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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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外。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内容的法律竞相调整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的矛盾。
3.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是由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6.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是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7.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8.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调整仲裁过程的具体做法和手续的规范的总和。
9.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是仲裁庭对提交给它解决的争议所作出的决定
10.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1.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许可或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一种制度。
1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13.范围(Category):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14.•系属(Attribution):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5.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把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也就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桥梁或纽带。
16.系属公式(Attribution):指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经过各国长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逐渐抽象归类后形成的比较固定的系属类型。
17..Lex personalis属人法:主体的国籍、住所所在地的法律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
18.Lex situs物之所在地法: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
19.Lex loci actus( lex loci contractus; lex loci solutionis; lex loci celebrationis; lex loci delicti)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20.Lex voluntatis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合同等问题
w of the Flag旗国法: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因运输工具发生的问题
22.Lex fori法院地法:审理案例的法院所在地诉讼程序等问题
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密切联系地法: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4.准据法(Lex Causae or Applicable Law):指经冲突规范援用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5.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26.识别冲突: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27.反致(renvoi,remission):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28.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Principle Question)或“主要问题”(Main Problem),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9.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30.外国法查明: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31.公共秩序: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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