合同的特征是:(1)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2)经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3)经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4)经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经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1)经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合同法分论》PPT课件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 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 人。
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以 下内容:
1.依约检验义务。
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接受标的物未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 出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当 事人所约定的保障义务人认真履行义务, 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合同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 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是诉 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的条款。当事人在 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方 法。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则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法院审理解决。 在国际买卖中,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争议 解决方法的同时,还应约定解决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其他条款,比如保险条款、风险条款、法 律适用条款等。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 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合同法
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
交付标的物或者交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合同的履行,最终将合同标 的物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二) 买卖合同是须支付对价的有偿 合同 这一特征表明买卖合同是双务、对价合同。
(三)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性合同”或“实践性合同”,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章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章第九章合同效力第一节合同成立第一条合同的成立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平等主体地位的主体之间或者主体与代理人之间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有下列几种:1.协议2.对价3.合法的标的第三条互相违约凡是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的,称为违约。
互相为对方违约的,称为互相违约。
第二节合同效力第四条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相对无效下列合同设立时是无效的:1.重大损失或欺诈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发生更改。
第七条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履行期限和地点第九条履行期限合同应当约定履行的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履行地点合同应当约定履行的地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保证和抵押第十一条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其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
第十二条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的方式优先受偿的一种合同。
结语合同法第九章第十章中,主要涵盖了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转让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内容。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明确合同成立时各自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此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也是一种常见情况,需要注意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期限和地点方面,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最后,保证和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分则)》课件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合同法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九章合同法
①拒绝要约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答复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九章合同法
2.承诺
(1)承诺的含义(P.) (2)承诺的方式(P.) (3)承诺的生效时间(P.) (4)承诺的撤回(P.) (5)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P.)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
①行使主体
A.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为任何一方 B.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为受害方
②行使方式
③撤销权 的消灭
A.向人民法院请求 B.向仲裁机构请求 A.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没有行使 B.明示或以行为放弃
A.按通常解释 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
第九章合同法
(六)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
承诺
第九章合同法
1.要约
(1)要约的含义(P.)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 (3)要约的生效(P.)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的失效(P.)
第九章合同法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九章合同法
(五).格式条款(格式合 同)
(1)概念和特征 (2)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第九章合同法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①规定了格式 条款提供方的 义务
②规定了无效 的格式条款
A.公平的义务
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 的 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
③规定了格式 条款的解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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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打印本页【案例35】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
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
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
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明理由。
【答案】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0.5分)。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0.5分),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1分)。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答案】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0.5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0.5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分)。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0.5分)。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尽管C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1.5分)。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答案】B公司享有优先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该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3分)。
(或者: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可以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受偿,但违约金200万元不能优先受偿)。
【案例36】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
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A、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在本题中,尽管B 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但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因此合同有效(P275)。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答案】工程价款应当按照8000万元结算。
根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275)。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P276)。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P276)。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
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P249)。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本题中,尽管甲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P278)。
(7)B公司于9月10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优先权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的优先权不消灭。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P278)。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P237)。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否对抗买房人王某?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不能对抗买房人王某。
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P278)。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答案】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
利息从4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P278)。
【案例37】甲、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合作开发完成了"水变油"的技术秘密,但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未进行约定。
(1)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获利10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获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A企业使用,双方同时约定A企业可以再许可B企业使用该技术秘密,取得使用费3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使用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3)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C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万元,但双方对使用许可方式未进行约定。
2005年4月1日,C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经催告后在4月10日仍未履行,甲公司于是通知C企业解除合同。
(4)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D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0万元。
(5)E企业窃取该技术秘密后,将其转让给F企业,F企业在知道E企业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后,仍向E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P286)(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此外,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P286)。
其次,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根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287)。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此外,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P287)。
其次,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P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