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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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洛阳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七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及《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九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科及环境艺术审批科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

(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

(四)、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一条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要求。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特殊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注:(1)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2)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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