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行为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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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行为价值取向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通常由行为目标、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三个要素构成:所谓目标,主要是指行为主体欲图达到的目的或效果;所谓资源,主要是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行为主体可资利用的各种力量、机会与对比参照对象;所谓策略,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在使用资源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手段与方法。

那么,中国人的行为目标、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的内涵究竟为何?对此,近代以来的学者多有讨论,这里以王国维所论为据来加以解释:

我国之重文学,不如泰西,......则事实较然,无可讳也。我国人对文学之兴味如此,则于何处得其精神之慰藉乎?求之于宗教欤?则我国无固有之宗教;印度之佛教,亦久失其生气。求之于美术欤?美术之匮乏,亦未有如我中国者也。则夫蚩蚩之氓,除饮食男女外,非鸦片赌博之归,而奚归乎?......夫吾国人对文学之趣味既如此,况西洋物质的文明,又有滔滔而入中国,则其压倒文学,亦自然之势也。夫物质的文明,取诸他国,不数十年而具矣。独至精神上之趣味,非千百年之培养,与一二天才之出,不及此。(《静安文集·教育偶感四则》)

从王国维先生之论可以看出,中国人行为目标的核心在于“重实利”。就当代现实状况而言,正如台湾地区学者陈弱水博士所说,对物质利益之追求似乎已成为当前华人文化的最终关怀。[②]而就中国大陆来说,尽管权利观念几经变化,但最终又回到了中国传统的权利内涵。这种内涵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权势和货财,二是指有钱有势的人,三是指权衡利害。[③]可见,中国人的行为目标首先是物质主义导向,核心内容在于权势和金钱;其次,行为目标是结果主义导向,核心内容在于占有和支配。

为了实现这种物质主义和结果主义导向的目标,行为主体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两类:以个人为载体的“力”和“智”;以关系为载体的庇护和互惠机制。前者在表象上颇有西方个人主义的味道,但在中国文化和现实生存背景之下,这种自由主义的表象实源于生存上的“势单”和关系资源的“力薄”;后者才是中国人实际的生存常态或努力的方向。在知性上,中国人对自由主义中的“个人自主”、“个人责任”和“理性选择”之类的内容并不陌生,但在实际行为中,依然以各种关系(当然主要指与有权有钱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建立和维护作为行为目标实现的主要资源。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将中国的“个人”视为“虚假的个人”。

为了实现行为目标,所谓“虚假的个人”在策略上奉行着“双重”标准:一方面,“虚假的个人”在话语上经常使用“公德”、“规则”这样的词汇;另一方面,“虚假的个人”在实际生活中则更多地靠“私德”(通俗地说就是“交情”)和“潜规则”行事。就前者来说,中国事实上存在着“有公德的个人”,而并非不存在“无公德的私人”(阎云翔语),只不过这种“公德”和“规则”是外推的,从而不适用“自己”而已;就后者而言,中国事实上又甚少存在“有公德的个人”,就如陈弱水博士所指出的,以当前台湾和大陆的状况而论,许多知识分子仍有“为生民立命”之心,但在个人行为上,他们并不能表现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素养,有些人甚至还无法完全遵守最基本的公德规范。[④]

这样的行为目标、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塑造了中国人的基本行为取向。对于这种行为取向,法律既需顺应,又要规制,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实效渐进增长。但怎样寻求支撑法律实效增长的支点,就是重大且基础的问题。陈弱水博士指出:

欲求改善公德,必须培养尊重法律的风气,甚至要发展出以守法为荣、为道德上的善的观念。但守法并非孤立的问题,它是整体法治环境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良好的立法机制与政府执法能力的配合,这个习惯恐怕很难培养。由此而观,公德水平与法治水平有密切的关系。[⑤]

事实上,陈弱水博士所说的“法治水平”和“公德水平”主要存在于“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之中。在顺应中国人“行为目标”的前提下,以“法治”和“公德”为两翼来规制“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恐怕是保证法律具有实效性的两个较为有力的支柱。笔者将其称之为“法律严苛”和“公德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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