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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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4.1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2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产业规划的相关规定。
4.3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
定。
4.4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5在食品生产中,不应: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7
15培训8
16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8
17记录和文件 管理9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记录表11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究院,成都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娟,蒋丽琼, 王永红, 韩吉玲, 钟昭,吕品,万渝平, 任维伟。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总则、 选址及厂区环境、 厂 房和车间、 设备、卫生管理、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 控制、 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贮存和运输、不符合控制、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重要信息 明示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6.1.6应设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食品不应与非食品产品共用车间和
生产线。
6.1.7应设独立的库房,其使用面积合计应不小于150m2,并应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应 有独
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 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留样区域或留样 室使用 面积应与生产相适应。
6.2.1.4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不得暴露于裸露食品的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
落的装置或措施。
6.2.2墙壁
应符合GB14881—2013中4.2.3的规定;设有墙裙的,高度不低于1.50m。
6.2.3门窗
6.2.3.1应符合GB14881—2013中4.2.4的规定。
6.2.3.2车间的门窗用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有防蚊、虫
设施;内窗台应有45倾斜度或米用无窗台结构。必要时,可不设窗户。
6.2.3.3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幕。
6.2.3.4消防通道应有明显标识,宜采用安全玻璃门。
DB510100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 准
DB510100/T174—201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范 围
2规 范性引 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选 址及厂 区环境1
6厂 房和车 间2
7设 备4
8 卫 生 管 理5
11检验
12贮存和运输.
13不符合控制7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4生产厂房应距垃圾场、排污沟渠、坑式厕所、废品收购站、虫害大量孽生场所等污染源100m
以上。
5.5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物品。
5.6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应分开,宿舍与生产区不应在同一建筑物内。
6.1设计和布局
6.1.1应符合GB14881—2013中4.1的规定。
6.1.2厂区内各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b)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c)添加药品;
d)添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名 单》中的物品;
e)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
f)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5选址及厂区环境
5.1应符合GB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
5.2不应占用农业用地;不应在居民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人口密集的生活 区域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5.3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企业应具 有与其申请生产 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14881—2013第2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6.1.8应设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室,并与生产区域分隔, 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设有微 生物实
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其面积不小于5m2。
6.1.9鼓励企业在生产场所设置管理通道。
6.2建筑内部结构
6.2.1屋顶
6.2.1.1屋顶或天花板内层应使用无毒、 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 料建造; 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6.1.3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1.4物料由一般作业区进入清洁作业区的运输通道应设缓冲间(脱包间),内包装材料进入清
洁作业区前应有缓冲和消毒措施。
6.1.5厂房内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人均占地面积应
不小于1.5m2;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员工通 行和维修。
6.2.1.2车间等场所的室内顶棚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
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
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6.2.1.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并在天花板与墙壁交接处设引 水槽流入 排水沟中,同时还应増设相应的排风除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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