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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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东府〔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东府〔2020〕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2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东府[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东府办〔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督促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管好用好全市自然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全面、公正、合理、科学评估各镇街(园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效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指导各镇街(园区)合理配置和严格管理自然资源,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构建依法用地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秩序。

二、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书面考核方式。

具体由市政府组织,市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考核数据收集、计分及评定工作。

四、考核内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包括耕地保护考核(权重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权重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权重15%)、“三旧”改造考核(权重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权重10%)及土地收储考核(权重10%)等6项考核。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总分100分)=耕地保护考核得分×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得分×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得分×15%+“三旧”改造考核得分×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得分×10%+土地收储考核得分×10%。

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

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

东发〔2007〕24号关于印发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府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各单位:《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坑镇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八月七日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重点解决我镇规划面临的农民公寓建设、廉租房用地、六个控制片区建设(两个生活区、两个商业区和两个综合区)、角社电子信息产业园、两个增容变电站建设、工业园区配套服务区建设、旧村改造以及“四整四聚”用地整合等问题,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现就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镇经济发展宏观布局的战略调整,以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为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同步发展。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按“严格控制、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实际操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三进的集约用地原则,重新整合土地资源,实施“四整四聚”、空间管制和双线管制。

二、规划原则(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为核心,以人为本设定建设总量,严格控制建设增量和规模。

(三)坚持统筹区域发展,保障各业用地,优化城乡发展格局。

(四)坚持机制创新,整合农地资源,做好耕地折抵。

整合建设用地资源,拓展发展建设腾挪空间。

(五)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目标(一)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以《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我镇土地利用指标为基础依据,将镇重点发展的基础项目和各村发展计划在空间上落实。

由镇政府统一调配,重点解决近期规划的重大项目用地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业经2009年4月13日召开的今年第9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明晰已建房屋产权,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已经建成而相关手续不全的违法建筑,兼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有序发展的要求,采取灵活措施与变通办法,为其补办所缺手续,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以有效破解企业融资、上市、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的具体障碍。

二、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是逐步健全的,对在此之前已经出现的既成事实,要按照当时特定的客观条件与历史环境,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历史问题历史解决,立足现实采取对策。

在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过程中,对于经营性项目,市核心区、镇中心区的已建项目以及未建成区的项目,要从严把关。

(二)依法行政,用足政策。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令80号发布日期:2005-9-2执行日期:2005-10-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权属界线调查工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报工作。

三、登记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登记范围。

四、登记对象:全市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登记时间: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止。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五)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七、注意事项:(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办理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三)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为土地登记的收件地点;(四)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宗地情况、权属审核结果和拟登记结果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东府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东国土资〔2011〕193号)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今年7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主要领导先后发表重要讲话,将土地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和全新高度。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领导指示,进行系列工作部署,土地管理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走向严厉。

为主动应对形势变化,全力保红线、保发展、保平安,现就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政策形势(一)中央领导把土地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和全新高度。

7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土地管理重点工作;8月22日,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副总理对土地督察作出重要批示;8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专门研究了土地管理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9月2日,温家宝总理视察国土资源部。

中央领导强调,国土资源是重大的、复杂的、紧迫的问题,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土地管理“三个最严格”纪律。

在主持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土地管理上必须实行“三个最严格”,即坚持完善和切实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东莞市东城街道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东莞市东城街道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东莞市东城街道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需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9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6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东莞市东城街道积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证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项目目标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国有私人住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图解法结合实地丈量法开展农村房屋调查,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同时与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衔接,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项目建设范围本次实施范围为东莞市东城街道管域范围,东城街道位于东莞市中部,是东莞市区四个街道之一,全街道总面积105.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5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4.8万人,下辖23个社区和2个国营林场。

调查范围涵盖全街道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国有私人住宅、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祠堂、设施用房(烤烟房)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预估调查宗地数总宗数约5.5万宗,具体工作量按实际调查完成量计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东府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落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稳定大局、惠泽民生的政治任务。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我市人多地少,集体土地后备资源紧张,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但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全市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夯实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基层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街、部门必须迅速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地类土地,发证率要达到省规定的90%以上。

2012年底前,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9]117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
的通知
(东府〔2009〕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今年第12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给予办证费用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对符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补办〔2009〕7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适用范围的项目,且项目属于(或权属)村集体的,在“缴
费按当年标准计收”原则的基础上,除罚款、征地管理费(缴省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证工本费以外,其余属市级收入的办证税费统一实行先征后返还50%的方式优惠征收;镇(街)集体物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含松山湖、虎门港)。

优惠对象具体包括:
(一)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村集体(含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的。

(二)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直属单位(含镇街资产经营公司和镇政府全资企业,但不含挂靠部分)的。

二、优惠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东府[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2009〕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 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 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一)对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凡属于 2008 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1、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二是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三)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三条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1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3【实施日期】200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建设村居民公寓是我市从实际出发,依托集体经济力量,利用工业化成果解决本地村居民安居问题的有益尝试,是在不再分配宅基地的前提下,解决新增农村人口居住(房)问题的新途径,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序发展,现根据规划、土地管理等政策,制定以下意见。

一、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基本目标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的,推动村居民居住方式的转变。

在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

建设村居民公寓,必须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促进旧村改造,促进城镇合理布局与功能完善,大力培养村居民的城市意识和现代观念。

二、对村居民公寓建设实行分类指导我市的村居民公寓的类型分为三类: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对村居民的原有住房进行整体或局部拆迁,而又需要对被拆迁的村居民重新安置的,一律采用建设村居民公寓,集中上楼的形式。

镇(街)、村(社区)或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在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统一建设,分配给需要安置的村居民。

12-20房地产新闻热点

12-20房地产新闻热点

东莞试点农村宅基地产权改革超面积、超标准、非当地户籍居民拥有宅基地将分类处理热闻快读:东莞市国土局局长刘杰昨日接受媒体集中采访时透露,东莞已获得国土资源部的重大支持,正在试点农村宅基地产权改革。

“大方向”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尊重历史,鼓励理清宅基地产权。

另外,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上,除了一次性征地补偿要“足额兑现、支付到位”,东莞还将放开让被征地农民介入土地出让的议价过程,直接参与土地增值后的收益分成。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将放宽十八大要求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刘杰昨日回应,东莞已经“先行先试”。

其中之一就是鼓励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入市,为农民创造更大的土地红利。

“目前东莞的农村集体资产有1400多亿,在全省总额占比很高,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资产就占很重要的一部分。

”刘杰透露,东莞至今流转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已有1.5万亩。

他透露将进一步放宽政策,不过,“这点还需要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鼓与呼。

”刘杰笑道,即使四大国有银行,对待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待遇也不同,“国有土地抵押贷款是打7折贷款,农村集体土地就只能打5折。

”征地后出让农民有望参与分成另一重大政策则是让被征地农民介入土地议价出让的过程,土地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后,将抽取部分收益直接给农民分红。

这一政策已在南城试点进行,接下来将放宽覆盖到更多镇街。

刘杰透露,今后还将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把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做法上升成一项制度。

不过他强调,“参与分成是以后的做法”,各地农民要尊重历史。

如果是几年前已经完成征地补偿、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却没享受到收益分成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因此“翻烧饼,通通推倒重来,个个都闹上法院”。

宅基地产权改革获国土资源部支持针对老莞人最关注的宅基地产权问题,刘杰昨日透露,东莞已获得国土资源部的重大支持,正在试点进行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改革。

“总的方向是,按照物权法要求,尊重历史,鼓励理清历史宅基地的产权,简化办证手续,发挥农村财产价值。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第丨8 #第6期2019年12月广东土地科学(;l AN(;I)()N(; LANDSCEINCKVol. 18 Nn.6Der.. 201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 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 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 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二、 登记范围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 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 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 申请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 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研究

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研究

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研究温亚涛;万文韬
【期刊名称】《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年(卷),期】2022(45)4
【摘要】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等文件精神,全国各地都在速度推进房地一
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1]。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
籍调查就是采取内外业一体化的技术辅助手段进行农村房屋调查,核实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土地及房屋的坐标、面积以及权利信息等基本情况,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籍测绘工作,为后期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本文以东莞
市为例,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方法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总页数】4页(P243-246)
【作者】温亚涛;万文韬
【作者单位】东莞市测绘院;广东广大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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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浅析4.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籍房屋调查5.东
莞市房地一体内外业调查软件设计思路探讨——基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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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
报告时间:
2023-02-1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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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6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900-28-202005-280148-0001
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
预算金额:3,585,177.5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2、标的数量:1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06月16日至 2020年08月30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1. 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1.1.1. 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1.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日期: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8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元):15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6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人须在采购结果公示前应自行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略)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略)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

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

操作详情详见东莞市政府采购网〉重要通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建档入库的通知。

投标人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略)平台供应商注册栏目进行操作,如遇到相关注册问题,按“办事指南”相关事项处理,请参加本项目投标且尚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务必于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前完成注册登记。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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