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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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汇编
关于下发宜兴煤业公司领导带班下井
有关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及汾煤安发[201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附件:
1、《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2、《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3、《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一班三汇报制度》
5、《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6、《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公司成立领导带班下井监督考核领导组
组长:郝先勇李春生
常务副组长:侯俊山
成员:姜显瑞王德海刘树强石全
吕建路孟宪友付晋泰王邦星
昝世杰焦德礼赵国宇
领导组下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纪委、组织部。
办公室主任:葛文俊岳春明韩宝明
办公室成员: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调度室、监测监控、档案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矿井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落实全面负责。
2、安监部对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建档、考核;调度室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日汇报信息由调度信息中心存档备案,档案室负责存档备。
班下井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并将调整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备案存查,不得出现空班漏岗情况。次月2 日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实际情况汇总统计,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十)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由纪委负责此项工作,并纳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公司每月带班下井排序计划要在调度室显要位置和井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和井下交接班室公示,公司调度显示屏要有带班下井显示。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陪同下井人姓名、职务;上月每位领导实际带班次数和考核情况。媒体公示、每月电视公示内容同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一)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领导带班下井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十二)当班下井公司领导如遇值班时,要妥善处理好带班下井与值班的关系,不得因带班下井影响值班。
(十三)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三汇报时间为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登记簿,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
(十四)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四、考核办法
(一)、能够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给予600元/班的补助。
(二)、对不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除取消补助外,还对等处罚600元/班。
(三)、公司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凡井下任一工作面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在追究区队长、有关公司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考核,把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紧密挂钩,由安监部严格考核。同时,领导带班下井也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组干、纪委、安监等部门严格考核。
(五)、未按规定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处罚安监部负责人200元。
(六)、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处罚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各200元。
(七)、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处罚档案室负责人200元。
(八)、监督考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处罚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负责人200元。
(九)、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领导带班下井排序计划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十)、交接班记录簿非本人填写、代填写签字或补签字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并严格执行汾煤安发 [2011]99号文件精神。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宜煤办发[2011]22号文件。
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经研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统一执行三八作业制和井下交接班,不得晚下井、早升井。交接班时间为:零点班23:55-00:05接班、7:55-8:05交班;八点班7:55-8:05接班、15:55-16:05接班;四点班15:55-16:05接班、23:55-00:05交班。交接班时间(包括带班时间)以井下交接班室实际交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