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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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受益计划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设定受益计划实务操作建议

一方面,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人员及精算师要求较高,应加强会计人员及精算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养,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设定受益计划是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新名词,会计处理及各项规定仍待加强,企业在执行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会承担较大风险及支付不确定性,若企业盲目随意执行,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先鼓励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会计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业先行实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引导其他企业逐步执行设定受益计划。

案例解析

例1、甲企业在2016年1月录用刚满50岁的工人王先生,同意在他55岁退休后的10年期间每年支付2万元的养老金,每年末支付。折现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第一步,计算未来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

20000×=20000×=147202

注:为年金现值系数。

将年金现值平均分配至服务期各年,计算当年义务,

即简单平均到每年为147202/5=

第二步,将当年义务计算复利现值,即当期服务成本。

当期服务成本=当年义务×

第三步,计算服务当年现值本利和,并计算期末义务。

每年的期末义务=期初义务+当期利息+当年服务成本

当年期初义务=上年期末义务

利息=期初义务×折现率

第1年当期服务成本=×=

第1年期末义务=当年服务成本=

第2年当期服务成本=×=

第2年期末义务=++=

如此类推第3、4、5年。

会计处理如下:

第1年

借:管理费用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第2年

借:管理费用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利息=期初义务×6%=×6%=

借:财务费用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如此类推做第3、4、5年的会计分录

例2、接上例。若甲企业每年根据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提存相应资金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即形成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假设基金收益率为6%.

第1年缴存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2年缴存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

贷:财务费用

注: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率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折现率相等的情况下,两者产生的收益与利息相互抵销。在正常情况下,王先生退休后,其养老金恰好可以由甲企业设立的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等额支付。若收益率与折现率不相等,则产生净资产或净负债。

例3、接上例。若甲企业在第三年末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由于预期寿命等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该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增加,形成精算损失5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500

如果是精算利得,则应该做相反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例4、接上例。由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曾经发生过变更,甲企业在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解除时,要将计人“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变更差异500元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账户中。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

贷: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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